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視情況迅為下列處置: 一、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事故時地、傷亡狀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 二、派員趕赴事故地點,並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等必要之通報聯絡。 三、儘速通報消防機關護送傷病患送達就近醫院、診所救治,並通知其家屬。 四、現場適當距離處,應放置明顯標識警告通行車輛,並於周圍設置警戒物,保護現場。 五、現場道路應予適當管制,疏導人、車通行,除參加救援相關人員外,應管制民眾駐足圍觀;必要時,得全部封鎖交通。 六、現場必須變動時,應將未移動前之人、車、物狀態標繪及攝影存證。 七、現場完成勘察、蒐證後,將屍體移置適當之處所加以遮蓋,並通知其家屬及報請檢察官相驗。 八、會同現場有關人員清點受傷或死亡者之行李、財物,加以簽封暫時保管,並通知其家屬領回。 九、事故車輛無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者,由其駕駛人或所有人自行處理;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由警察機關逕行移置;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移置,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 警察機關於事故地點發現有疑似身心障礙者時,應即時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警察機關處理運送危險物品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應先確認危險物品種類,適當管制現場,並儘速通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者及消防機關到場處理。 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之警察機關應迅即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並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等有關單位,及提供運安會現場調查官必要協助。 1.手機版請按下面連結標題 2.電腦版請往下看即可 一些要被題目學員常錯的1.(2)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1)吊扣其駕照3個月至6個月。 (2)吊銷其駕照並終身 不得考領。 (3)吊銷其駕照並1年內不得考領。 2.(3)汽車所有人已領有號牌而不懸掛或不依指定 位置懸掛者,應處罰: (1)罰鍰並吊扣牌照。 (2)罰鍰並 吊銷牌照。 (3)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及吊銷牌照。 3.(2)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 除罰鍰外,並應: (1)吊扣牌照。 (2)吊銷牌照。 (3)沒入車輛。 4. (X)在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停放之車輛, 最多以12小時(4小時)為限。 5.(3)受處分人,如有不服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 訴訟; 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1)10日。 (2)20日。 (3)30日。 內向管轄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 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6.(O)發動引擎前,必須先檢查水箱的冷卻水量及機油的 油面高度。 7.(2)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修復後應實施: (1)定期檢驗。 (2)臨時檢驗。 (3)申請牌照檢驗。 8.1.( X ) 行經隧道若發生交通事故,雖無人員傷亡,且車輛尚能 行駛者,為求釐清事故責任,應保持事故現場完整, 不得移動車輛。p.S(要依放撥劃移等處理好移置旁邊) 8.2.( X ) 行經長隧道,當交通壅塞或發生緊急事故時,應利用 車行聯絡隧道逕行迴車,趕快駛離現場。 P.S(聯絡隧道發生火災方可使用) 9. ( O ) 汽車行駛於非高、快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 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 p.S(1.ㄧ般道路處罰1500元.2.高速公路處罰3000-6000元) 10. (X)行車事故責任未明時,當事人得向警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 申請鑑定。 (刪除警察機關) 11.1.(O)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其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 新臺幣30,000~12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及吊扣其駕駛執照。 11.2.( X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 處新臺幣30,000元罰鍰。 