隱私權 基本人權

課後測驗

題目

1. 有關隱私權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1)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2)侵害隱私權將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3)隱私權是在尊重個人自主的權利。

(4)以上皆是。


2. 國中生的小玉不想讓他人知道阿志寄給她的情書內容,於是將它放在學校抽屜裡。由於近來小玉的行為表現不太正常,老師為了解小玉的交友情況,發現小玉的抽屜有一封情書,因此,將該情書沒收並閱讀內容,老師是否侵犯小玉的隱私?

(1)老師沒有侵犯小玉的隱私。

(2)老師已侵犯小玉的隱私。

(3)小玉未滿20歲,並沒有隱私的問題。

(4)老師是為了解學生交友情形,當然可以侵犯學生的隱私。


3. 阿明不想讓他人知道其指紋、性生活、病歷資料內容,上述何者是法律要保障的隱私?

(1)指紋。

(2)性生活。

(3)病歷資料。

(4)以上皆是


4. 阿平向甲公家機關檢舉鼎鋅集團所屬的公司賣黑心油,然而甲公家機關為獎勵阿平,卻將阿平為檢舉人的身分曝光,甲是否侵犯阿平的隱私權?

(1)甲機構沒有惡意,所以沒有侵犯阿平的隱私權。

(2)法律沒有規定要保密檢舉人的身分,所以甲機構沒有侵犯阿平的隱私權。

(3)甲機構已侵犯阿平的隱私權。

(4)甲機構獎勵阿平,可以鼓勵大眾,所以沒有侵犯阿平的隱私權。


5. 快樂社區的流浪狗被虐待致死,由於虐待者的手段凶殘,該社區的居民決定找出虐待者,於是透過監視畫面,開始人肉搜索,發現小胖就是虐待動物的人,然而在搜索當中,搜索者阿國顯示的小胖個人資料卻不是已公開的個資或取自一般可得來源,阿國是否侵犯小胖的個人資訊隱私權?

(1)阿國已侵犯小胖的資訊隱私權。

(2)阿國沒有侵犯小胖的資訊隱私權。

(3)人肉搜索是被允許的,所以,阿國沒有侵犯小胖的資訊隱私權。

(4)小胖虐待動物的行為本來就不對,為保護動物,當然可以侵犯小胖的資訊隱私權。


6.小明為了研究,在BBS某版中收集網友的言論,並直接引述一些原文(一字未改)在論文中。小明並未述明這些文字的出處(發言者、暱稱),但如果用這些文字去搜尋,讀者可知是哪位網友說的。請問,小明有侵犯發言網友的隱私嗎?

(1)小明已侵犯網友的資訊隱私權,小明將受刑法的處罰。

(2)小明應無侵犯網友的隱私權,但使用網路資料時,仍須注意合理使用的範圍。

(3)只要是為了研究,侵犯他人隱私也是合理的範圍。

(4)以上皆是。


憲法與隱私權相關的規定

隱私權是否為基本權利,我國《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然而從司法院大法官所做的數個解釋可發現,大法官肯定隱私權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並且發展出隱私權的類型。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中,首次提到隱私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劉靜怡,2006:45):

其中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〇九號、第五三五號解釋參照)。

從大法官解釋文中,可以歸納以下四個隱私權類型:

1. 資訊隱私權

資料的權利,例如決定何時、何地、對何人揭露自己個人資料。過去曾有多所學校校長收取補習班金錢,提供學生的個人資料給補習班(4校長涉賣10萬學生個資,2009),學生的個人資料是屬於資訊隱私權保障的範圍,學生有權決定是否揭露該資料。這些校長沒有獲得學生同意,洩漏學生的個資,是侵犯學生的資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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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

網路言論的隱私權?

