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投資人資格好處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過去銀行業者隨意將各種複雜理財商品,銷售給沒有理解能力的投資人,導致投資虧損後引發糾紛,金管會自前年起,陸續頒布相關規定,要求銀行必須實施專業投資人申請制度,許多銀行去年已開始落實,部分銀行則遲至下月才實施,有意購買高風險、高報酬、複雜度高的投資人,務必提前提出申請。

金管會前年八月公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限定只有「專業投資人」可以直接向銀行購買連動債,更要求銀行銷售連動債商品前,需送交公會組織預審,同時也以「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要求銀行的銷售行為必須更為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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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還設客戶等級區分

事實上,包括上海銀行、兆豐商銀等財富管理業務規模較小的銀行,早自去年開始,就已實施專業投資人制度。以上海銀行為例,只要是保本率未達八成的連動債,或投資標的是黃金等商品現貨型、槓桿式、放空型的ETF,都得申請專業投資人資格才可以購買;而專業投資人的資格限制,則是依循金管會相關法令的規範。

中國信託銀行則是在日前公告,將自今年四月六日起,受理投資人申請專業投資人資格。

中國信託與其他銀行不同之處,在於該行在主管機關的規範外,另行增加了更為精細的等級區分,將申請專業投資人的自然人,依「資產」及「交易經驗」或「專業知識」,分為P1A、P1B、P2A、P2B四個等級。

舉例來說,如果是拿得出三千萬元財力證明,或在該行往來資產達一五○○萬元的客戶,且過去二年內,投資了超過五次的衍生性商品、結構型商品、投資型保險、股票、積極型基金,且單筆交易本金超過三百萬元;或是沒有上述投資經驗,卻有證券分析人員等該行認定的數種專業證照、 大專以上財金系所學歷,或是個人擁有金融工作經驗(不包含人資及總務部門),就可以額外投資「專屬投資商品」,例如商品型、槓桿型或放空型ETF、境外次級市場債券、境外IPO有價證券。

此外,該行還區分「易受傷客戶」(包括七十歲以上高齡、國中以下學歷及重大傷病者),此類客戶連保本型結構商品都不得投資;除易受傷客戶及專業投資人外,則屬於一般投資人,只能購買一般國內外基金、ETF、保本型結構商品,且不可越級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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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投資人資格好處

專業是一個褒詞,被別人稱為專業人士,那人通常在其行業或學科具備相當的知識、技術或經驗。《證券及期貨條例》有定義「專業投資者」一詞。

條例下的專業投資者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條例指定的一些機構專業投資者,可以是認可交易所、經紀行、銀行、保險公司、強積金計劃和集體投資計劃,以及這些計劃的管理公司。第二類是財富達到指定水平的個人、法團、信託法團及合夥公司。就第二類專業投資者而言,現行條例是以財富去界定他們的專業身分。

根據法規規定,專業投資人的申請資格,個人須提供資產等值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財力證明、具備充分金融商品交易經驗或專業知識相關證明;法人須提供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總資產逾等值5000萬元,並應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責任,以書面方式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中國信託商銀表示,即日起專業投資人除了一般國內外基金,更可自行指定投資掛牌於美、港交易所1600檔指數股票型基金(ETF)、500檔以上港股及滬港通A股、200檔以上優質境外次級市場債券與量身訂製的結構型商品,與國際市場接軌。

同時,專業投資人毋須飛往海外開戶、諮詢產品,免除語言隔閡,可直接交易,且享有等同境外私人銀行VIP等級的理財規劃服務。

為協助專業投資人做好資產把關,中信銀除針對產品進行風險控管,更召集平均年資8至10年的近百位理財專家做為團隊,具備CFP、CFA、會計師、證券分析師等專業證照,化身理財「家庭醫師」,全盤了解客戶資產狀況及需求,提供專業投資客戶「一條龍」的理財規劃。

法規名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專業投資人資格好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係指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
    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
    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
    貨服務事業、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機構。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法人,或由該法人持股百分之百且提供保證之子
    公司,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外國法人之在臺分公司,並以書面向銀
    行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二百億
      元者。
(二)設有投資專責單位負責該法人或其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或其在臺
      分公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決策,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該單
      位主管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曾於金融、證券、期貨或保險機構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業務工作經
        驗三年以上。
      2.金融商品投資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3.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商品投資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
        ,可健全有效管理投資部門業務者。
(三)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或衍生
      性金融商品投資組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四)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法人或基金: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一億元
      。
(二)經客戶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
      驗。
(三)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之責
      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自然人:
(一)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金額逾新臺幣三
      百萬元,且於該銀行之存款及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二)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三)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之責
      任,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五、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前三款之一規定。
前項各款有關專業客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銀行盡合理調查之責任,
向客戶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並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覆審,檢視客戶
續符合專業客戶之資格條件。但對屬上市上櫃公司之客戶,得免向客戶取
得投資專責單位主管或經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資格條件之佐證依據。
銀行針對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專業客戶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管
理或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應納入瞭解客戶程序,並報經董(理)事會通
過。
104.06.02
參照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訂定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定義。

