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貸2 000萬元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乃跟乙約定以其坐落於花蓮市區的價值約2 000萬元之房屋移轉登記給乙以代替原定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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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甲向乙借款 1,000 萬元,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乃跟乙約定以其坐落於新店的價值約 1,000 萬元 之房屋移轉登記給乙,以代替原定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代物清償一經甲、乙合意,舊債務即消滅
(B)甲、乙之約定,屬於間接給付
(C)在甲移轉登記不動產給乙前,不成立代物清償
(D)在甲移轉登記不動產給乙前,甲、乙間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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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小二下 (2019/01/28)

須清償受領人現實受領他種給付。債權人與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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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貸2 000萬元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乃跟乙約定以其坐落於花蓮市區的價值約2 000萬元之房屋移轉登記給乙以代替原定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

2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3/03)

(A)代物清償一經甲、乙合意及給付,舊債務即消滅(參民法第319條) 
(B)甲、乙之約定,非屬於間接給付,而屬代物清償
(參民法第319條、第320條 

(C)在甲移轉登記不動產給乙前,不成立代物清償(參民法第319條) 

(D)在甲移轉登記不動產給乙前,甲、乙間之約定有效,舊債務未消滅(參民法第319條) 


甲向乙借貸2 000萬元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乃跟乙約定以其坐落於花蓮市區的價值約2 000萬元之房屋移轉登記給乙以代替原定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

3F

Base 小六下 (2019/07/28)

代物清償要物契約,其成立除當事人之合意外,必須現實為他種給付,始生消滅債務關係之效力。

甲向乙借貸2 000萬元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乃跟乙約定以其坐落於花蓮市區的價值約2 000萬元之房屋移轉登記給乙以代替原定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

4F

高登 小六上 (2021/07/25)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
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 查單字:關

一、甲欲向乙銀行借款新臺幣 2000 萬元。甲為順利取得該筆借款,同意其 18 歲之子丙與乙銀行締結保證契約而擔任保證人,並私下將丙因受贈而取得之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銀行,請問:保證契約及普通抵押權設定之效力為何?(25%)
二、甲喜好名車,並擁有數輛名車。某日,甲向乙購買 A 跑車後隨即以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轉售於車友丙。甲、丙約定收受價金後一個星期內交車。然,甲收取價金 500 萬元後遲遲不向乙請求交車。請問:丙得否逕自向甲主張解約求償?又,丙得否不解約,而代位請求乙交付該跑車?(25%)
三、A 因債信問題,為向新銀行貸款以清償其積欠甲銀行之系爭債務,乃與 B 約定將其所有之系爭房地所有權借名登記予 B,並由 B 以之為擔保,向乙銀行貸款用以清償其積欠甲銀行之系爭債務。B 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受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於同月十日匯款一千萬元予甲銀行,並交付系爭五百萬元支票予代書 C,用以清償系爭債務之一部及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稅費,A 即為 B 設定一千五百萬元抵押權。嗣乙銀行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撥付系爭貸款四千萬元予 B 後,B 即於同日將其中二千四百五十萬元匯款至甲銀行,全數清償 A 積欠其之系爭債務,並塗銷該一千五百萬元抵押權。試問:系爭個案當事人間之權義關係究為何?A 得依據何等規定向 B 請求返還系爭房地所有權?(30%)
四、A 於 2005 年 11 月在 B(馬貿易商)以一百七十五萬元購買一隻名為 Duell 的馬,並且根據其陳述保留一替換權。嗣因 A 對 Duell 不滿意,遂於 2006 年 5 月經由交涉後,B 在 A 處將 Duell 取回並且交付給 A 一隻名為 Formosa、買價為一百三十五萬元的母馬進行測試。雙方並對 B 取回 Duell、A 受領 Formosa 且 B 應當返還給 A 三十五萬元達成意思一致。隨後於 2006 年 6 月 8 日,A 以書信通知 B,其決定保留 Formosa。於 2006 年 7 月 8 日 B 趁 A 不知將該隻母馬取回。基此 A 遂請求 B 返還該隻母馬;及自 2006 年 7 月 9 日起之使用補償與額外之三十五萬元之給付。惟就在此時該隻母馬生了一幼子。試問:A 與 B 間之權義關係為何?A 得依據何等規定向 B 請求該隻母馬及其所生之幼子之返還?(20%)

問題詳情

18 甲向乙借款 1,000 萬元,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乃跟乙約定以其坐落於新店的價值約 1,000 萬元之房屋移轉登記給乙,以代替原定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代物清償一經甲、乙合意,舊債務即消滅
(B)甲、乙之約定,屬於間接給付
(C)在甲移轉登記不動產給乙前,不成立代物清償
(D)在甲移轉登記不動產給乙前,甲、乙間之約定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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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世間一切別當真,你就自在了!】

甲向乙借貸2 000萬元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乃跟乙約定以其坐落於花蓮市區的價值約2 000萬元之房屋移轉登記給乙以代替原定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
【題庫名稱】
甲向乙借貸2 000萬元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乃跟乙約定以其坐落於花蓮市區的價值約2 000萬元之房屋移轉登記給乙以代替原定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申論題庫彙編》112單元


★民事訴訟法申論題庫☆刑事訴訟法申論題庫★

。110年(5)。109年(6)。108年(6)。107年(7)。106年(6)。105年(6)。104年(7)。103年(4)。102年(7)
。101年(5)。100年(6)。99年(5)。98年(7)。97年(4)。96年(5)。95年(4)。94年(7)。93年(4)。92年(8)。91年(3)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
。01法院書記官、執達員、02執行員
。110年01。110年02。109年01。109年02
。108年01。108年02。107年01。107年02
。106年01。106年02。105年01。105年02
。104年。103年。102年。101年。100年。99年
。98年。97年。96年。95年。94年。93年。92年。91年
(2)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
。法制
。110年。109年。108年。107年。106年。105年。104年
。103年。102年。101年。100年。99年。98年。97年
。96年。95年。94年01。94年02。93年。92年。91年
(3)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委任01法院通譯、法院書記官
薦任~02法院通譯&法院書記官03法制
簡任~04司法行政
。108年04。106年04
。104年04。102年04。100年04。98年04。96年04
。94年01。94年02。94年03。93年01。92年01。92年02。91年01
(4)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
。法制
。104年。103年。102年。98年。92年
(5)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109年。108年。107年。106年。105年。104年
。102年。101年。100年。99年。98年。97年。96年。95年
(6)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考試~法制
。01一級&02二級&03三級
。110年02。110年03
。109年02。109年03。108年03。107年02。107年03
。106年02。106年03。105年02。105年03
。104年02。104年03。103年03。102年02。102年03
。101年02。101年03。100年02。100年03
。99年02。99年03。98年02。98年03。97年03。96年03
。95年03。94年03。93年03。92年03。92年01
(7) 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 。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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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5)

11001。(1)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16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執達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兩造共有 A 地,並已協議分割 A 地(下稱系爭分割協議),惟乙拒不履行該協議,爰依系爭分割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命乙依系爭分割協議之內容辦理 A 地之分割登記。 乙則提起反訴,主張:兩造就 A 地並未達成任何分割協議,惟兩造均不 願繼續維持共有關係,爰請求法院判決將 A 地變價分割。試問:法院就 A 地之分割方法,應否受甲、乙所為訴之聲明之拘束?(25分)

二、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兩造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甲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向乙購買 A 車,甲已合法解除系 爭契約,爰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請求權,請求判命乙給付 100 萬元予甲(先位之訴);如法院認系爭契約未經合法解除,則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乙交付 A 車(備位之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甲先 位之訴為無理由,備位之訴為有理由,因而判命乙應交付 A 車予甲,並 駁回甲之先位之訴。試問:
(一)僅甲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先位之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如認甲之上訴為有理由,應否就備位之訴為審判?(13分)
(二)僅乙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備位之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如認乙之上訴為有理由,應否就先位之訴為審判?(12分)