2. 空間隱私權

空間隱私權指的是個人對於自己所屬空間的隱私權,如私人住宅就屬於空間隱私權的保護範圍。例如,大雄與小靜是男女朋友,兩人交往數年後,小靜發現雙方個性不和,於是提出分手,大雄不願意,並且懷疑小靜另有男友,於是潛入小靜家裝置針孔攝影機。大雄未經小靜同意進入住宅的行為,侵犯小靜的空間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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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秘密通訊隱私權

秘密通訊隱私權是指個人在通訊內容、對象、時間、方式有其自由與隱私的權利,例如,小英與媽媽利用手機通話,其通話內容屬於秘密通訊隱私權的部分,他人不得擅自錄音。又如小英帶著手機上學,由於校方有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的規定,於是小英的手機被老師沒收,然而老師沒經過小英的同意,卻偷看手機內的簡訊內容。手機內的簡訊內容屬於秘密通訊隱私權保障範圍,國家及任何人都不可違法查看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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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活私密隱私權

關於生活私密領域的隱私權非常廣泛,如某週刊拍攝某藝人與友人在別墅內狂歡的情形,並且加以報導,根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判決指出,在別墅內與友人有擁抱、親吻等行為,這些親暱動作屬於個人主觀上具有隱私的合理期待,並且是生活私領域中相當私密的部分,屬於生活私密隱私權的範圍,而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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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很在意隱私,但「隱私權」是基本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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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隱私權」是甚麼?在上世紀70年代,美國道德哲學大師湯姆森提供了一個出乎意料的答案︰隱私權根本就不是一種基本道德權利。

作者︰李吝嘉

電影《神鬼駭客:史諾登》(Snowden)不是驚慄片,但卻會令觀眾產生一種不安感,惟恐在手機電腦的攝像鏡頭的另一端正有人在窺探記錄着我們的一舉一動。這種恐懼並非來自任何驚嚇的鬼怪內容,而是電影中所描繪美國政府在 2007 年秘密啟動的「稜鏡」(PRISM)計畫。

稜鏡計劃賦權美國國家安全局人員,令他們可隨時啟動你的手機和電腦鏡頭作監視攝錄,或開啟麥克峰收音監聽,甚至肆意窺看你手機中任何短訊、電郵和通訊錄。整個過程毋須向法庭申請許可,亦不受限於你是否美國公民,甚至連美國盟國的元首一樣也在被監聽之列。史諾登本來受僱於美國政府,後冒死將稜鏡計劃的資料外洩予公眾,揭發了這宗或許是史上最大規模的隱私侵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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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Andrew Kelly / REUTERS

隱私權不是基本權利?

稜鏡計劃曝光令全球嘩然。隱私向被視為普世的基本權利之一,即使以國家安全或反恐之名亦不可肆意剝奪。然而,如何拿捏隱私權利與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一直是個難以解決的難題——在甚麼條件下才容許犧牲個人隱私以成就其他價值?要衡量隱私與國家安全孰重孰輕,我們首先要弄清楚一個根本問題︰甚麼是隱私權?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其實一個多世紀以來,法律與哲學各範疇的學者始終都未能給出一個圓滿的答案。如果參考隱私相關的法例,你會發現各國對隱私的界定都不盡相同,對隱私所應保障的範圍的理解更是南轅北轍。在香港大家較留意的《個人資料(隱私)條例》主要保障個人資料不被濫用。但在太平洋彼岸,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卻在1973裁定婦女墮胎權是美國憲法中隱私權的一部份。從個人資料到墮胎權利,我們似乎很難為隱私權找到一個統一共通的理解。

對此,美國道德哲學大師湯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在上世紀 70 年代提供了一個出乎意料的答案︰隱私權根本就不是一種基本道德權利。按這個說法,「隱私權」其實只是一堆不同的權益集結而成的統稱,非但這些權益本身並無關連,且與隱私權外的其他權利亦沒有真正的差別,故亦難怪大家一直無法找到不同隱私議題間的共有定義。我們平常認為是侵犯隱私的行為之所以不道德,其實不是因為背後有「隱私權」這種基本權利,而是因為這些行為本身就侵犯了我們本來就有的一些其他權利。

甚麼叫做「沒有隱私權這種基本權利」?如果隱私權不是一種基本權利,那我們平常認為是屬於隱私權範疇的又會是那些其他權利?在解釋湯姆森的立場之先,讓我們先去除一些對隱私議題常見的誤解。

隱私不是個人資料

「隱私」是一個日常都會運用到的概念。因為日常,我們很容易以為隱私是樣簡單易懂的東西。一般理解下,隱私就是一些不願意與他人分享的個人私密。而當這些私密被他人窺探得悉,我們的隱私就受到侵犯。

香港法例中開宗明義與隱私有關的《個人資料(隱私)條例》呼應了上述的簡單日常印象。《個人資料(隱私)條例》旨在保障個人身份相關的資料(如姓名、電話號碼、地址、身份證號碼、相片、病歷和受僱紀錄),確保這些個人資料不會被他人濫用。既然隱私就是這些個人資訊,所謂侵犯隱私不就是「未經我們同意下得到了我們的個人資料」嗎?

