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過去銀行業者隨意將各種複雜理財商品,銷售給沒有理解能力的投資人,導致投資虧損後引發糾紛,金管會自前年起,陸續頒布相關規定,要求銀行必須實施專業投資人申請制度,許多銀行去年已開始落實,部分銀行則遲至下月才實施,有意購買高風險、高報酬、複雜度高的投資人,務必提前提出申請。 金管會前年八月公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限定只有「專業投資人」可以直接向銀行購買連動債,更要求銀行銷售連動債商品前,需送交公會組織預審,同時也以「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要求銀行的銷售行為必須更為謹慎。 請繼續往下閱讀... 銀行還設客戶等級區分事實上,包括上海銀行、兆豐商銀等財富管理業務規模較小的銀行,早自去年開始,就已實施專業投資人制度。以上海銀行為例,只要是保本率未達八成的連動債,或投資標的是黃金等商品現貨型、槓桿式、放空型的ETF,都得申請專業投資人資格才可以購買;而專業投資人的資格限制,則是依循金管會相關法令的規範。 中國信託銀行則是在日前公告,將自今年四月六日起,受理投資人申請專業投資人資格。 中國信託與其他銀行不同之處,在於該行在主管機關的規範外,另行增加了更為精細的等級區分,將申請專業投資人的自然人,依「資產」及「交易經驗」或「專業知識」,分為P1A、P1B、P2A、P2B四個等級。 舉例來說,如果是拿得出三千萬元財力證明,或在該行往來資產達一五○○萬元的客戶,且過去二年內,投資了超過五次的衍生性商品、結構型商品、投資型保險、股票、積極型基金,且單筆交易本金超過三百萬元;或是沒有上述投資經驗,卻有證券分析人員等該行認定的數種專業證照、 大專以上財金系所學歷,或是個人擁有金融工作經驗(不包含人資及總務部門),就可以額外投資「專屬投資商品」,例如商品型、槓桿型或放空型ETF、境外次級市場債券、境外IPO有價證券。 此外,該行還區分「易受傷客戶」(包括七十歲以上高齡、國中以下學歷及重大傷病者),此類客戶連保本型結構商品都不得投資;除易受傷客戶及專業投資人外,則屬於一般投資人,只能購買一般國內外基金、ETF、保本型結構商品,且不可越級投資。 /web/common/images/financial-products/financial-market/professional-investors/prof-investors-landing2_s.jpg Features-InvestmentPortal 專業是一個褒詞,被別人稱為專業人士,那人通常在其行業或學科具備相當的知識、技術或經驗。《證券及期貨條例》有定義「專業投資者」一詞。 條例下的專業投資者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條例指定的一些機構專業投資者,可以是認可交易所、經紀行、銀行、保險公司、強積金計劃和集體投資計劃,以及這些計劃的管理公司。第二類是財富達到指定水平的個人、法團、信託法團及合夥公司。就第二類專業投資者而言,現行條例是以財富去界定他們的專業身分。 根據法規規定,專業投資人的申請資格,個人須提供資產等值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財力證明、具備充分金融商品交易經驗或專業知識相關證明;法人須提供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總資產逾等值5000萬元,並應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責任,以書面方式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中國信託商銀表示,即日起專業投資人除了一般國內外基金,更可自行指定投資掛牌於美、港交易所1600檔指數股票型基金(ETF)、500檔以上港股及滬港通A股、200檔以上優質境外次級市場債券與量身訂製的結構型商品,與國際市場接軌。 同時,專業投資人毋須飛往海外開戶、諮詢產品,免除語言隔閡,可直接交易,且享有等同境外私人銀行VIP等級的理財規劃服務。 為協助專業投資人做好資產把關,中信銀除針對產品進行風險控管,更召集平均年資8至10年的近百位理財專家做為團隊,具備CFP、CFA、會計師、證券分析師等專業證照,化身理財「家庭醫師」,全盤了解客戶資產狀況及需求,提供專業投資客戶「一條龍」的理財規劃。 法規名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係指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 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 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 貨服務事業、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機構。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法人,或由該法人持股百分之百且提供保證之子 公司,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外國法人之在臺分公司,並以書面向銀 行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二百億 元者。 (二)設有投資專責單位負責該法人或其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或其在臺 分公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決策,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該單 位主管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曾於金融、證券、期貨或保險機構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業務工作經 驗三年以上。 2.金融商品投資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3.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商品投資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 ,可健全有效管理投資部門業務者。 (三)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或衍生 性金融商品投資組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四)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法人或基金: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一億元 。 (二)經客戶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 驗。 (三)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之責 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自然人: (一)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金額逾新臺幣三 百萬元,且於該銀行之存款及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二)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三)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之責 任,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五、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前三款之一規定。 前項各款有關專業客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銀行盡合理調查之責任, 向客戶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並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覆審,檢視客戶 續符合專業客戶之資格條件。但對屬上市上櫃公司之客戶,得免向客戶取 得投資專責單位主管或經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資格條件之佐證依據。 銀行針對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專業客戶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管 理或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應納入瞭解客戶程序,並報經董(理)事會通 過。 104.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