三、某銀樓之數金條遭竊,店家火速報警。警察認為甲涉有嫌疑,立刻前往甲宅,欲入內搜索。警察抵達甲宅時,因甲不在家,與甲同住之老母 A 前來應門,警察出示證件,並向 A 說明來意之後,詢問 A 是否願意讓警 察入內搜索,A 允許警察搜索。
(一)警察在甲宅客廳沙發下,發現一包黑色塑膠袋,裝有許多金條。試問:該包金條得否為證據?(15分)
(二)偵查中,檢察官獲知甲為原住民,且未選任辯護人,乃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甲辯護。爾後,檢察官以竊盜罪起訴甲,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甲表示,自己沒有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依法指定律師為自己辯護。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四、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甲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案經臺北地方法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甲有罪,處 2年6月有期徒刑,並宣告強制工作。甲對於臺北地方法院之有罪科刑判決,心服口服;但強制工作之部分,相當不以為然。
(一)甲欲上訴,其上訴書狀應向何法院提出?甲之上訴書狀明示就強制工作部分不服,上訴審法院之審理範圍為何?(15分)
(二)甲收到上訴審法院審判程序之傳票後,卻後悔上訴,欲撤回之。甲得如何為之?(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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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1)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行員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54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執行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乙承租甲所有之A 屋 (坐落宜蘭縣),兩造間之租約約定,就租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租期屆滿後,乙拒不返還房屋,亦不付租金,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遷讓交還 A 屋,並請求支付所欠之租 金。臺北地院以裁定將該事件全部移送宜蘭地方法院管轄。乙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理由為兩造已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試問:抗告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二、甲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1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07年1月20日至其診所看診,惟乙至今並未支付相關診治費用共新臺幣10萬元。試問,乙於第一審未提出時效之抗辯,其可否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25分)

三、何謂「告訴乃論之罪」,請舉出二種分列在不同罪章的罪名為例說明?告訴乃論之罪未經被害人或告訴權人告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法可否啟動調查?非告訴乃論之罪,直接被害人能否提出告訴及聲請再議?其理由為何?請說明「告訴不可分原則」最新修法內容。(25分)

四、刑事訴訟法有再審和非常上訴兩種非常救濟手段,請分別說明此二種制度,並請至少列舉三項差異,說明二種非常救濟制度有何本質上的不同?民國104年2月再審制度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有重大修正,請以該條修法為中心,說明再審修法之原因及主要修法內容?(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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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6)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2880
【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民國110年5月10日駕駛小客車與甲發生車禍,造成甲之名貴跑車毀損,支出維修費用 100 萬元,然乙卻一再拒絕賠償,為此提起訴訟,並聲明甲之友人丙為證人,以證明該跑車確遭乙撞毀之事實;乙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甲、乙二車相撞係因甲超速肇事。試問受訴法院應行何種訴訟程序?是否應即傳喚丙以進行證據調查?(25分)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其理由略為:丙於民國108年3月1日向甲借款 200 萬元,約定還款日期為 110年2月28日,並由乙為連帶保證人,迄今仍未清償。於第二審程序中,甲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否許可追加丙為共同被告?(25分)

三、甲、乙二人基於犯意聯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經警查獲移送檢察官偵辦,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甲、乙二人,於同一訴訟程序依法提起公訴,審判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1、第287條之2 規定裁定程序分離,在甲之案件審理中,乙被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依法定調查程序對乙進行具結、詰問等程序,辯論終結後,法院僅依乙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不利於甲之證言,為有罪判決之依據。試論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分)

四、乙涉犯毒品罪嫌,被檢察官先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被告身分訊問,期間轉換以證人身分訊問,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而為供述其係向甲購買毒品,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甲以販賣毒品罪嫌提起公訴。試論審判中被告甲,是否得主張因檢察官違反程序規定未履行告知義務,乙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作之證言無證據能力?(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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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6)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法制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760
【等別】高考二級【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原告甲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6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被告乙於 97年6月1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路段駕駛某車號汽車因超速及闖紅燈等疏失行為,過失撞及騎乘腳踏車之原告甲,致原告甲受有右腿骨骨折、輕微腦震盪等傷害,當時並通知某員警繪圖及製作雙方筆錄,爰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因身體受傷害所生醫藥費及工作損失共計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整。」試問:
(一)法院審理中自原告甲書狀發現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法院得否闡明被告得提出消滅時效抗辯?若法院於此案最後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如甲以其因該次身體傷害受有精神損害,乃另起訴請求乙應賠償 50 萬元之精神損害之慰撫金,其訴是否合法?(25分)
(二)如本案一審法院於判決原告甲勝訴之判決書中表明「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之證明度不同,後者為超越合理懷疑,前者則係優勢證據」云云,被告提起上訴時主張原審前開證明度之法律適用有違誤,其論證時所可能提出之法理依據為何?(25分)

二、甲、乙兩人共犯強盜罪,司法警察先合法拘捕甲到案,隨即移送甲至某地檢署,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以強盜罪起訴甲。某地方法院對甲進行審理之際,乙方被合法拘捕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亦對乙以強盜罪起訴。乙於被起訴後,審理甲之法院隨即傳喚乙出庭作證,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假使乙於甲審理程序中所為之陳述,與先前其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不符、不一致,請問乙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可否作為認定甲犯罪之證據?(10分)
(二)倘若乙於甲之審理程序中,經檢察官完成主詰問後,行使拒絕證言權,致使無法再對其進行任何交互詰問活動,請問乙於主詰問程序中所為之陳述,可否作為認定甲犯罪之證據?(15分)

三、丙、丁兩人為同事,素來不睦,某日兩人於辦公室內發生言語爭執,丙一氣之下,拿起丁辦公桌上為丁所有之貴重玉珮 1 只,並用力擲向丁,除丁之額頭受傷滲血,玉珮並因重擊地面出現數道刮痕。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假如丁僅向該管地檢署申告丙之傷害事實,檢察官以丁僅頭部滲血,故對丙做出緩起訴處分,之後於緩起訴期間內,始發現丁之右眼因丙投擲玉珮撞擊之故,視力受到嚴重傷害,請問檢察官可否以此新出現之傷害結果為由,逕對丙之上述傷害行為再行起訴?(10分)
(二)假如丁僅向該管地檢署申告玉珮毀損之事實,檢察官以玉珮僅出現輕微刮痕不算毀損,故對丙毀損行為做出不起訴處分,並告確定。之後,於告訴合法期間內,丁復向地檢署申告丙傷害之事實,檢察官隨即以丙犯傷害罪向法院起訴。請問:於一審審理程序中,丙如向法院主張,本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傷害罪與毀損罪間構成想像競合犯,因二者有不可分之關係,故毀損行為既經不起訴處分,則其不起訴確定力亦應及於傷害行為,故對檢察官提起丙傷害丁之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為不受理判決。請問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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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2)11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1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15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住臺北市大安區)起訴主張其與乙、丙(2 人均住新北市板橋區)共有坐落桃園市中壢區某址之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自民國107年3月12日起該地被丁(住臺北市中正區)無權占用,因乙及丙不欲對丁起訴請求返還該地,甲故而單獨起訴請求法院命丁返還 A 地予原告及其 他共有人乙、丙。試問:
(一)如甲係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甲單獨起訴請求丁返還 A 地,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如甲聲請法院裁定命乙及丙追加 為原告,法院如何處理?(30分)
(二)法院在審理中應否闡明原告得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因無權占用 A 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如被告丁抗辯其對 A 地有租賃權, 原告則否認之,則對租賃關係存否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0分)

二、檢察官偵查一宗槍擊命案,認為甲涉有嫌疑,但數度傳喚甲,甲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乃簽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雖然時間充裕,但在未聲請搜索票下,司法警察官直接命司法警察 A、B 持拘票,前往 甲宅公寓執行拘提,視情況搜索、扣押;並於翌日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試問:下列搜索、扣押,是否合法?
(一)司法警察 A、B 抵達甲宅,聽聞屋內有人聲,按數下門鈴無人應答, 直接破門而入。甲宅客廳空無 1 人,但茶几上放置數包安非他命及吸食器,A、B 將之扣押。(10分)
(二)司法警察 A、B 奔往陽台察看,見甲正試圖從陽台逃走,立刻拘捕甲。 隨後,由 A 看守甲,B 則返回屋內繼續搜索,在翻找臥房衣櫃時,發 現疑似是槍殺被害人之改造手槍及數發子彈,亦將之扣押。(15分)

三、某傷害案件之被告堅稱無罪,但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案經上訴二審,審判長於調查證據完畢後,訊問被告有無意見,被告稱:「我無罪!我沒有打人!該說的在一審都說了,已經懶得再說。」審判長聽聞後表示,本件案情相當單純,應毋庸再進行辯論,便直接宣示辯論終結。請附理由說明,本案之審理程序是否違法,而得以上訴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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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6)

10901。(5)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4075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非住居於 A 地方法院所在地)主張乙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屆期未清償,向 A 地方法院訴請判命乙給付甲 100 萬元及其法定遲 延利息。A 地方法院審理後,以甲所提之訴無理由而判決甲敗訴,甲不服 提起上訴。甲於前開訴訟中,未曾委任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於計算甲所提上訴是否逾上訴期間時,應否扣除在途期間?若甲於前開訴訟中,委任住所及律師事務所均設於 A 地方法院所在地之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 表明丙有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提起上訴之特別代理權,情形有無不同?(25分)