湯姆森認為這個理解大有斟酌空間。隱私顯然不限於個人資料。試想像你有一位很喜歡窺探別人秘密的同事(這應該不難想像吧)。有一天,他乘你去了洗手間時翻看你的包包。由於錢包甚麼的你都帶在身上,結果他甚麼都沒有找到。雖然他最終沒有窺探到你任何個人私密信息,但顯然亦是侵犯了你的隱私。隱私不能單純以個人資料來理解。

隱私並不等於個人資料。以上例子可見,決定隱私是否被侵犯的重點不在於個人資料有否外泄,而是在於如何外泄。嚴格來說,世上沒有人有對資訊(或知識)本身的擁有權,即使關於你自己的個人資訊也並不真的屬你所有。所以侵犯隱私不是有人得到了只有你才可以知道的資訊,而是他得到資訊的方法侵犯了你的權利。隱私權的作用是保障你的資訊不會被他人以不道德方式獲得。

隱私權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堆權利

回到湯姆森認為隱私權不是基本道德權利的觀點。隱私權不是基本道德權利的意思,就是指隱私權所代表的權益其實早已被其他道德權利所涵蓋。隱私權背後所保障的權益不但不統一(如個人資訊與墮胎),而且也不獨特。

看看以下的假想例子︰

喜愛拍寫真照的李煙煙在手機中收藏了一些自己的私密照片。因為照片還沒有 PS 過,所以她不希望被任何人看到。一天,李煙煙把手機拿去更換屏幕保護貼,而店員則乘她不注意擅自打開了她沒有密碼保護的手機,偷看了那張照片。

店員的行為顯然是不道德的。為甚麼?湯姆森認為不用訴諸隱私,以其他既有的權利已經可以充分解釋其不道德之處。重溫前述,問題在於取得資訊的方式。不論相片本身是否私密照,擅自使用李煙煙的手機和偷看她的照片本身已是對她財產擁有權的侵犯。財產擁有權已保障了李煙煙的手機和相片不可以被店員以這種方式觀看,再強調她的隱私被侵犯其實只是疊床架屋。湯姆森認為所有隱私權的議題其實都可以用這種方式理解,完全毋須訴諸隱私權這個模糊的概念。

可能你仍會有懷疑,上面的例子只是碰巧跟財產擁有權重疊,不能就此斷定所有隱私權議題都可以還原成其他權利去理解。你可能會問,假如店員不是偷看李煙煙的照片,而是偷窺她更衣呢?又假如是盜用她的個人資料呢?難道這些都不是侵犯隱私而又能夠以其他權利被侵犯作解釋嗎?

有如財產擁有權,湯姆森會回應偷窺別人更衣是侵犯了他人對自己身體的擁有權。而盜用個人資料,則在侵犯財產擁有權外再涉及欺騙的問題。回顧惡名昭彰的稜鏡計劃,除了上述權利更涉及政權濫權。美國憲法保障墮胎權,不少學者都認為應屬個人自由而非隱私範疇。隱私權議題中涉及的眾多權益似乎都已被包括在財產擁有權、身體擁有權、個人自由等我們既有的權利當中,所以隱私權其實不是一種權利,而只是許多這些權利混雜而成的產物。

