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 定居 申请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自然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受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人民政府台办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其他。

办理流程

1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3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4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5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免提交

  • 3

    书面申请报告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

    申请人相片

    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5

    台湾身份证件

    原件:1  | 复印件:1  | 纸质

  • 6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7

    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

    原件:1  | 复印件:1  | 纸质

  • 8

    身体健康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9

    台湾地区户籍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窗口办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

  • 办理地点:

    佛冈县社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楼一楼大厅9-12号综合窗口

  • 中心电话:

    0763-4271283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

  • 位置指引:

    公交车1路车到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

分享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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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ry you are citizen of? **

Country you are tax resident of? **

Is there a specific country Preference? * *

What class of Investment are you interested in ? **

Residency by Employment (Work Permits)

Residency by Entrepreneurship (Starting or Relocating your Business)

Residency by Investment in Real Estate or Securities

Residency by having sufficient means (Passive Income)

How much are you willing to invest in your Residency? **

Your privacy is important for us and we will keep your information secure. View our privacy policy *

初設戶籍登記

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利害關係人(無1、2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
  5. 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應備證件

  1.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戶長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2)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
    • (3) 現住地戶口名簿。
    • (4) 最近2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 (5) 父母一方辦理時,須另檢附他方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2. 當事人為成年人,由本人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 (1) 單獨成立一戶:
      • a.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印章(或簽名)。
      • b. 房屋證明文件(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 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業務申辦須知-設籍及遷徙登記-遷入登記-應備證件第6點查詢)。
      • c. 最近2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 (2) 初設戶籍於他人戶內:
      • a.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印章(或簽名)。
      • b. 現住地戶口名簿。
      • c. 最近2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注意事項

  1. 申請期限:自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定居證翌日起30日內。
  2. 初設戶籍登記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3.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生者回國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發給定居證憑辦初設戶籍登記。
  4. 父為外國人,母為中華民國國民69.2.10 ~ 89.2.8在國內出生者,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5. 國籍法修正公布後(89.2.9)在國內出生,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持憑出生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在國外出生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6.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境後再入境申請設籍;以及國人與無國籍、外籍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女子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以非國人身分出境,嗣後經準正或認領後以國人身分申請入境設籍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核准定居」函文,憑辦初設戶籍登記。
  7. 有關申請定居事宜,依申請資格及事由,須檢附不同之應備文件,請洽內政部移民署。
  8. 定居證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留存正本,不歸還申請人;申請人如需申請定居證影本,請依戶籍法、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9. 依戶籍法第57條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申請發給。
  10. 初領國民身分證之適格申請人、應備證件、注意事項及應繳規費等須知請參照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申辦須知。

受理戶政事務所

  • 現住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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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居

未成年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國外出生)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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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22-01-01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232001
  • 電話:申辦及應備文件諮詢: 請洽居住地服務站(請參考本頁下方之聯絡資訊)。法令諮詢: 請洽02-2388-9393 分機2553。

未成年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國外出生)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誰可以辦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到哪裡辦

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

要帶什麼

★依規定繳附之文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本署得要求檢附經駐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如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香港、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一、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由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在國外提出申請,如衛生福利部未於該僑居國指定醫院者,得由當地合格醫院檢查);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兒童,來自免驗國家或地區,可僅附麻疹及德國麻疹疫苗預防接種證明,來自非免驗國家或地區之兒童,尚須加附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及漢生病檢查;未滿六歲者,得以外文預防接種證明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代替,或檢附我國醫療院所出具之預防接種證明(或兒童健康手冊)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取代。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在國外出生者,檢附載有父母全名之外文出生證明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2.我國或外國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已入國者,加附入國許可證件。
3.父或母二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未完成結婚登記者,應另檢附外文結婚證明文件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4.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檢附母親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及父子(女)二人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所出具之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但申請人以外國法律為準據法而取得婚生子女身分,且已檢附載有婚生子女之出生證明或法院判決確定書佐證者,免附。
5.非婚生子女依母定居者,子女應從母姓並檢附母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及未婚切結書,依父定居者,檢附父已完成認領登記之戶口名簿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6.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檢附父母雙方之同意書(父母離婚者,附取得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之同意書)。
7.載有正確設籍地址之證明文件:指設籍該址者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近期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正本、影本(五者擇一,正本驗畢退還)。但設籍地址與其父母之戶籍地址相同且已檢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者,免附。
四、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五、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六、其他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辦時間

定居證、定居證副本七日;副本換領正本三日(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及郵寄時間)。

申辦費用

證件費:國內申請者,新臺幣六百元整;國外申請者,新臺幣九百元整(含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

貼心小叮嚀

一、申請在臺定居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本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須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署駁回其申請。
二、未成年之計算標準:以本署服務站或駐外館處受理定居申請之日為準。
三、申請人應於本署核發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設籍後首次出國,應先向外交部申請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我國護照,始可持憑出國。

申請須知

  • 未成年之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國外出生)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pdf

相關文件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111.8.1版) docx pdf
  • 未婚切結書 doc odt pdf
  • 委託書 doc odt pdf
  • 委託書範例 pdf
  • 定居同意書(雙親) pdf
  • 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