二、丁向 K 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遭被告戊駕車撞傷受有損害,請求判 命戊應賠償其損害 150 萬元。丁於 K 地方法院於審理中(尚未為本案終 局判決),質疑駕車者另有其人,乃具狀向法院撤回全部起訴,若戊已為本案的言詞辯論者,丁之撤回是否須經戊同意始生效力?丁撤回起訴生效後,K 地方法院是否須為丁敗訴之判決?丁可否於撤回起訴後,另案對戊 提起同一之訴?若丁於 K 地方法院以訴無理由判決其敗訴後,始撤回其 訴者,是否仍能另案對戊提起同一之訴?(25分)

三、警察持檢察官所核發拘票前往張三的住所拘提張三。警察表達來意後,張三應門,警察遂進行拘提。在拘提中,警察搜索張三褲子的口袋,發現數包毒品,並在查看整個處所後,在十餘公尺外廚房的櫃子裡找到槍枝一把。警察對於毒品及槍枝,均予以扣押。請問警察所查扣的毒品及槍枝有無證據能力?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分)

四、警察於下午逮捕犯罪嫌疑人張三後,將之移送至警察局。於夜間,警察進行詢問,張三承認相關犯罪的事實。請問,張三所為的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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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6)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3180
【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初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約定於107年底返還,經多次催討未還,被告對原告主張一概否認;此訴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該筆借款之交付,而以無法確定借款債權存在為由,遭判決駁回確定。今甲再次以乙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前訴請求剩餘的400萬元。受訴法院應否為本案審理及得否為甲勝訴判決?(25分)

二、甲起訴乙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於第一審審理中,乙主張對甲有200萬元借貸債權,並為預備抵銷之聲明。第一審法院以抵銷為由,判決駁回甲之全部請求。該判決書正本於今年(下同)7月1日(週三)合法送達於甲;應送達於乙之判決書正本,則由郵差丙於7月3日(週五)依法寄存於P派出所,乙於7月15日前往領取該判決書。如依法不加計 在途期間,甲、乙分別於7月27日(週一)、31日(週五)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其上訴是否合法?(25分)

三、警員甲接獲線報,稱毒品通緝犯乙已經躲藏在家中數日,甲未聲請搜索票即強行進入乙宅,順利逮捕乙後,在臥室抽屜內之紙袋內找到制式手槍一支,甲即厲聲斥責乙「原來還藏槍,你完了!」乙驚恐地表示「不是我的,是丙昨晚來我這,說拿這包東西來抵債,我什麼都不知道!」甲於請得搜索票後,搜索丙宅,找到一件沾有人血之血衣。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為丙犯殺人罪嫌疑重大,將丙起訴。法院綜合該槍枝、血衣及乙之陳述等證據,判決丙殺人罪。法院之判決是否適法?(25分)

四、甲因涉嫌販賣毒品遭警方監聽,監聽期間錄下不知名人士與甲之下列對話:「不知名人士:槍幫你順利賣掉了!」、「甲:好,給你兩萬元吃紅!」後甲因涉嫌槍砲等罪遭起訴。審判時,甲主張前開談話屬於傳聞,不能作為證據。甲另外發現,遭錄下之該段談話檢察官根本未補行陳報法院,同樣不能作為證據。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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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1)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16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執達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A 地為甲所有,乙未經甲之同 意,擅自於 A 地上興建 B 屋,爰依所有權所生之物上請求權,請求判命 乙拆除 B 屋並返還 A 地等語。乙則提起反訴,主張:A 地及 B 屋均為 乙所有,甲無權訴請拆屋還地,爰請求判決確認 A 地及 B 屋均為乙所有等語。試問:
(一)乙之反訴有無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10分)
(二)甲抗辯乙之反訴欠缺確認利益,有無理由?(15分)

二、甲以乙、丙為被告,主張:甲持有由乙簽發、丙背書、面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命乙、丙連帶給付300萬元等語。乙抗辯:系爭支票上發票人印文雖為真正,惟非伊所蓋用,伊不負發票人責任等語。丙則抗辯:伊未於系爭支票背書,該背書印文亦非真正,甲不得請求伊給付票款等語。試問:
(一)關於甲所主張系爭支票係由乙簽發及丙背書之事實,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15分)
(二)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僅丙提起上訴,仍抗辯其未於系爭支票背書,不負票據責任等語,則第二審法院應否就甲對乙之請求部分為審判?(10分)

三、甲住臺北市,於臺北市犯強盜罪後,由家住高雄市之友人乙,將甲藏匿於其高雄之別墅中,不久為警查獲。甲被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刑法第328條強盜罪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乙被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請詳附理由說明高雄地方法院是否得合併審理甲之強盜罪?(25分)

四、甲男、乙女為男女朋友,某日因故爭吵,甲將乙推倒,致乙受傷,乙遂至醫院診斷結束後,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乙合法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檢察官提出該診斷證明書,欲證明甲之傷害行為。惟甲之辯護人主張,該診斷證明書是傳聞證據,並無證據能力。請詳附理由說明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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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1)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行員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54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執行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訴訟當事人甲居住於某街巷18號之1109年5月5日法院向甲送達時,無人應門,乃將應送達之判決書正本寄存於當地警察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然而誤黏貼一份於甲之鄰居乙之1號屋舍門首,另一份亦誤置於18號屋舍之信箱。嗣後,甲由乙處得知上述寄存判決正本一事,乃於同年月15日前往派出所領取判決書正本。請問,甲之上訴期間如何起算?(25分)

二、原告甲提起訴訟後,認為審理其案件之乙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乃向乙法官所屬法院聲請迴避,甲之聲請經裁定駁回,甲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抗告程序中,乙法官仍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調查證據。甲主張在抗告程序未終結確定前,乙法官應停止訴訟程序。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三、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權益,充實其防禦權,以促成實體發現,確保國家刑罰權之適當行使,設有辯護人制度。試就辯護人之權利、義務詳細說明之。(25分)

四、為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人權,刑事訴訟法對於搜索原則上採令狀制度。但於特殊狀況無令狀亦得搜索,試就無令狀搜索之規定詳細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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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6)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法制

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760
【等別】高考二級【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將複製之名畫一幅,價值原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偽稱為真品出賣與熱愛收集名畫之乙,乙不知有詐而以99,000元買受之。甲得款後,將該款放置家中於深夜被丙潛入住宅竊取。乙嗣後得知上情乃根據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返還所受領之利益。因發現甲已無財產,遂另外再依相同之法律關係訴請丙返還其竊盜所得之利益。試問:在甲乙間與乙丙間之訴訟,關於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原因」之事實,應由何人舉證證明?(25分)

二、甲男與乙女同居多年,為繼續維持雙方感情,乃將甲出資所建但未辦理保存登記而借予其妹丙居住之價值新臺幣1,000萬元房屋一棟贈與乙。丙因不滿甲之婚外情,乃主張該房屋為丙所有,並計畫將之出賣,甲得知後遂對丙起訴請求確認該房屋屬於乙所有(A 訴訟),有無理由?倘丙事 後已承認該房屋為甲出資所建而借給丙居住之事實,但甲為求保障,另外對丙起訴請求確認該房屋屬於甲所有(B 訴訟),有無理由?又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丙如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經書記官記明筆錄,法院應行何種訴訟程序?(25分)

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即原住民甲對原住民乙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審判長告知被告甲,可能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被害人乙聞之隨即以書狀聲請訴訟參與,並經法院依法裁定准許被害人乙訴訟參與。嗣審判長另定審判期日,進行調查證據,訊問被告甲及訴訟參與人乙後,辯論終結,判決被告甲殺人未遂罪刑。試問:法院的審理及判決程序有無違法?訴訟參與人乙得否聲請調查證據、詰問或詢問目擊證人 A、詢問被告甲?(25分)

四、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甲犯詐欺未遂罪刑,檢察官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查明,甲詐欺乙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既遂,其中40萬元轉贈知情的第三人丙,其餘60萬元花用殆盡。法院認為應沒收第三人丙不法所得40萬元,乃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丙參與沒收程序。嗣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被告甲詐欺既遂罪刑,並諭知被告甲不法所得60萬元及參與人丙不法所得40萬元均應沒收之,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甲及參與人丙均提起上訴,均主張初次受沒收之不利判決,被告甲並主張沒收部分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試問:甲及丙之主張是否於法有據?(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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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2)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16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丙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由甲代位受領,事實及理由陳述略為:乙於105年10月1日向丙借貸50萬元,雙方約定3年後返還,迄今尚未償還,因丙怠於行使其對乙之該借款返還請求權,而甲對丙有100萬元價金債權,故代位提起本件訴訟。試問:
(一)在本件訴訟繫屬中,如丙另外對乙起訴,請求判命乙給付丙50萬元,主張乙於105年10月1日向丙借款50萬元,約定3年後返還,至今猶未返還,乙則抗辯丙所訴與甲所訴兩者為同一事件,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0分)
(二)本件訴訟如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在該訴訟程序未參加訴訟之丙,得否對此判決聲明不服?(15分)
(三)本件訴訟如經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丙得否持該判決聲請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15分)