釐清「隱私權」概念,有助公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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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減碳有「共同國家策略」!專家看好低碳汽油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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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攜手美國穀物協會舉辦「全球推動低碳汽油融入淨零碳排趨勢系列座談」,邀請台美專家共同與談,專家表示,低碳汽油減碳成效佳,已助力全球60餘國的運輸減碳,台灣應將低碳汽油納入2050淨零碳排國家戰略,加速運輸部門邁向零碳。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美國穀物協會日前舉辦「全球推動低碳汽油融入淨零碳排趨勢系列座談」,包括美國在台協會、行政院能源減碳辦公室、經濟部、環保署、台灣中油、台塑石化以及國內外專家共同與會,針對台灣導入低碳汽油,加速運輸部門邁向零碳進行討論。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蔡俊鴻董事長表示,低碳汽油已在超過60個國家普遍採用,導入低碳汽油對於運輸部門有立即的減碳效果。台灣2050淨零碳排轉型是整體性的國家戰略,任何助於減碳的策略都應被討論,重點在於國家是否真的有減碳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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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正面臨氣候變遷與能源轉型的重大挑戰,亟需有效且可行的減碳方法。美國在台協會王睿珂組長致詞時表示,台灣與美國都有邁向淨零碳排的目標。美國是全球推動低碳汽油的先驅,美國長年採用低碳汽油作為解決溫室氣體排放的策略之一,不僅減碳效果立竿見影,更提供消費者減碳的選擇。台美是重要的能源戰略合作夥伴,盼透過此次座談交流,促使雙方在減碳路上更進一步合作,實現淨零碳排的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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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氣候變遷辦公室蔡玲儀主任強調,台灣正在研擬2050淨零路徑規劃,總共12項關鍵戰略,其中也包括運具邁向無碳化。確實政策推動不可能一次到位,一定是從低碳逐漸邁向無碳,機車就是很好的例子。台灣運輸部門的主要排放源是汽車和機車1400萬輛,目前環保署鼓勵淘汰老舊機車,也有助於減碳。低碳汽油在世界各國早已廣泛運用,最重要的是如何進行社會影響面評估,做好公眾溝通,讓民眾能夠接受。此次座談針對技術面、產業面問題都有探討,相信資料彙整後對運輸部門如何減碳有更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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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穀物協會乙醇技術顧問Rowena Torres-Ordonez以美國推動低碳汽油基礎設施以及車輛適用性評估進行專題演講分享。她表示,美國推動低碳汽油已有近半世紀的歷史,從歷年的統計數據來看,汽車兼容E10低碳汽油已不是問題,所有廠牌汽車皆可直接使用。尤其低碳汽油具有親水性的問題,美國已經建立完善的指導原則和知識體系,透過核心技術將乙醇和水相分離(phase separation),以穩定油品的品質,確保低碳汽油輸配系統全程保持乾燥。例如每個配送點都會檢測含水量,避免水干擾問題,而對比過去E3低碳汽油,E10低碳汽油對水份的抵抗能力更強,並不會影響到行車安全。Rowena更進一步表示,減碳、低污染必須倚靠多元策略並進。低碳汽油非常容易推動,唯一要做的就只是替換原本的汽油,對於民眾、社會不易造成影響,卻能立即減碳。Rowena強調「假設 2040 是淨零碳排階段目標,那我們該如何思考從現在過渡到2040?低碳汽油與電動車策略完全不衝突,可以同時共進」。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永續管理與環境教育研究所葉欣誠教授認為,在社會公正轉型的基礎上,低碳汽油在技術上絕對是解決氣候變遷的可行解方。曾有民調指出,許多民眾認為電動車是高價產品,負擔不起,導致短時間內電動車無法普及。淨零轉型的過程必須特別注重社會階級的公平、公正,若能直接從傳統燃油的成分調整達到減碳效果,是相當務實的做法。另一方面,從實務上來看,電動車所需的電力仍有八成以上倚靠火力發電,因此運具全面電動化並非淨零碳排的終點。況且,能源選項的多元化,其實是對台灣能源安全的保障。葉欣誠教授強調,關鍵還是在於政策推動的決心,尤其政府單位應由誰主責,低碳汽油的推動涉及行政院能源減碳辦公室、環保署、經濟部、交通部等多個單位,必須有明確的任務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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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美國穀物協會台灣師範大學永續管理與環境教育研究所葉欣誠教授認為電動車短時間內無法普及、且電力碳排仍高,應該從務實角度思考導入低碳汽油。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洪宗益協理表示,只要政府政策明確,推動E10低碳汽油在技術上不是問題,若能循序漸進推動轉型,配合誘因機制和輔導,消費者應該可以接受低碳汽油,畢竟電動車政策無法一步到位。公正轉型絕對是減碳過程中必須關注的環節,尤其年輕世代,機車擔任主要的短程工具,更是經濟弱勢族群的移動需求核心,如何讓他們也能參與減碳是政府必須思考的。這也帶出一個思考的出發點,減碳轉型究竟只能從購買運具更換的思維出發,還是可以讓既有交通運具也能扮演減碳的角色?

