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補報補繳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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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但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款,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免加徵滯納金。
  2.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營業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含結算、未分配盈餘、營利事業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自動補報補繳案件,有專用自動補報補繳繳款書供納稅義務人持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3. 扣繳單位自動補繳扣繳稅款者,應於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上之「扣繳單位自動補扣繳蓋章」欄蓋章;營利事業自動補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納稅代理人代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應於自動報繳繳款書上之「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蓋章欄」、「扣繳單位自動補扣繳蓋章欄」、「自動補繳蓋章欄」蓋章,以明責任。

更新日期: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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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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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11-18

滯納金計算

※本程式僅提供簡易估算稅額功能,實際應納稅額請另依申報書填寫計算。
滯納金及利息計算(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備註: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
計算規則
(有輸入展延日期者,限繳日期用展延日期取代)
1、逾限繳日期繳納時,每逾3日按應繳本稅及健康福利捐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30日即加徵至10%為止。
2、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含繳納當日),就其應納本稅及健康福利捐,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各年度1月1日公布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跨年度不同利率時,應分別計算。
滯納利息=(本稅+健康福利捐)×年利率÷365天×逾滯納期天數 
 
計算滯納利息適用利率參考表(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滯納金、滯納利息之計算範例:

例一、某商號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所列應納本稅100,000元,限繳日期為113年11月30日,但納稅義務人遲至113年12月12日始向公庫繳納,請問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113.11.30 星期六  繳納期限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113.12.01 星期日
113.12.02 星期一  順延後之新限繳日
113.12.03 星期二  未逾3日,免予加徵滯納金
113.12.04 星期三  未逾3日,免予加徵滯納金
113.12.05 星期四  未逾3日,免予加徵滯納金
113.12.06 星期五  已逾3日,加徵滯納金1%
113.12.07 星期六  已逾3日,加徵滯納金1%
113.12.08 星期日  已逾3日,加徵滯納金1%
113.12.09 星期一  已逾6日,加徵滯納金2%
113.12.10 星期二  已逾6日,加徵滯納金2%
113.12.11 星期三  已逾6日,加徵滯納金2%
113.12.12 星期四  已逾9日,加徵滯納金3%
應加徵之滯納金=100,000 × 3% =3,000元

例二、就上例,如納稅義務人遲至114年2月27日始向公庫繳納,則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各多少?

  1. 滯納金:113.12.03~114.01.01加徵滯納金10%
    滯納金100,000×10﹪=10,000元
    逾滯納期日數:114.1.02~ 114.2.27 57日
  2. 滯納利息=本稅×年利率×日數/365 =100,000元×0.78﹪×57/365 = 121元

備註:假設114年1月1日之年利率:0.78﹪

更新日期:11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