二、張三於高雄市竊取某人的筆記型電腦,於臺南市碰到友人李四。李四明知該電腦係張三竊得,但因貪小便宜,仍付錢買下。東窗事發後,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李四犯故買贓物罪嫌,並起訴張三犯竊盜罪嫌。試問,臺南地方法院得否為實體審理及判決?請附理由詳細說明之。(25分)

三、現行犯張三被逮捕後,被移送至警察局。連續詢問三日後,移送至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認張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遂向法院聲請羈押。請問,法院應如何裁定?(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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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6)

10801。(5)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5065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乙二人對於未登記的不動產 F 廠房(位於彰化縣)之所有權歸屬有爭執,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確認原告甲對於 F 的所有權存在;嗣後,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數月後,乙以甲為被告,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彰化地院)起訴,主張自己於兩年前出資興建 F,請求確認原告乙對 F 的所有權存在。彰化地院對於乙的起訴,應如何裁判?(25分)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45 萬元;在法官的勸諭下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約定乙於和解成立後 3個月內,給付甲 45 萬元作為賠償。經過 5個月,乙對甲的要求給付,屢以無錢償還答覆。甲認為乙違背誠信,再次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45 萬元。對此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三、涉及強盜之通緝犯甲藏身於友人乙之住宅,警方獲知後,未聲請搜索票,即進入乙宅欲逮捕甲,進門後即在客廳電視機上發現毒品一包,後在臥室內找到甲並逮捕之,接著又在臥室書桌抽屜找到子彈 2 顆。甲遭檢察官起訴,審判時,甲表示上述所有遭扣之毒品及子彈均無證據能力,有無理由?(25分)

四、甲因殺人罪遭檢察官起訴。審判中,甲未選任辯護人,法院指定乙律師為辯護人,審判期日乙律師到庭,僅稱「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及無證據請求調查,請庭上依法判決」等,法院於辯論終結後判處甲構成殺人罪,並科處無期徒刑。試問此一判決有無違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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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6)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22080
【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以牙醫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5日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給付甲新臺幣 200 萬元整,甲主張乙於 104年1月8日為其植牙,因存在醫療疏失,造成甲牙齦變形,爰請求醫療費用 120 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 80 萬元。乙否認之。訴訟中,甲請求乙提供齒模供鑑定,乙稱其於106年5月間及 107年1月間曾整理診所內儲藏室,該齒模已被清理丟棄。若甲主張乙丟棄齒模屬證明妨礙行為,其主張是否有理?(25分)

二、甲女起訴主張其與乙男之職業均為醫師,原係配偶關係,因乙男與丙女發生婚外情,甲、乙雙方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協議離婚,約定對彼二人所生未成年子女丁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歸甲任之,乙則負擔每月新臺幣 4 萬元之扶養費。詎乙依約履行一年後,乃拒絕給付,故依離婚協議書請求乙應按月給付扶養費 4 萬元。訴訟中,乙則抗辯其已與丙結婚,丙已生下幼子戊,家用支出增加,不應再給付 4 萬元之高額扶養費。問:甲起訴請求扶養費事件係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法院對於4萬元扶養費之給付額度有無酌加或酌減之裁量權?(25分)

三、現行犯甲被逮捕後,被移送至警察局。甲的辯護人乙到場後,表示要與甲會面。此時,甲正在接受警察詢問。警察請示檢察官後,檢察官表示在警詢結束後,馬上讓甲乙會面。兩小時後,警察詢問結束,警察遵循檢察官命令,讓甲接見乙。在警詢中,甲清楚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試問,甲在警詢中的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25分)

四、為調查甲的強盜案件,六位警察官員荷槍實彈前往甲的住所。與甲同住,七十餘歲,身材矮小,目不識丁的母親乙前來應門。帶隊的警察丙要求乙同意警察入內查看,乙一看到來者是數位全副武裝警察,遂答應之。警察入內後,遍尋不著甲的行蹤,但在某個房間的桌上發現槍枝及彈藥,故予以扣押。甲落網後,檢察官以槍彈為證據,起訴甲持有槍枝彈藥等罪名。在準備程序中,甲主張,警察在其屋內所扣得的槍彈沒有證據能力。試問,法院應如何決定?(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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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1)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16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執達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以乙為被告,向約定債務履行地的 A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0 萬元。當事人經 A 地方法院合法送達言詞辯論通知書後,於指定的言詞辯論期日卻均無故未到場。於其後六個月期間內,當事人未曾再向 A 地方法院為任何訴訟行為,直至甲再度以乙為被告,向乙的住所地所在之B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同一筆的 60 萬元借款。被告乙得否以甲重複起訴為有效抗辯?(25分)

二、甲向 A 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言詞辯論中,乙主張對甲有 60 萬元的借款債權,並預為抵銷抗辯。A地方法院以乙未能證明其對甲的債權,判決乙應給付甲 100 萬元,乙對此判決提起的第二審上訴,因逾越上訴期間而受裁定駁回確定。數個月後,乙以甲為被告,向甲住所地所在的 B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該筆在前訴主張的 60 萬元借款,並主張有證人丙得證明該債權。對於乙的起訴,B 地方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三、甲於臺中犯竊盜罪,又於臺南犯重傷罪。臺南地方檢察署的檢察官乙偵查後,發現竊盜罪及重傷罪皆為甲所犯。檢察官乙認所蒐集到的證據雖然不足以證明重傷罪之成立,但已經可以說服法院就竊盜罪作成有罪判決,於是就重傷罪作成不起訴處分,並向臺南地方法院提起竊盜罪的公訴。請問,臺南地方法院應如何判決?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分)

四、甲聽信乙銀行的廣告,購入大量乙銀行推出之金融商品,不料因經濟情勢巨變,慘賠收場。甲認為當初為乙銀行所詐欺,於是對乙銀行提出詐欺罪的自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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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1)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行員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54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執行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經判定甲應對乙支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名下有小套房一間,出租予丙使用,甲於判決後即將該屋贈與不知情之女友丁。問乙得否對於丙及丁主張判決之既判力?(25分)

二、甲委託乙設計廣告文宣一份,承諾於完成並點交後交付報酬新臺幣壹萬元。乙完成設計交付給甲後,甲雖確認文宣並同意付款,卻遲遲不完成付款,試問乙得否就甲所積欠之報酬依督促程序請求法院發支付命令?(15分)如果甲收到支付命令後未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之效力為何?(10分)

三、請說明刑事訴訟案件文書「送達」之意義?(2分)「寄存送達」、「公示送達」以外,請至少再寫出二種送達之種類?(4分)「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的意義與制度目的為何?(10分)並請說明「寄存送達」、「公示送達」之要件,(4分)以及如何計算生效期間與如何認定起算時點、生效時點?(5分)

四、除檢察署內部之行政簽結外,請說明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內,檢察官尚有那幾種終結偵查案件的方式(請至少寫出五種)?(10分)另試說明檢察官在決定是否使用各該方式終結偵查時之判斷要件及制度意旨。(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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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3)108年公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司法行政

108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11740
【等級】簡任【類(科)別】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X 大樓為集合式住宅大樓,設有管理委員會,全體住戶推選甲為主任委員。乙居住於 X 大樓之頂樓第22 樓之Y 戶。乙無視「X 大樓管理規則」之規定,私自裝設溫室花園於大樓頂樓之公共空間、且因此導致頂樓漏水數月均未改善。甲以乙未遵守「X 大樓管理規則」為由,以主任委員身分召集管理委員會開會、並共同決議「將乙為進出該 X 棟大樓入口與搭乘電梯之刷卡的感應密碼消磁,直至乙拆除頂樓溫室花園、淨空大樓頂樓之公共空間、改善因溫室花園工程引發之大樓漏水為止」。乙因無法搭乘電梯出入 Y 戶,生活甚為不便,遂以甲為被告,訴請法院排除甲對乙所有 Y 戶之所有權之妨害,並主張甲應給付乙精神損害賠償 30 萬元。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乙之請求?(25分)

二、甲購入歐洲名貴跑車 A 車一輛,價值新臺幣 360 萬元,詎料半年後,A 車遭友人乙不告而取,甲起訴請求乙返還 A 車。然於訴訟繫屬中,被告乙將A 車以新臺幣 80 萬元之低價轉賣、並已交付予不知情之丙。如甲明知乙已將 A 車轉賣並交付予丙,然甲遲至言詞辯論期日,才提出請求追加被告丙、並傳訊證人丁。蓋甲主張丁為專業汽車維修技術員、丁曾目睹乙丙試車並協助丙進行車輛安檢。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請求?(25分)