中華氣候變遷暨農業發展學會張學義委員表示,社會對於低碳汽油的原料一直有所誤解,目前仍有人認為能源作物可能與糧食相互競爭。事實上全球農作物生產效能歷經數次突破性成長,其產能用於供應生質燃料的比例不到5%,影響微乎其微,燃料會與糧食競爭的說法早已是過去式,這點政府有責任廣為宣導。低碳汽油能直接達到減碳、減少空污的效果,包括美國在內的先進國家已經提供很多極好的導入經驗,油品問題無須擔憂,只是過往E3低碳汽油效果有限,E10的效益相對顯著。張學義委員補充,台灣電力供應源的轉換各界都有疑慮,思維不應綁在運具轉換,而是整體上如何導入乾淨能源。

台灣綜合研究院柯亮群所長指出,從策略規劃的角度,所有有助減碳之選項都應納入思考範圍。資料顯示低碳汽油生產的碳強度在持續下降,若要驗證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永續,可以參考德國生質能源料源之永續性認證制度、或歐盟永續性生質燃料標準。若從整個生命週期證實是有減碳效益,對未來社會大眾推廣也有幫助。其次,淨零碳排轉型的過程,公正轉型絕對是重要議題。尤其台灣具有大量機車的社會特殊性,其代表轉型的背後,受影響的不只是燃油車廠商,更包括不一定有能力轉換電動運具的一般民眾。建議政府可盤點目前低碳汽油適用機車類型,以明確低碳汽油在轉型過程中可帶來之「公正」社會效益。

循環台灣基金會黃育徵董事長則表示,淨零碳排必須是跨國、跨產業的合作行動,才可能共解氣候危機,這不是單純的貿易關係。樂見台美能源戰略夥伴有更緊密的合作。黃育徵也補充,要達成淨零碳排目標,整個社會都必須思考新經濟模式,非僅有供給端的改變,更需要考量需求端的槓桿角色。民眾必須有意識的改變自己邁向淨零生活,才能帶動淨零生產。

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黃錦明科長表示,不論是從消費端推動低碳汽油、或從產業端推動電動車,同樣都可以協助運輸部門減碳,對運輸部門達成2050淨零排放的階段減碳目標有很大幫助。目前應優先評估是否納入國家淨零碳排減碳戰略中,確定納入國家政策推動方向後,再由主政部門規劃具體推動作法與分工,較為可行。黃錦明科長認為,導入低碳汽油最重要的是相關標準的訂定,可由公協會依照市場需求提出E10低碳汽油的油品標準,提供給標檢局審查,同時參考國際經驗建立相關的標準作業程序,減少運輸、摻配、貯存過程中可能讓汽油變質的問題。建議系列座談未來可更務實討論,包括交通部公路總局、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汽機車相關公協會都應參與討論。

在車輛適用性的問題上,國際上雖然已有相當豐富的證實研究,美國再生能源協會(RFA)也在全球七國進行研究,機車也能直接使用低碳汽油,經濟部永續發展組潘建成科長仍建議,若要增加對民眾的信心,應要有本土科學數據的研究,才能夠提高民眾的信任。經濟部能源局蔡秀芬組長也表示,品牌車廠角色也可加入討論,讓原廠能夠向車主說明低碳汽油的適用性,民眾的疑慮也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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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穀物協會盧智卿駐台代表結語時表示,低碳汽油已為全球超過60個國家帶來相當可觀的減碳效益,甚至帶動農業的升級轉型。美國十分願意與台灣政府、民間共同努力,將成功的經驗、技術專業等資訊與大眾進行交流,與台灣政府一同達成2050淨零碳排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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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是基本人權嗎?

(1)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2)侵害隱私權將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3)隱私權是在尊重個人自主的權利。

隱私權有哪些?

從大法官解釋文中,可以歸納以下四個隱私權類型:.
資訊隱私權 資料的權利,例如決定何時、何地、對何人揭露自己個人資料。 ... .
空間隱私權 空間隱私權指的是個人對於自己所屬空間的隱私權,如私人住宅就屬於空間隱私權的保護範圍。 ... .
秘密通訊隱私權 ... .
生活私密隱私權.

隱私權是什麼法?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為什麼隱私權重要?

隱私重要性為何? 因為隱私是關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以及人格發展。 如果一個人因為自身的一些訊息被揭露,會有不舒服、難堪的感覺,或是遭到他人騷擾,就很難自在的生活。 隱私權就是為了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受到他人侵擾,以及保障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