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儀容委員會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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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A 號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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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規沿革

一、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
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
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
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
、信任之校園文化。
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
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委員如下: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
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但特殊教育學校,
不在此限。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
討一次。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如統一訂定換季時間,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
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
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
、帽子等。

五、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六、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
,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七、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

臺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實施計畫

一、依據: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辦理。

二、目的

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三、組織

成立【服裝儀容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學務主任、生教組長、教師會會長當然委員,並得聘教師代表4名(由學年代表互推選出,唯需考慮性別比例)、家長代表1名及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之學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1人為委員。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任務為: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

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五、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六、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七、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

、本計畫經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並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學務主任: 校長:

一、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
    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
    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
    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
    、信任之校園文化。
    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
    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委員如下: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
          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但特殊教
          育學校,不在此限。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
    討一次。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
          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如統一訂定換季時間,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
    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
    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 T、毛線衣、圍巾、手套
    、帽子等。

五、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六、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
    ,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七、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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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儀容規定

網頁選單 / 2021-04-20 / 點閱數: 695


臺南市學甲區東陽國民小學學生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10.02.23 服裝儀容委員會通過

一、依據
(一) 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
(二) 教育局 109 年 8 月 11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90968772 號。
(三) 教育局 110 年 1 月 13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00113265 號
(四) 教育部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二、目的
為使學生養成整齊、清潔、簡單、樸素之良好生活習慣,培育蓬勃朝氣及積極奮發之精神,並藉由服裝儀容規範,教導與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習慣,落實學生生活教育。

三、學生服裝之規定
(一) 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運動服。天氣寒冷時,
     開放學生在校服、運動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
    (二) 班級得選擇搭配穿著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如:班服、社團服及校慶紀念衫……等,惟應
         以方便當日課程活動進行方便為優先。
    (三) 班級得開放每週星期二穿著便服,穿著便服以整潔、大方及方便活動的服裝為主。
    (四) 除防範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及疾病傳染等必要作為外,不限制學生髮型。
(五) 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涼(拖)鞋或打赤腳。

五、注意事項
本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
,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
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六、本規定提 110 年 2 月 24 日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如須修正或重新審議,應經服裝儀
    容委員會再重新審議,通過後送校務會議議決,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校務會議不得
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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