三、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男與丙女發生通姦、相姦行為。而通姦及相姦罪,依刑法規定均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女如要告訴,應自知悉甲男及丙女發生通姦、相姦之行為時起,多久之內告訴?如乙女已逾告訴期間而告訴,檢察官於偵查中應如何處理?(13分)
(二)乙女告訴甲男通姦罪、丙女相姦罪,如乙女撤回對配偶甲男通姦之告訴,其撤回效力有無及於相姦罪之丙女?(6分)
(三)乙女告訴甲男通姦罪、丙女相姦罪,檢察官經調查後將甲男及丙女 2 人提起公訴,如告訴人乙女於法院審理中撤回對甲男及丙女之告訴,則法官應為如何之判決?(6分)

四、某分局偵查隊偵查員甲調查乙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甲詢問犯罪嫌疑人乙時,應告知乙何事項?如甲詢問乙而未對乙告知該事項,甲製作之警詢筆錄有無證據能力?(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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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2)10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0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16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消費者保護團體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將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南、臺中、臺北市大安區之乙 1、乙 2、乙 3 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 1、乙 2、乙 3 應連帶給付甲新臺幣 1 千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 1 在臺南生產製造不符合法規要求之黑心油品,並將之販售給乙 2、乙 3,其使用系爭油品再製造商品,販售給住於當地之消費者,造成多數消費者受有損害,甲係依消費者保護法受讓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提起訴訟。臺北地方法院以共同侵權行為地位於臺南為理由,未經言詞辯論,逕將本案依職權移送於臺南地方法院。甲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試問:臺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甲之抗告有無理由?(25分)

二、甲以主債務人乙、連帶保證人丙為被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乙、丙連帶給付甲新臺幣 200 萬元(下稱前訴訟)。經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嗣丙以連帶保證契約訂立有無效之事由,起訴確認甲、丙間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下稱後訴訟)。試問:後訴訟之起訴是否合法?法院得否以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前訴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以裁定駁回丙所提後訴訟?(25分)

三、我國人甲於日本放火殺日本人乙後,於被發覺前自行回臺;經乙家屬丙向日本警方報案後,日本警方開始調查,除由消防單位製作火場鑑識報告外,並由警察製作證人丁之訊問筆錄。如丙來臺對甲提起殺人自訴,其所自行提出之日本鑑識報告與訊問筆錄,是否具證據能力?(25分)

四、甲前犯強盜罪獲判有期徒刑 3年,於民國107年3月10日假釋出監,並於 108年3月10日刑滿。後甲於 108年3月30日犯竊盜罪,經一審法院於 108年6月1日以竊盜累犯判處 9月有期徒刑,甲上訴後,經二審法院於 108年8月8日駁回上訴。如甲因於假釋期間犯傷害罪遭撤銷強盜罪假釋,該撤銷假釋裁定並於 108年9月8日確定。此時竊盜罪之累犯裁判應如何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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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6)

10701。(5)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5055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A 地為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甲應有部分1/10,乙、丙、丁應有部分各 3/10。甲列乙、丙、丁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甲在起訴狀上記載訴訟標的價額為 1,000 萬元,但未繳裁判費,法院乃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1,0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 萬元,命甲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繳納,逾期將駁回甲之起訴。甲收到該裁定後,認為該核定及徵收均有錯誤,對該裁定全部聲明不服,提起抗告。請問:甲之抗告有無理由?試附理由回答之。(25分)

二、乙對甲發出存證信函,言明甲欠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的清償期已過,請甲於收到信函後 10日內還錢。甲乃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乙對甲之該借款債權 100萬元不存在(前訴)。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乙起訴請求甲給付同上借款 100 萬元(後訴)。甲於後訴審理中,仍抗辯乙之該借款債權 100 萬元不存在,乙應先就甲乙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及甲借款未還等項負舉證責任。請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試附理由回答之。(25分)

三、警察於午後六時許開始詢問犯罪嫌疑人甲,至九時許結束。甲自白犯有行賄罪。警察後將甲移送至檢察官,檢察官於十一時許開始訊問後,甲為相同的自白。檢察官後以甲警詢時的自白、訊問所得之自白及其他證據,向法院提起公訴。請問,甲的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分)

四、警察甲於執行勤務時發現乙強盜他人財物,欲逮捕之,但仍為乙所逃脫。翌日,甲巡邏時,於路上見到了乙,便予以逮捕。移送至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請問法院得否為核准羈押之裁定?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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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6)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2080
【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 107年5月7日對乙起訴,請求交還 A 車,主張甲所有之A 車,於同年2月1日出租予乙,租期 3個月,於租期屆滿後,乙拒不交還該車,故請求返還租賃物。乙抗辯租期為 1年,且於同年5月1日已將 A 車交付丙保管。問:
(一)受訴法院行爭點整理時,應如何闡明?(13分)
(二)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是否及於丙?(12分)

二、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 100 萬元,主張丙於某日向甲借款 100 萬元,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已屆清償期,丙猶未償還,故請求乙履行保證債務。乙抗辯甲未將借款交付丙,故不必負保證責任。乙將訴訟告知丙。法院進行本案審理後,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問:
(一)乙依判決給付甲 100 萬元後,對丙起訴求償 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未交付借款且乙不是保證人,乙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3分)
(二)甲對乙執行無效果後,另對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並未交付借款,甲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2分)

三、甲涉嫌詐欺,經檢察官偵結,以甲一次詐欺行為涉犯詐欺罪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中。審理時,檢察官以甲另犯背信罪而函請法院併予審理。審理終結,法院以甲並無背信行為,而係觸犯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於接續犯,僅成立一個詐欺罪而判處甲有期徒刑一年。甲主張其中一次詐欺行為,不成立詐欺罪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仍認甲所犯為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數罪併罰,因而撤銷原審判決,判處甲兩個詐欺罪,各自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及八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全案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檢察總長以原確定判決疏未認定甲為累犯並加重其刑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並無任何足以發覺甲為累犯之證據或訴訟資料,因而原確定判決並無違法之處,而以無理由駁回非常上訴。試問本件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及最高法院判決之合法性。(25分)

四、甲涉嫌竊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沒收甲犯罪所得。法院審理時,檢察官向法院表示,甲將犯罪部分所得,儲存於甲配偶乙名下之某銀行帳戶內,請求法院依職權裁定扣押該存款。法院即裁定扣押,並依職權裁定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委任律師 L 為其代理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經法院裁定准許。L 主張乙帳戶內存款,為乙父母所贈,非受贈於甲,但 L 提不出足以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 L 主張法院依職權扣押存款,並不合法。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並於判決理由內表明,法院依自由證明方式認定該存款非受贈於甲,因而不應宣告沒收。檢察官對原審判決未諭知沒收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法院未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也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因而乙並未參與。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且於判決主文諭知沒收乙帳戶內部分存款。全案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乙隨即向該管法院聲請再審。試問本件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及聲請再審之合法性。(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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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1)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行員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54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執行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乙二人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甲未得乙之同意,將 A地出賣給丙。因甲遲未移轉 A 地之所有權給丙,丙乃以甲為被告,主張依上述之買賣契約,訴請為 A 地所有權之移轉。試問:此訴訟是否當事人適格?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若乙捨棄上訴權,而甲之損害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上訴期間屆滿前,擴大為 300 萬元,甲認為必須在第二審擴張其起訴之聲明,因此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認定甲是否具有上訴利益?(25分)

三、刑事訴訟中的「強制辯護」與「任意辯護」各何所指?請分別敘述之。(12分)案件於檢察官偵查中,何種情形下必須給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強制辯護?(13分)