104.09.18
一、鑒於高淨值投資法人具有金融商品大量交易需求,且其資產規模、風險承擔能力 ,及金融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均趨近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利該類投資人得透過銀 行及時從事多元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並同時擴大銀行服務範圍,爰參考英國 、香港、日本等有關專業客戶之立法例,增訂第一項第二款「高淨值投資法人」 及其資格條件,該類投資人於本辦法其他規定之適用比照專業機構投資人。本次 法規鬆綁將有利銀行商品差異化管理,以落實「金融商品進口替代」政策,並促 進銀行業蓬勃發展。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移列至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並配合酌修第五 款文字。

105.01.30
一、實務上境外客戶亦可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基於境內外客戶交易應一 體適用規範之原則,修正第一項專業客戶之定義。 二、鑑於近期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型態發展迅速,商品條件之複雜度及風險均大幅增 加,導致市場劇烈變動時,客戶可能面臨之交易損失金額提高,為因應商品及市 場發展,兼顧專業法人客戶對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交易需求,爰參考香港、新加 坡等有關專業客戶資格條件之立法例,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專業法人客戶資格條件 ,由現行總資產新臺幣五千萬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億元。 三、基於高淨值投資法人及專業客戶自然人,均應以書面申請始能具備該資格,爰修 正第一項第三款,專業客戶之法人或基金亦須以書面向銀行申請,俾利客戶清楚 其身分別。

106.05.16
一、為充分保護法人客戶之權益,爰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三款專業客戶之法人或基金之 條件如下: (一)將現行應具備一定總資產條件規定,列為第一目。 (二)經專業客戶之法人或基金授權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人,亦應具備充分瞭 解商品之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能力,爰增訂第二目。 (三)考量部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爭議之發生,係因客戶在商品銷售過程中,對於 自身權益變動,並未充分了解所致,故規範符合專業客戶資格條件之法人或基 金,於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之責任後,須 同意簽署其為專業客戶,以杜相關爭議,爰增訂第三目。 二、為利銀行完整評估客戶對於商品之瞭解程度,銀行宜就客戶之相關商品知識、交 易經驗併為綜合性評估,以求周延。另如經銀行綜合評估,倘客戶業具備充分專 業知識或交易經驗,足資佐證其就商品已有充分瞭解,亦得認定為專業客戶。爰 修正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 三、為強化銀行瞭解客戶程序(KYC ),爰增訂第二項後段規定如下: (一)為確認客戶資格條件是否持續符合專業客戶之資格條件,爰參考香港證券及期 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15.3B 段有關專業投資者 評估規定,規範銀行針對客戶資格條件,應至少每年依客戶所提更新相關證明 文件辦理一次覆審作業。 (二)為使銀行評估客戶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程序更加嚴謹,以保障客戶權益,規 範銀行針對專業客戶須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應 納入瞭解客戶程序,並報經董(理)事會通過。

107.02.01
一、依據中央銀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為 指定銀行,且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交易人身分與銀行辦理外匯衍生性商 品交易,屬指定銀行間交易,基於監理一致性,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將全國農 業金庫納入專業機構投資人定義範圍。另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辦理儲金匯兌事 務係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鑑於該公司針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訂有風 險管理政策及交易處理程序,並設有專責之資金運用部門及風險管理部門),對 於交易對象、額度、商品部位亦有內部核准程序與限制規定,內部風險管理架構 及控管程序已屬完備,且匯率類商品交易量大,就其專業能力及交易現況,爰修 正第一項第一款,將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納入專業機構投資人定義範圍。 二、考量國內外企業基於集團策略,多有設立子公司針對集團業務經營所生相關風險 辦理避險交易,或針對集團資金運用辦理投資交易,子公司之交易決策如由母公 司財務專責人員負責,且由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並針對子公司辦理之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提供保證,則該子公司專業能力及風險承受能力與母公司相當,因此, 如母公司符合高淨值投資法人條件,則其持股百分之百且提供保證之子公司亦得 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另考量外國法人在臺所設立之分公司有與銀行辦理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需求,在臺分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決策如由總公司負責,又 分公司負債係由總公司負責清償,則該在臺分公司專業能力及風險承受能力亦與 總公司相當,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母公司符合高淨值投資法人條件者,該母公 司持股百分之百且提供交易保證之子公司,可向銀行書面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外國法人符合高淨值投資法人條件者,其所設立之在臺分公司亦可向銀行書面 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並修正同款第二目,增訂母公司或總公司所設立之投資 專責單位,應負責其持股百分之百子公司或其分公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決策 。 三、考量上市上櫃公司對於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流程、權責劃分、風險管 理、內部稽核等內部監督與控制事項,依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等相關規定,已有相對嚴格之公司治理規範與處理程序,爰修正第二項,增 訂銀行針對屬上市上櫃公司之客戶進行專業客戶資格條件調查與審核,得免向客 戶取得投資專責單位主管專業知識、工作或管理經驗之資格條件或授權辦理交易 之人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資格條件佐證資料,但仍應依第一項所列相關資格條 件及董(理)事會通過之專業客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管理或交易經驗之評估方 式,對於投資專責單位主管、經授權辦理交易之人進行資格條件之評估與認定。 四、鑑於第一項第一款專業機構投資人定義範圍係依機構類型予以列舉,並未就金融 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納入資格條件評估,另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針對高淨值 投資法人投資專責單位主管資格條件除明定工作經驗年限外,銀行得依該單位主 管之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進行評估,爰將原第二項後段有關專業客戶金融專業知 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規定移列第三項,排除適用專業機構投資人,並就高淨 值投資法人投資專責單位主管之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資格條件評估方式,納入條 文文字,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