P.S(拒絕酒測處新臺幣180,000元罰鍰.並吊銷駕照3年。) 11.3.( O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除處罰鍰外,吊銷其駕照,並不得再考領。但符合特定條件, 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期間者, 不在此限。 11.4.( 2 ) 酒後駕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被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其罰鍰: (1)可以易處吊扣駕照。 (2)不可以易處吊扣駕照。 (3)沒規定。 11.5.(3 ) 汽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情形,而不予 禁止者,除處罰鍰外,並應: (1)吊銷該汽車牌照。 (2)吊扣其駕照。 (3)吊扣該汽車牌照。 12.(2)電瓶樁頭塗上何物,可以防止腐蝕,並使導電良好: (1)油漆。 (2)黃油。 (3)柏油。 13.(3)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 處罰鍰新臺幣: (1)1,200~2,400元。 (2)2,400~6,000元。 (3)6,000~24,000元 14.(2)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 鐵路平交道多少公尺始得通過: (1) 5公尺。 (2)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 (3)15公尺。 15.1.(O)冷車啟動後無須於空檔加油門進行暖車,以緩步行駛 可加速達到引擎正常工作溫度。 15.2.(X)電腦控制汽油噴射引擎低溫發動前,要連續踩放油門 踏板數次,才容易發動。 16.( O )夜間行車,若燈光照射距離變遠,即表示為下坡路段。 17.( X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時, 不需(需)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 18.(3)行車速率愈高其反應距離: (1)不變。 (2)愈短。 (3)愈長。 P.S1.(小型車÷2. 公式 70÷2=35公尺) 2.(大型車-20. 公式 70-2=50公尺) 19.(X)職業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兩(3年)年審驗1次。 20.(O)持有職業駕駛執照未滿60歲之駕駛人,應自發照之日起, 每滿3年審驗1次。 P.S(計程車放寬至70歲) 21. (X)引擎熄火後,可以馬上檢查機油高度。 22. (X)可直接利用抽菸用打火機之燈火,很貼近的照射,並檢查黑暗處 之電瓶樁頭、電水添加蓋等情況。 23. (X)將煞車油超越上限加滿,且用力踩煞車,使車輛輪胎鎖住, 此時的煞車效果最好,煞車距離最短。 24.(2)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或停車者,應處以: (1)罰鍰。 (2)罰鍰並違規記點。 (3)罰鍰並吊扣駕照。 25.( 1 ) 汽車不依規定裝載危險物品者,除罰鍰外並: (1)違規記點。 (2)吊扣牌照。 (3)吊扣駕照。 26.(1)領有牌照之自用小客車,其出廠年份超過10年以上者,每年 至少定期檢驗: (1) 2次。 (2) 3次。 (3)4次。 27.(1) 小客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時,以多少時速行駛,耗油最少? (1)80~90公里。 (2)50~60公里。 (3) 110~120公里。 P.S一般道路耗油最少40~50公里 28.(X)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或超過 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除責令改正或當場 禁止通行外,不分超載程度一律處汽車所有人 新台幣10,000元罰鍰。 (貨物分級載重處罰) 29.(3)正常天候下,高速或快速公路之最高行車速度限制為: (1) 120公里∕小時。 (2)110公里∕小時。 (3)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30. (O)汽車行至交岔路口前,行車管制號誌燈如轉為黃燈時, 最好事先輕踩煞車減速,讓跟隨在後的車輛提早 看到你的煞車燈光,以便後車提前因應,可避免被 其追撞的危險。 31.1(3)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多少公里 以上者,處新臺幣6,000~24,000元罰鍰,並當場 禁止其駕駛: (1)40公里。 (2)50公里。 (3)60公里。 31.2.(3)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 以上者,處罰鍰新臺幣: (1)1,200~2,400元。 (2)2,400~6,000元。 (3)6,000~24,000元。 32.(3)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時: (1)僅大型車。 (2)僅慢速車。 (3)大型車及慢速車。 不得佔用內側車道,以避免 其他車輛為超車而任意變換車道 。 33.(1)在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何機關處理: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2)所轄縣、市政府警察機關。 (3)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34.