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遵循人員證照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確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金融機構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一、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二、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但已符合法令遵循人員資格條件者,經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本款資格條件。

三、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第七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備防制洗錢專業及熟知當地相關法令規定,且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如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得參加經第七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課程。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對其董(理)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視其業務特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辦理外籍移工匯兌交易常見缺失等事項,對相關人員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不適用第二項至前項規定。

第 17 條

人員任用及訓練: 一、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應確保建立高品質之員 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 所需之專業知識。 二、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 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一)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 (二)專責主管及專責人員參加金管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 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參加金 管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 證書。但由法令遵循主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或法 令遵循人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者,經參加金管會認 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 備本目資格條件。 (三)取得金管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 員證照者。 三、前款之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 加經第十五條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 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 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金管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 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 數。 四、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備防 制洗錢專業及熟知當地相關法令規定,且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 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 如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 ,得參加經第十五條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 課程。 五、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董(理)事、監察人、 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業務人員及與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業務有關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六、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應於各級內外勤人員在 職教育訓練中安排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相關課程,使全體 員工瞭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之相關法令與實務上運作 之關係並得視實際需要延聘法務部、金管會、大專院校或其他機構之 學者專家擔任講師。 七、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之員工於赴國外進修或 考察時,應利用機會瞭解國外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 義之具體作法,如有足資公司參考取法者,並得專案予以獎勵。


工作內容

1.提供全行各單位法遵議題諮詢、規章、辦法修訂審閱與案件會辦簽核 

2.提供全行各單位新商品、新服務、新種業務之法遵評估意見 

3.協助產品單位參與主管機關會議或與主管機關溝通,以提供法遵意見 

4.協助銀行專案級主管交辦事項

工作資訊

要求條件

  • 工作經驗: 3年以上工作經驗

  • 學歷限制: 大學、碩士

  • 語言能力:

  • 附加條件:

    1.大學(含)以上,法律相關科系
    2.曾有銀行/法律事務所、法遵/法務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
    3.具律師證照尤佳
    4.英語能力佳

職缺福利

福利項目:

員工旅遊、年終獎金、進修補助、休閒設施、員工聚餐

注意! 本區全部福利項目可能依不同職缺有所不同,實際職缺福利請依面試時與公司面談結果為準

公司福利

法定項目:

勞保、健保、加班費、週休二日、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假、生理假、特別休假、產假、員工體檢、勞退提撥金、職災保險

福利制度:

  • 獎 金 類: 全勤獎金、年節獎金、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禮品、激勵獎金、績效獎金

  • 保 險 類: 壽險、員工團保、眷屬團保

  • 居 住 類: 員工購屋低利貸款

  • 設 備 類: 員工健身房、書報室、交誼廳

  • 娛 樂 類: 國外旅遊、尾牙、家庭日、自強活動、國內旅遊

  • 補 助 類: 員工及眷屬喪葬補助、員工低利貸款、國內、外旅遊補助、社團補助、員工結婚補助、生育補助

  • 其 他 類: 需穿著員工制服、員工在職教育訓練、良好升遷制度

更多說明:

為了讓同仁安心工作,我們提供了包羅萬象的福利制度,滿足您食衣住行育樂的相關需求。

● 勞保、健保、團保、完善的保險計劃及健康促進措施,讓您無後顧之憂
● 員工建購住宅/消費性貸款
● 眷屬關懷的相關補助,讓您的家人一起體會公司的用心
● 各項團康活動,讓您的身心達到平衡
● 實施『彈性福利』制度,讓員工自主地選擇福利項目,以滿足個人不同的需要

應徵方式

應徵小提醒:

合適者將主動通知面試!主動連繫時請您提醒公司人事,您是從1111看到此工作喔! 有什麼好處?

八、員工任用及訓練:
  (一)證券期貨業應建立審慎適當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
        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二)證券期貨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專責主管及國內營
        業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並
        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1.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
          上者。
        2.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專責主管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
          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國
          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以上課
          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但由法令遵循主管兼任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或法令遵循人員兼任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專責人員者,經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本目資格條件。
        3.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
          人員證照者。
  (三)前款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充任者,依下列各
        目之一符合所列資格條件,視為符合資格:
        1.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前符合前款第一目或第三目資格條件
          。
        2.於下列期限內符合前款第二目資格條件:
         (1)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專責主管於充任
            後六個月內。
         (2)證券期貨業之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於充任後一年內。
  (四)證券期貨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專責主管及國內營
        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第六點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
        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
        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
        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五)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
        備防制洗錢專業及熟知當地相關法令規定,且每年應至少參加由
        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
        程十二小時,如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得參加經第六點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
        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課程。
  (六)證券期貨業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
        員及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