四、甲涉嫌傷害乙,致乙受有小腿內側瘀傷、右手臂挫傷之傷害,請就下列問題逐一回答:
(一)案經乙對甲提出傷害罪之告訴,檢察官偵查後,對甲為不起訴處分,乙應如何救濟?(12分)
(二)如檢察官於偵查後對甲提起公訴,地方法院對甲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甲應如何救濟?如地方法院判處甲無罪,乙應如何救濟?(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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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1)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15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執達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原告甲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乙為被告,向某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乙給付甲買賣價金,並同時提出委任狀。委任狀除記載:甲就本訴訟事件,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等語外,別無其他代理權限之約定。試問:
(一)丙律師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法官試行和解,可否代理甲與乙成立訴訟上和解?(10分)
(二)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訴訟程序可否繼續進行?若訴訟程序仍可續行,法院可否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若訴訟程序停止,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二、甲(住桃園市)以乙(住臺中市)為被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起訴主張:乙於 107年6月1日駕駛 A 車,行經新竹市某路口,闖紅燈撞傷甲,致甲受損害,求為判決乙給付甲 100 萬元等語。兩造就前開紛爭事件,未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試問﹕
(一)乙在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提出桃園地院無管轄權之抗辯,是否有理由?(10分)
(二)若桃園地院認該院有管轄權,惟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通知乙,即依甲之聲請,由甲一造辯論而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主張:桃園地院無管轄權,且其未經合法通知,法院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原判決違背管轄及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請求發回等語。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三、居住在臺北之甲與我國某邦交國大使乙因故爭吵,心生怨恨,某日甲於該國大使館前燒燬該國國旗以示抗議。經該國大使向臺北地方檢察署請求追懲。甲於檢察官傳喚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後,司法警察丙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進行拘提,甲當場對丙辱罵三字經及吐口水。試論甲成立上述二罪,是否得合併審理?(25分)

四、檢察官於偵查某贓物罪時,依線索追蹤該贓物乃甲竊取其父親乙之財物所取得,遂對甲以竊取其父乙財物之竊盜罪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時,發現甲所竊取之財物非其父乙之財物,乃他人丙之財物。試論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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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6)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法制

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試題21260
【等別】高考二級【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民國107年1月1日前往乙所開設之牛排館,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點牛排一客,因乙使用不潔之食材,致甲食物中毒造成損害。事後甲乃根據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乙賠償身體及精神上之損害共 20 萬元,並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乙返還甲所付之牛排價款 1,000 元。試問上開二種請求權之歸責事由,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25分)

二、甲於民國107年3月1日向乙購買供辦公室使用之箱型冷氣機一台,價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嗣該冷氣機安裝運轉一個月以後,甲發現該冷氣機在開啟使用中有雜音出現,乃通知乙前來修理,乙置之不理。甲乃起訴主張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乙返還價金 10 萬元。試問:法院審理後,如認該台冷氣機雖具有減少價值之瑕疵,但甲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得否依職權為甲應減少價金之判決?又法院於判決前應如何踐行其訴訟程序,以保障當事人實體上及程序上之利益?請依實務見解回答之。(25分)

三、甲為縣議員選舉的候選人,其胞弟乙為競選總幹事,乙涉犯投票行賄罪嫌為警當場查獲,乙坦承犯行,但否認甲為共犯,甲亦堅決否認有何犯行,警察局以甲乙共犯投票行賄罪嫌移送檢察官偵辦。偵查中,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乙到場,乙主張行使親屬關係之拒絕證言權,但檢察官不許可,仍命證人乙具結後據實陳述,並以證人乙之證言及其他相關事證,起訴甲、乙共同犯投票行賄罪嫌。試問:證人乙之主張行使拒絕證言權,是否合法有據?檢察官命證人乙具結後據實陳述之證言筆錄,有無證據能力?(25分)

四、甲因涉犯強盜罪嫌而被司法警察官詢問、檢察官偵訊或法院審問,於偵查中、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審判中、判決確定後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時,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的卷證資訊獲知權,有何規定?(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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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2)10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0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14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10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並約定清償期為 106年3月10日,然於清償期屆至甲仍未還款。乙因而以甲為被告,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返還該 60 萬元之借款,並於訴狀中記載上述之原因事實。第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乙全部敗訴。乙就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乙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現甲尚有 100 萬元之承攬報酬已屆清償期尚未支付。乙可否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該承攬報酬之請求?(25分)

二、甲將 A 貨物賣給乙,乙又將 A 貨物賣給丙。丙於受領該貨物後發現有重大瑕疵,且其認為係因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而導致其受有損害,丙因而將乙列為被告,基於民法第360條之規定,向法院訴請乙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如乙於本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甲發動訴訟告知並經法院合法送達於甲,但甲未參加訴訟。本訴訟之法院審理認定 A 貨物有重大瑕疵存在,且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之存在致丙受有損害,因而判決乙敗訴。乙於該判決確定後,再以甲為被告,向法院提起A 貨物有重大瑕疵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甲賠償 200 萬元。試問甲可否於該訴訟中主張 A 貨物並無重大瑕疵存在?(25分)

三、甲被逮捕後,於早上八點多被移送至警察局接受詢問。甲向警察表示,其已經選任了律師,要等到律師到場,才開始接受詢問。到了下午兩點多,甲的辯護人仍未到場。警察遂開始向甲詢問犯罪的相關情事,甲也一五一十地如實交待。審判中,檢察官提出了甲的警詢筆錄作為證據,證明甲的犯罪事實。請問,甲的警詢筆錄有沒有證據能力?(25分)

四、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甲的竊盜案件,欲調取某大樓自行設置的監視錄影紀錄。大樓管理委員會以涉及住戶隱私為由,表示反對。警察告知檢察官後,檢察官自行作成了扣押處分,命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提出錄影紀錄,其才依處分提出。在審判中,被告主張該扣押處分違法,所取得的錄影紀錄沒有證據能力。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置?(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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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7)

10601。(5)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4085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向乙承租臺北市房屋一間,約定乙必須提供冷氣機、冰箱以及無線網路等軟硬體設備,約定每月租金八千元,押租金一萬六千元。甲入住後,發現冷氣機、冰箱故障,沒有網路。遂通知乙終止租約,請求返還押租金一萬六千元以及租金八千元。乙拒絕後,甲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依戶籍謄本所示,乙未滿20 歲,父親為丙。試問法院訴訟文書應送達何人,始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8分)
(二)乙及丙的住處是一棟設有管理室的公寓大廈,法院訴訟文書送達時,由管理人員收受,試問該送達是否合法?(8分)
(三)甲提起的訴訟,應該適用那一種民事訴訟程序?如果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應該向那一所法院提起上訴?(9分)

二、甲以乙無權占有位於花蓮縣新城鄉之土地為由,起訴請求乙返還無權占有之土地。乙提出抗辯稱,占用土地是經過甲的父親同意,並不是無權占用。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訴訟審理後,經法院闡明,乙進而主張與甲的父親間有使用土地之借貸契約存在,並且因為甲的父親已經死亡,契約關係由甲單獨繼承,兩造間有使用借貸契約。甲可否追加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8分)
(二)如果甲沒有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乙可否反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使用借貸關係存在?(8分)
(三)法院判決甲勝訴,乙接到判決書後,連夜把土地交給不知情的丙,自己遷離該處,不知去向。甲可否於勝訴判決確定後,主張判決的效力及於丙,故丙應返還土地?(9分)

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請分別說明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能力」有無之判定,及「合法調查」之規定各如何?(25分)

四、被告甲持刀殺死乙後逃逸,偵查中始終未到庭,案經檢察官以甲涉犯殺人罪嫌提起公訴。第一審審理後,判決甲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檢察官以甲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聲請第一審法院羈押被告甲。試問︰第一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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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6)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21980
【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0日向臺北地方法院遞狀起訴主張乙於 104年3月間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期限 1年,詎期限屆至,未獲償還,屢催未果,爰起訴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整。若訴訟繫屬中,甲於 106年3月5日將系爭債權全數均讓與丙,其後甲就本訴訟是否仍具當事人適格?若甲繼續進行訴訟,如其向法官陳明訴之聲明請更正為:「被告應給付丙 100 萬元整。」法官則表示有疑義,甲之更正是否符合法理?試分析之。(25分)

二、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間向其租用甲所有之A 車一輛,租期屆滿未返還,乙仍占有中,屢催返還未果,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車。問:法院審理此案有無義務闡明甲可對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要否主張表示意見?若被告乙對於甲所主張雙方有於某日訂立租賃契約之事實,乙明知該主張不符合真實,但乙仍予以自認,則法院是否受此自認之拘束?(25分)

三、A長期在外經商,因涉犯走私槍砲罪嫌,偵查中員警甲持法院簽發之搜索票,利用執行搜索A住宅的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暗中將A放於茶几上之名貴打火機放入自己之口袋,全部犯行被A私自裝設的防盜針孔攝影機錄下。A返家後發現,遂以錄影光碟為證,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甲觸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提起公訴,案經地方法院以「易」字案件分案。試問:
(一)第一審法院承審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否認犯罪,法官認為甲可能觸犯刑法第134條、第320條第1項假借職務上機會竊盜罪,程序上應如何處理?(12分)
(二)檢察官扣押A提出之錄影光碟作為證據,該光碟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調查?(13分)