(X)行車時發現水溫錶指針位置超過上限,應將車輛安全 停靠路邊,拉起手煞車,並馬上將引擎熄火, 再即時打開水箱蓋檢查水箱水量。 35. (X)電腦控制汽油噴射引擎低溫發動前,要連續踩放 油門踏板數次,才容易發動。 36.1.(1) 領有學習駕駛證學習道路駕駛時,應在哪些道路實施 始為恰當: (1)警察機關核定之道路。 (2)一般平面道路。 (3)快速公路或高速公路。 36.2.(1)領有學習駕駛證學習道路駕駛時,如未領有駕駛執照之人 在旁監護指導者,屬違規行為,應處以: (1)罰鍰。 (2)扣車。 (3)吊銷牌照。 38.(X)汽缸總排氣量逾550立方公分﹝C.C.﹞以上之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其性能好,駕駛人駕駛 技術優良,可以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 39. (O)電瓶電量不足時,如使用另一車電瓶救援, 需採"+"極接"+"極,"-"極接故障車輛搭鐵良好處。 40.(1)汽車不依規定裝載危險物品者,除罰鍰外並: (1)違規記點。 (2)吊扣牌照。 (3)吊扣駕照。 41.(O)汽車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 之交岔路口,未劃分幹、支線道,且車道數相同時, 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 讓右方車先行。 42.(X)貨車裝載貨物長度,可以前伸超過車頭2公尺。 43.(3)行車速率愈高其反應距離: (1)不變。 (2)愈短。 (3)愈長。 44.(X)引擎熄火後,可以馬上檢查機油高度。 45.(X)可直接利用抽菸用打火機之燈火,很貼近的照射,並檢查 黑暗處之電瓶樁頭、電水添加蓋等情況。 46.(X)將煞車油超越上限加滿,且用力踩煞車,使車輛 輪胎鎖住,此時的煞車效果最好,煞車距離最短。 47.(2)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或停車者,應處以: (1)罰鍰。 (2)罰鍰並違規記點。 (3)罰鍰並吊扣駕照。 48.(1)汽車不依規定裝載危險物品者,除罰鍰外並: (1)違規記點。 (2)吊扣牌照。 (3)吊扣駕照。 49.(1)領有牌照之自用小客車,其出廠年份超過10年以上者, 每年至少定期檢驗: (1) 2次。 (2) 3次。 (3)4次。 50.(2)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1)吊扣其駕照3個月至6個月。 (2)吊銷其駕照並終身 不得考領。 (3)吊銷其駕照並1年內不得考領。 51.(X)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應依規定處理, 逃逸者,除處罰鍰並吊銷(扣)其駕駛執照。 52.(O)發動引擎前,必須先檢查水箱的冷卻水量及機油的 油面高度。 53.(2)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修復後應實施: (1)定期檢驗。 (2)臨時檢驗。 (3)申請牌照檢驗。 54. (O)汽車行駛於非高、快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 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 55.(2)電瓶樁頭塗上何物,可以防止腐蝕,並使導電良好: (1)油漆。 (2)黃油。 (3)柏油。 56.(O)冷車啟動後無須於空檔加油門進行暖車,以緩步行駛 可加速達到引擎正常工作溫度。 57.(O)夜間行車,若燈光照射距離變遠,即表示為下坡路段。 58.1.(X)職業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兩年(三年)審驗1次。 58.2.(O)持有職業駕駛執照未滿60歲之駕駛人,應自發照之日起, 每滿3年審驗1次。 59(3)貨車裝載貨物寬度: (1)可以超出車身半公尺。 (2)可以超出車身1公尺。 (3)不得超出車身。 60.(2)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而不遵守管制 規定之處罰: (1)記點不罰鍰。 (2)罰鍰並違規記點。 (3)罰鍰。 61.(2)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或停車者,應處以: (1)罰鍰。 (2)罰鍰並違規記點。 (3)罰鍰並吊扣駕照。 62.(1)緊踩煞車踏板不放,再發動引擎,此時若發現煞車踏板 有下降約一吋,即表示: (1)正常現象。 (2)煞車漏油。 (3)真空煞車輔助器故障。 63.(2)汽車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 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 (1)吊銷該汽車牌照。 (2)吊扣該汽車牌照。 (3)吊扣汽車所有人駕照。 64.(1)汽車轉彎時會產生離心力,因此在: (1)入彎前。 (2)轉彎中。 (3)以上皆可。即應充分減速,以免車輛失控。 65.(1)汽車在峻狹坡道路會車時,應該: (1)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 (2)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 (3)不須 相讓。 66.(2)酒後駕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被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其罰鍰: (1)可以易處吊扣駕照。 (2)不可以易處吊扣駕照。 (3)沒規定。 67.(1)在山區下坡路段應使用低速檔行駛,其換檔時機為: (1)下坡前。 (2)下坡途中超速時。 (3)以上皆是。 68.(2)汽車行經無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比較安全的做法是: (1)先看右,後看左。 (2)先看左,後看右。 (3)先看哪邊都無所謂。 69.(2)對向行駛之汽車,左右轉彎進入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時: (1)左轉彎車應進入外側車道,右轉彎車進入內側車道。 (2)右轉彎車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應進入內側車道。 (3)任意行駛不受限制。 70.(X)禁止(臨時)停車路段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係全天24小時 禁止停車。 71.(O)在同一車速下,使用低速檔的輸出扭力,較使用高速檔的 輸出扭力為大。 72.(O)如發現患有傳染、瘋狂病及攜帶惡臭物品之乘客,搭車時 可藉故婉言拒載。 73.1.(X)匝道(減速車道)係指設於主線出口最右側,供汽車駛離 主線時減速之車道。 73.2.(X)高速或快速公路減(加)速車道在主線入口最右側, 是供汽車駛進主線減(加)速用。 73.3.(X)汽車不得在高速或快速公路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 超越前車,但在加速車道上前車慢行阻路時,則可以 (不可以)超車。 74.( 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汽車 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 交通者處罰: (1)留置該汽車。 (2)罰鍰。 (3)扣留牌照。 75.(2)起動馬達使用之電源係來自: (1)發電機供給。 (2)電瓶供給。 (3)發電機和電瓶供給。 p.s (起動後發電機) 76.(2)汽車因碰撞起火燃燒,而致空氣中氧氣不足或 呼吸道被物阻塞都會造成: (1)休克。 (2)窒息。 (3)嘔吐。 77.(1)8公噸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 (1)罰鍰。 (2)吊扣行車執照 (3)吊銷駕照。 78.1.(2)行車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 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 (1)10公里以下。 (2)15公里以下。 (3)20公里以下。 78.2.(2)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 離鐵路平交道多少公尺始得通過: (1) 5公尺。 (2)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 (3)15公尺。 79.(3)煞車踏板踩下時,感到軟軟的,可能原因是因為: (1)油管阻塞。 (2)煞車來令上有機油。 (3)煞車油管 內有空氣。 80.(1)汽車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中: (1)不得利用路肩超車。 (2)可以利用路肩超車。 (3)僅能利用加速車道超車。 81. ( X ) 禁止(臨時)停車路段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 係全天24小時禁止停車。 82.1.(2)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人員,佩帶服務單位證章, 或其他明顯識別標記,搭乘小型貨車, 不得超過: (1)5人。 (2)8人。 (3)4人。 82.2.(1)小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者,除駕駛人外, 不得超過: (1)2人。 (2)1人。 (3)3人。 82.3.(O)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除駕駛人外, 小貨車不得超過2人。 83.(O)汽車於行車時速在40公里之路段發生故障,無法移置於 無礙交通之場所,應在車身後方5-30公尺處之 路面上,設置車輛故障標誌。 84.(O)汽車行駛於雙向二車道,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 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85.(O)自動排檔車在行駛中引擎熄火,欲再重新起動時, 卻無法起動,其排檔桿可能還停留在「D」檔位置。 86.1.(X)自動排檔車輛,將排檔桿放置於「N」或「P」檔 以外之檔位,仍可(不可)起動引擎。 86.2.(X)自排車起動引擎時,一定要將排檔桿置於「D」 (P或N)檔,才能使起動馬達運轉。 87.(X)高速公路行車,由於路面平直,速度均勻, 精神較不受影響。 88.1.(X)小型貨車裝載貨物,由地面算起,高度不得 超過3公尺。(2.85公尺) 88.2.(2)小型車輛全高不得超過車輛全寬之1.5倍,其最高 不得超過: (1) 2.75公尺。 (2) 2.85公尺。 (3) 2.5公尺。 89.(O)超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邊保持半公尺 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 駛入原行路線。 90.(X)汽車行駛速度愈高愈省油,故引擎轉速 可以(不可以)無限制地提升。 91. (O)引擎發動時,排氣管排放藍白色煙,表示燃燒機油。 92.(3)貨車裝載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之貨物,其伸後 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 (1)20% 。 (2)25% 。 (3)30% 。 93.(3)汽車駕駛人,駕車闖紅燈除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 (1)1點。 (2)2點。 (3)3點。 94.(1)汽車定期檢驗,逾期一個月以上者,應處罰: (1)罰鍰及吊扣牌照。 (2)吊銷牌照。 (3)罰鍰。 95.(X)行經長隧道,當交通壅塞或發生緊急事故時,應 利用車行聯絡隧道(發生火災方可使用)逕行迴車, 趕快駛離現場。 96. (O)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 稽查取締,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除罰鍰 及吊銷駕照外,並終身不得再考領駕照。但符合 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 相關規定期間者,不在此限。 97. (X)高速或快速公路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大、小型 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均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刪除大) 98.1.(1)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主限期處理而 屆期未清理者: (1)環保機關可移置保管,並可向車主收取費用。 (2)任其占用。 (3)依廢棄物處理。 98.2.(1)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由環保單位或委託民間單位 移置保管,經公告多久無人認領,可依廢棄物清除: (1)1個月。 (2)2個月。 (3)3個月。 P.S (占用道路依廢棄物清除1個月.可向汽車所有人收取廢棄物清除費用) 99.(1)領有大貨車駕照可駕駛: (1)小型車及輕型機器腳踏車。 (2)大客車。 (3)聯結車。 100.1.(3)逕行舉發汽車超速行駛時,其違規地點相距: (1) 14公里以上。 (2)8公里以上。 (3)6公里以上。 得連續舉發之,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100.2.(3)逕行舉發汽車超速行駛時,其: (1)違規時間相隔4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 (2)違規時間相隔5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 (3)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 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 得連續舉發之。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100.3.(3)下列何種違規行為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 (1)無照駕駛。 (2)酒醉駕車。 (3)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101.(X)汽缸總排氣量逾550立方公分﹝C.C.﹞以上之大型 重型機器腳踏車,其性能好,駕駛人駕駛技術優良, 可以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目前大型重機 沒有路權要申請 102.( X ) 駕駛自動排檔車上高速公路時,從開車上路起就可將 排檔桿排在最低檔位,不論開快或開慢, 排檔桿會 自動調整到適當的檔位,放心行駛,不會有問題。 103.1.(2)汽車駕駛人行經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 在快車道: (1)可以右轉彎。 (2)不得右轉彎。 (3)無特別規定。 104.2.(X)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在慢車道上行駛 之車輛,不得右轉。(不得左轉) 105.(2)故障車輛實施供電救援時,使用之跨接導線,應: (1)較細。 (2)較粗。 (3)一般銅線。則通電良好。 106.(2)自用小客車領有牌照,其出廠年份未滿幾年者, 免予定期檢驗: (1)4年。 (2)5年。 (3)6年。 P.S 1.(自用小客車五年內免檢驗.五年至十年一次檢驗.十年以上二次) 107.(X)汽缸總排氣量在 1,200立方公分﹝C.C.﹞以下之汽車, 不論新舊與廠牌,一律不准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 P.s(只要經監理站檢查合格車輛均可上高速公路) 108.1.(3)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 除施以道安講習,並處: (1)吊銷駕照。 (2)罰鍰。 (3)吊扣駕照。 108.2.(2)汽車記違規紀錄於3個月內共達3次以上者,處罰: (1)罰鍰。 (2)吊扣汽車牌照。 (3)吊銷汽車牌照。 109.(3)貨車裝載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之貨物, 其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 (1)20% 。 (2)25% 。 (3)30% 。 110.(X)汽缸總排氣量逾550立方公分﹝C.C.﹞以上 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其性能好,駕駛人 駕駛技術優良,可以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 111.