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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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要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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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106 年 - 汽車法規是非題-201-300#6583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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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積沙成塔 大三下 (2017/10/27)

nn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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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布丁 小六下 (2019/06/07)

所以我在路上可以故意開曼 超我的通通罰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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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639 汽(機)車駕駛人駕車行駛道路,遇有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以言詞、手勢、指揮棒或鳴放喇叭、警鳴器等方式 示意停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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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前往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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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639 汽(機)車駕駛人駕車行駛道路,遇有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以言詞、手勢、指揮棒或鳴放喇叭、警鳴器等方式 示意停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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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前往解題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條例 110.12.15  第 18-1 條第 6  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條例 111.05.04  修正公布之第 32-1、69、69-1、71、72、72-1、73、74、78、85-3、92  條條文;增訂第 69-2、71-1、71-2、72-2、77-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
      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
      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
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並吊銷駕駛執照。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一百零一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汽車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教練車或執行道路駕駛
考驗之考驗用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
    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
    消防水帶。
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
    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
    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
    車之準備。
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
    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
    停車之準備。
五、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
    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
    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超
    車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
    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
    路線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
    ,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者。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
    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
    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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