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 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銀行健全經營,並應由其董 (理) 事會、管 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 第 一 節 原則與範圍 銀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各項原則: 銀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策及作 銀行應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風險管理機制、內部稽核制度、以及自行 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 (理) 事會通過,如有董 (理) 事表示異議且 第 二 節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 銀行為符合法令之遵循,應指定一隸屬於董 (理) 事會或總經理之總行管 銀行總、分支機構對法令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 遵守法令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第 三 節 風險管理機制 銀行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 銀行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 (理) 事會提出風險控 銀行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第 四 節 內部稽核制度及查核 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在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 銀行應設立隸屬董 (理) 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銀行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應揭 內部稽核單位對國內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 銀行應依據營業單位之多寡及其業務量,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 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領隊稽核人員及正副主管均應分別參加主管機 銀行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辦法規定,該等確認文件及紀 為加強銀行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銀行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 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應於就任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第 五 節 會計師之查核 銀行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銀行內部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 第 三 章 追蹤考核 銀行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子公 銀行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 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 (含金融控股公司 第 四 章 申報及通報 銀行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 (監事) 查閱,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者 銀行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 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 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 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 第 五 章 附則 總稽核督導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 銀行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司所訂內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內部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