(3)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行駛於下列 何種道路會受罰鍰之處罰: (1)僅適用於省道。 (2)僅適用於專用快速道路或高速公路。 (3)任何道路。 112.(3)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 (1)60公里。 (2)70公里。 (3)80公里。 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113.(X)汽車行駛時,急加速或急煞車,不但比較耗油, 輪胎、煞車來令等磨損較快,而且肇事機率也較大, 但與廢氣污染無(有)關。 114.(X)行車時發現水溫錶指針位置超過上限,應將車輛安全 停靠路邊,拉起手煞車,並馬上將引擎熄火,再即時 打開水箱蓋檢查水箱水量。P.S會燙傷 115.(2 )添加機油時,應由何處加入: (1)機油尺孔。 (2)引擎上機油蓋口。 (3)水箱蓋口。 116.(3)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因酒後駕駛有受 吊扣駕駛執照之情形者,應吊銷其 駕駛執照,並: (1)2年內不得考領。 (2)3年內不得考領。 (3)4年內不得考領。 117.(3)車輛於交岔路口左轉,以下何者為錯: (1)等左轉燈號亮才可左轉前進。 (2)等直行車 通過後才可左轉前進。 (3)綠燈亮即可搶先左轉。 118.1.(2)起動馬達使用之電源係來自: (1)發電機供給。 (2)電瓶供給。 (3)發電機和電瓶供給。 118.2.(O)引擎發動後,各部份電器用電,由發電機發電供給。 P.S(起動前為電瓶) 118.3.(X)電瓶沒電,引擎無法起動,不論手排或自排車都 可以用推車方式來起動引擎。 (自排車不可以用推車原因是鎖在變速箱.) 118.4.(X)檢查電瓶液若不足時,應補充礦泉水(蒸餾水) 至指定位置。 119.1. (O)汽車用電腦控制ABS煞車系統,當高速行駛 緊急煞車時,煞車踏板會自動上下震動, 表示正常現象。 119.2.(O)車用ABS煞車系統,最主要優點為當緊急煞車時, 使煞車及轉向仍能保持正常。 120.(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 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 致妨礙交通者處罰: (1)留置該汽車。 (2)罰鍰。 (3)扣留牌照。 121.(2)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 處汽車駕駛人: (1)吊扣駕照。 (2)罰鍰。 (3)罰鍰並吊扣駕照。 122.1.(1)汽車駕駛人違規併排停車將處罰鍰新臺幣: (1)600~1,200元。 (2)900~1,800元。 (3)1,200~2,400元。 122.2.(2)汽車行駛於非高快速公路之道路上,其駕駛人、 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 應處駕駛人 罰鍰新臺幣: (1)500元。 (2)1,500元。 (3)3,000元。 122.3.(2)汽缸總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 行駛高速公路,有同車道併駛、超車行為者處 駕駛人新臺幣: (1)3,000 元 。 (2)6,000 元。 (3)12,000 元罰鍰。 122.3.(3)駕駛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或前座 乘客未繫安全帶者,將處罰鍰新臺幣: (1)1,000~2,000元。 (2)1,500~3,000元。 (3)3,000~6,000元 。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 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 處罰該乘客;安全帶 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 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P.s1.(高速公路統一違規處罰(3000-6000元) 2.(非高速公路違規處罰1500~3000元。) 123.1.(X)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或超過 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除責令改正 或 當場禁止通行外,不分超載程度一律處汽車所有人 新台幣10,000元罰鍰。 P.S(貨物裝載分級載重處罰) 123.2. (X)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 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 P.S1.(汽車罰鍰新臺幣3,000元) 2. (機車罰鍰新臺幣1,000元) 123.3( 1)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 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 處罰鍰新臺幣: (1)3,000元。 (2)2,000元。 (3)1,000元。 124.(1)輪胎氣壓不足時,易造成: (1)輪胎兩側磨損。 (2)輪胎中央磨損。 (3)轉向變輕。 125.(X)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應依 規定處理,逃逸者,除處罰鍰並吊銷其 駕駛執照。 126.(X)駕駛執照考驗,交通規則及格標準為90分。 127.