四、檢察官以甲涉嫌觸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兩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對於以藥劑犯強制性交既遂罪部分,處有期徒刑捌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試問:被告不服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敘明:「上訴人即被告犯罪後已真誠悔過,有悛悔之心,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之刑」等語,其上訴是否合法?試從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採行覆審制之架構下,說明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應如何適用請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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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1)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15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執達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A 屋,甲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返還 A 屋;亦一併依據民法第179條,訴請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甲起訴時A 屋之交易價額為 300 萬元,訴訟進行中A屋之交易價額飆漲為 400 萬元。試問:
(一)A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10分)
(二)甲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對乙主張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等兩項請求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是否應合併計算?(15分)

二、甲為 A 地之所有人,於民國(下同)104年間與乙通謀為虛偽之意思表示,將 A 地登記於乙之名下。105年間甲向乙購買 B 屋,買賣契約生效而乙尚未給付。其後甲向乙請求移轉登記 A 地與 B 屋之所有權與甲,遭乙拒絕。甲乃於 106年7月10日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將 A 地與 B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甲,並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試問:
(一)甲聲請訴訟繫屬登記之要件為何?(15分)
(二)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三、審判筆錄是由書記官所製作,具有一定刑事訴訟法效力的文書。設有被告某甲認為其在第一審審判期日中,所為之重要陳述,漏未記載在審判筆錄,在審理的審判期日進行中與審判期日結束後,也允許甲有一定請求權利。試從刑事訴訟法規定,詳述審判筆錄的效力。又就審判筆錄漏未記載一事,甲可向法院為如何之請求?法院對甲之請求,應如何處理?(25分)

四、司法警察甲,報經檢察官許可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載明案由與標的為「毒品案件之相關物證」,地點為乙的住家,經法院准許,持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乙住家,卻發現乙家中藏有非法制式手槍一把,未向法院聲請許可,即加以扣押並送交檢察官處理,試問此扣押是否合乎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請詳述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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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1)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行員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55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執行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出租人甲向承租人乙表示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後,訴請乙遷讓房屋,惟乙置之不理,故甲起訴請求乙及其連帶保證人丙連帶給付所欠租金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暨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每月賠償損害金 5 萬元。在訴訟程序中,甲於乙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丙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向法院撤回對丙之訴訟,並就對乙請求之損害金額減少為每月3 萬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向法院撤回對丙之訴訟,是否應得丙之同意?甲將來是否得再對丙提告?甲對乙請求之損害金額減少為每月3 萬元,是否應得乙之同意?(15分)
(二)乙於訴訟中以甲欠其價金 8 萬元主張抵銷,若此案判決確定後,其既判力之範圍為何?(10分)

二、原告甲將其所有 A 屋租與被告乙,租期屆滿,乙拒返還 A 屋,甲乃根據所有權所生之物上請求權或租賃關係消滅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訴請法院擇一訴訟標的,判令乙返還 A 屋。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傳統訴訟標的理論,甲之訴訟應屬於何種訴之合併?如法院認甲之訴訟其中一請求合法且有理由者,應如何判決?既判力範圍為何?(15分)
(二)關於雙方是否存有租賃關係之事實,應由何方負舉證責任?(10分)

三、審判筆錄是由書記官所製作,具有一定刑事訴訟法效力的文書。設有被告某甲認為其在第一審審判期日中,所為之重要陳述,漏未記載在審判筆錄,在審理的審判期日進行中與審判期日結束後,也允許甲有一定請求權利。試從刑事訴訟法規定,詳述審判筆錄的效力。又就審判筆錄漏未記載一事,甲可向法院為如何之請求?法院對甲之請求,應如何處理?(25分)

四、司法警察甲,報經檢察官許可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載明案由與標的為「毒品案件之相關物證」,地點為乙的住家,經法院准許,持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乙住家,卻發現乙家中藏有非法制式手槍一把,未向法院聲請許可,即加以扣押並送交檢察官處理,試問此扣押是否合乎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請詳述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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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6)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法制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試題20760
【等別】高考二級【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主張甲於某日以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向乙購買 A 地,因乙拒不辦理過戶,故提起本訴。
(一)乙抗辯甲僅付價金 500 萬元,且甲尚欠乙 500 萬元借款未還。如甲及乙對他造所主張之事實均表示不予爭執,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25分)
(二)在訴訟繫屬中,乙以買賣為原因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甲主張乙、丙間之買賣及移轉係屬通謀虛偽而無效。如法院經本案審理後,認定甲之主張屬實時,應如何裁判?該判決確定時,其既判力或執行力是否及於丙?(25分)

二、甲因乙欠債不還而找乙理論,乙置之不理,甲憤而痛毆乙後離去,乙之母親丙回家見乙受傷情形嚴重而問乙發生何事,乙將其如何被甲痛毆之經過情形詳細告知丙。嗣甲深感後悔痛毆乙,酒後對其好友丁吐露如何痛毆乙之過程。乙因傷重送醫不治,檢察官乃起訴甲涉有傷害致死罪嫌。法院審理中,證人丙、丁二人到庭具結後,詳細證稱其所得知之事實經過。試問證人丙、丁二人之證言,有無證據能力?(25分)

三、甲、乙二人共同無故侵入甲父 A之住宅,同時對 A 及其友人 B 二人詐欺取財。試問:A 對乙無故侵入其住宅部分提出告訴,其效力是否及甲所有犯行及乙對 A、B 二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檢察官得就甲、乙二人所犯何罪嫌提起公訴?(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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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3)10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司法行政

10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11740
【等級】簡任【類(科)別】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原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第1項)、「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第5項),該條業於民國106年6月間修正公布新內容。請評析本次修法之重點。(25分)

二、甲遭 A 貨運公司僱用之司機乙於駕車運送貨物過程中撞傷,甲乃訴請 A 公司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 A 公司應給付甲 100 萬元,甲與 A 公司均提起上訴,甲並於第二審程序中,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規定為據,追加乙為被告。試附理由說明甲之追加是否合法?(25分)

三、甲涉嫌金融犯罪,檢察官偵查發現,與犯罪有關的帳冊資料,可能收藏在甲的情人乙處,且逾億元新臺幣的疑似犯罪所得存放於丙銀行。檢警持搜索票搜索乙宅,果然找到金融犯罪的相關帳冊資料,並將之扣押;同時,以法院的裁定,扣押甲在丙銀行的資產。對此,甲表示,涉案者是自己,檢警不應搜索乙宅,且未向法院聲請對銀行的搜索票,自不得扣押銀行的資產。對於甲的看法,是否有理?(25分)

四、原住民甲涉犯竊盜罪,檢察官認為甲涉嫌重大,起訴甲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甲請求審判長指定辯護人,審判長認為沒有必要,而拒絕甲的請求,宣告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試問,法官拒絕甲請求指定辯護人,是否合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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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2)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13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住所設於臺中市,乙住所設於臺南市,甲將其所有 A 屋(坐落南投縣),出租予乙,並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有關 A 屋租賃所生一切爭議,合意由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管轄。嗣乙於租期屆滿後,拒不搬遷,甲乃以乙為被告,向臺中地院起訴,並依租賃契約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應返還 A 屋予甲。試附理由說明:臺中地院就甲之請求有無管轄權?(25分)

二、甲有 A 地一筆,並設定抵押權予乙,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嗣 A地遭甲之債權人銀行強制執行,乙以拍賣抵押物裁定合併執行後,獲分配 500 萬元。乙受領分配款後,甲主張乙之抵押權所擔保之600 萬元債權並不存在,且乙係以侵害行為設定抵押權,乃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訴請乙返還不當得利 50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就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要件之「無法律上之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分)

三、甲因酒駕為警攔查,酒測值為 0.4 毫克/公升,依現行犯逮捕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偵結予以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4 萬元之指定支付,而為 1年期緩起訴處分。被告亦於指定期間內履行指定支付,但並未知會檢察官。嗣後檢察官誤認其並未履行附條件,而於緩起訴期內撤銷其緩起訴,逕依簡易程序聲請處刑。法院簡易庭認甲酒駕的事證明確,逕為有期徒刑四個月,以新臺幣 1,000 元一日之折算標準,得易科罰金之處刑判決確定。試問:
(一)依實務的見解,法院得否為簡易處刑判決?(25分)
(二)甲應如何為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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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6)

10501。(5)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4075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執達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以乙為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後,甲不服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追加乙之僱用人丙為被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乙、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第二審受訴法院對於甲之追加應否准許?(25分)

二、甲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並以其餘共有人乙、丙、丁共三人為被告,嗣後甲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撤回起訴,惟僅被告乙到場,其餘被告丙、丁均未到場。其中,被告乙雖未就本案為陳述,但表示同意甲之撤回;丙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之準備程序中為本案之陳述,其於收受法院通知甲撤回起訴之繕本後,未於10日內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丁則始終未曾就本案為陳述,但於收受法院通知甲撤回起訴之繕本後,於10日內具狀表示不同意原告甲之撤回。試問:本件訴訟繫屬是否歸於消滅?(25分)