(2)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或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 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 (1)三分之一。 (2)二分之一。 (3)一倍。 128.(X)汽缸總排氣量超過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其性能好,駕駛人駕駛技術優良, 可以在任何路段及時段的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 129.(X)汽缸總排氣量在 1,200立方公分﹝C.C.﹞以下之 汽車,不論新舊與廠牌,一律不准在 高速 或快速公路行駛。 p.s(只要經監理站檢查合格之車子均可上高速公路) 130. (X)自民國96年2月起以領有大貨車駕照直接晉級考領 聯結車駕照者,得駕駛大客車。 131. (O)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 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32.(X)廂式貨車裝載貨物,長寬均可超出車廂30公分。 133.(O)所謂「安全邊際」就是駕駛人對各種行車因素, 因疏忽而發生危險時可供緩衝的限度。 134. (X)當燃油錶的指針在"E"(F)的位置時,表示油箱是滿油的。 135. (X)在多車道之路口前,為方便左右轉向,可在 雙白實線區變換車道。 136.(3)小型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者,除處 新臺幣6,000~12,0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 駕駛外,並應: (1)再吊扣其行照。 (2)再吊扣其駕照。 (3)吊銷其駕照。 137(2)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或停車者, 應處以: (1)罰鍰。 (2)罰鍰並違規記點。 (3)罰鍰並吊扣駕照。 138.(X)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行經因事故或其他原因發生 交通阻塞之路段時,可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 139.(O)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肇事致人 重傷或死亡者,除處罰鍰外,吊銷其駕照, 並不得再考領。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 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期間者, 不在此限。 140.(X)若因隧道內車道壅塞,可變換至較少車輛之車道行駛, 以紓解車流量。 141.(X)汽缸總排氣量逾550立方公分﹝C.C.﹞以上之大型 重型機器腳踏車,其性能好,駕駛人 駕駛技術優良,可以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 142.(3 ) 血色鮮紅血液連續作噴狀流出係: (1)靜脈出血。 (2)微血管出血。 (3)動脈出血。 143.(O ) 汽車行駛中煞車警示燈突然亮起,應立即靠邊 停車,將引擎熄火等待救援。 144. (X)冷卻系統只要副水箱在滿水位,主水箱 不必檢查也不會有問題。 145.( 3 )貨車裝載貨物寬度: (1)可以超出車身半公尺。 (2)可以超出車身1公尺。 (3)不得超出車身。 146.(2)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而不遵守 管制規定之處罰: (1)記點不罰鍰。 (2)罰鍰並違規記點。 (3)罰鍰。 147.(O)汽車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 指揮之交岔路口,未劃分幹、支線道,且車道 數相同時,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 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148(3) 哪些駕駛行為,得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 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處罰: (1)行駛路肩。 (2)未保持安全距離。 (3)以上皆是。 119. (O) 汽車於劃設有行車分向線之雙向二車道超車時,應注意 超車的時間與距離,滯留對向車道時間愈久,肇事危險 的機率愈大。 120. (O)車輛行經平交道遇拋錨或障礙時,應立即進行應變。 其順序為:按下「平交道緊急按鈕」→「將故障 車輛推離平交道」→「火車接近時,人員迅速 跑離平交道」。 121.(O)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行駛,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 均可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122.( O )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 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 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期間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