三、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司法警察持記載搜索地點為:「臺北市大安區00路0段00號2樓甲住宅」之搜索票,至甲宅進行搜索,司法警察於進出該住處所必須經過公共樓梯間之甲鞋櫃內查獲槍彈,並予以扣押。審判時,被告甲之辯護人主張,於住處外之公共樓梯間鞋櫃內查獲扣案之槍彈,係違法搜索所得,應排除其證據能力。試論辯護人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四、甲涉犯強盜致重傷罪嫌,在女友勸說下,自行至管轄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自首。檢察官訊問後,認為甲有羈押之必要,於未逮捕甲之情況下,即向管轄法院以甲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逃亡之虞,聲請羈押。經管轄法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甲應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非檢察官所主張之原因,遂准予羈押。請詳附理由說明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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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6)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22480
【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訴請乙分割共有物 A 地,並聲明以原物分割及命乙按分割結果協同辦理分割登記,經第一審法院按甲上述聲明內容為判決後,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在第二審程序中,兩造於民國105年1月28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其後均未續行訴訟。嗣乙於同年6月1日聲請續行訴訟,法院乃訂於 6月24日行準備程序,但隨即於同年月15日,以上訴業已視為撤回為由,裁定駁回續行訴訟之聲請。請附理由說明第一審法院之判決及第二審法院之裁定,是否有不妥之處?(25分)

二、甲向乙購買 A 屋並付清價金後,乙以受脅迫為由,撤銷買賣契約,甲乃以乙為被告,訴請確認甲乙間之買賣關係存在,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嗣甲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同時另以乙為被告,訴請依約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甲所有,並於提起上述兩訴訟後,向法院聲請對 A 屋為假處分,請附理由說明甲之聲請假處分有無理由?(25分)

三、公務員甲因涉嫌收賄遭法務部調查局約談,調查員乙告知甲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內容後,即開始詢問,但甲皆答以「不知道」,或不發一語。乙遂大聲的說「你什麼都不講,到時檢察官聲押你,誰也幫不了你」,隨後即離開偵訊室。半小時後,換調查員丙詢問甲,甲一見到丙,立即表示願意詳述收賄經過而自白。1小時後,檢察官複訊甲,但未告知甲可以保持緘默,甲隨即再次詳述收賄經過,並希望檢察官讓其交保,不要聲押。試問,甲之兩次自白可否做為證據?(25分)

四、甲之住宅某日遭警方搜索,扣得制式手槍 1 把以及海洛因 10 包,後甲遭檢察官起訴,一審判決甲有罪。案件上訴至二審,法官於審判期日未提示該手槍及海洛因,而是同時提示該手槍及海洛因之二份鑑定報告給甲看,甲看後說「這些東西都不是我的,我是被冤枉的!」二審最後仍判決甲有罪。試問,二審之上述程序有無違法?甲提起第三審上訴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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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1)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15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執達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為工程款之給付提起訴訟,於第一審委任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乙,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判決於民國105年6月1日送達甲,並於同年6月3日送達乙,甲於同年6月22日提起上訴,其上訴是否已逾期?(25分)

二、原告主張當事人間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現已屆清償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抗辯稱其基於贈與之法律關係收受 100萬元,當事人間並無借款關係。原告為此具狀表示,倘法院認為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不成立,其追加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備位聲明所示 100萬元與其法定遲延利息。而被告當庭表示,其不同意原告所為之訴之追加。試問:對於原告追加備位聲明與主張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法院應如何審理?(25分)

三、警察接獲線民甲密報查獲涉嫌販毒成員 A,另經比對相關蒐證資料後認 A 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共犯尚未到案,乃移送地檢署進行複訊以及聲押程序。法院羈押訊問過程中,A 矢口否認並認遭人誣陷,因而請求開示線民甲之身分,惟檢察官恐被告 A對甲尋仇,影響甲人身安全。試問:依據正當法律程序的論理,法院應如何裁定?並舉例說明之。(25分)

四、甲偷騎隔壁鄰居之機車,被檢察官依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官於準備程序終結時,當庭面告甲下次開言詞辯論庭期日,不另行通知,請務必於審判期日自行到庭,如不到庭得命拘提,經載明於準備程序筆錄。詎審判期日前,甲因另案遭檢察官拘提入監服刑,法院以甲經合法傳喚不到場,行一造辯論判決,並如期宣判,以甲犯竊盜罪,判處拘役五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書記官依甲的住所送達判決書。試問: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甲的配偶 A 代甲收受第一審判決,隔一個月,前往監獄探監時,告知甲,其竊盜罪已被判處拘役五十日,甲得知後非常生氣,希望上訴。A 立即以配偶身分,以甲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為由,原審認事用法均有違誤,判決違法,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A之上訴是否合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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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1)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行員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55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執行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乙住所地在 A 地、丙住所地在 B 地,乙、丙二人間有僱傭關係,乙為僱用人,丙為受僱人。某日,丙在 C 地乙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中,因執行職務行為,致甲受傷並受有損害。甲遂於 A 地地方法院對乙、丙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共同訴訟。乙經通知到庭後逕為言詞辯論,丙則抗辯 A 地地方法院無管轄權而拒絕辯論。試問:A 地受訴法院就本件訴訟應如何處理?(25分)

二、何謂訴訟上自認?自認當事人於何種情形,得撤銷其自認或對原不爭執之事實為追復爭執之陳述?(25分)

三、警察接獲線民甲密報查獲涉嫌販毒成員 A,另經比對相關蒐證資料後認 A 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共犯尚未到案,乃移送地檢署進行複訊以及聲押程序。法院羈押訊問過程中,A 矢口否認並認遭人誣陷,因而請求開示線民甲之身分,惟檢察官恐被告 A對甲尋仇,影響甲人身安全。試問:依據正當法律程序的論理,法院應如何裁定?並舉例說明之。(25分)

四、甲偷騎隔壁鄰居之機車,被檢察官依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官於準備程序終結時,當庭面告甲下次開言詞辯論庭期日,不另行通知,請務必於審判期日自行到庭,如不到庭得命拘提,經載明於準備程序筆錄。詎審判期日前,甲因另案遭檢察官拘提入監服刑,法院以甲經合法傳喚不到場,行一造辯論判決,並如期宣判,以甲犯竊盜罪,判處拘役五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書記官依甲的住所送達判決書。試問: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甲的配偶 A 代甲收受第一審判決,隔一個月,前往監獄探監時,告知甲,其竊盜罪已被判處拘役五十日,甲得知後非常生氣,希望上訴。A 立即以配偶身分,以甲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為由,原審認事用法均有違誤,判決違法,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A之上訴是否合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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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6)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法制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21060
【等別】高考二級【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與乙為某公寓四樓及三樓之住戶,某日甲發現其浴室排水管回堵,乃請求乙配合鑿開乙浴室中某段水管查看原因,鑿開後取出一穢物凝結硬塊,甲請水電工清除水管後即離去。嗣因甲拆除家中遭到污染傢俱,所費不貲,甲乃於三個月後向某地方法院對乙起訴,請求該等損失之賠償。於訴訟中,因乙否認該硬塊係其裝潢施工除污不當所致,甲乃向法院聲請命乙提出前開穢物硬塊,以供鑑定。乙則陳稱該等硬塊於取出後不久,即已丟棄。若甲之律師乃請求法院據此對乙為不利事實之認定,其主張有無法(理)依據?又如甲所主張之損害項目、額度,乙加以爭執,客觀上甲有舉證之困難,就此,有無舉證責任減輕之方法?法院如何認定之?(30分)

二、民事訴訟各審級之程序,是否均須行言詞辯論?試申論之。(20分)

三、甲遭到性侵害,經警員帶往醫院由醫生 D 檢查傷勢。其後,警察逮捕到犯罪嫌疑人乙。檢察官以被告地位合法訊問乙,乙自白犯罪且供出另一共犯丙。丙被緝捕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丙雖否認犯罪,檢察官仍以乙、丙共犯強制性交罪一併起訴。法官行準備程序,檢察官聲請傳喚醫生 D 以專家證人地位到庭證述甲受傷情形;被告丙之辯護人以乙供述不實,聲請以證人地位傳喚共同被告乙到庭接受詰問。其後,醫生 D 經合法傳喚到庭具結後接受詰問,但乙合法行使拒絕證言權而拒絕陳述。審理終結,法院採用專家證人醫生 D之證詞及被告乙於檢察官面前所為之陳述,做為丙有罪之證據。試問法院如此採證之合法性。(25分)

四、檢察官偵辦公務員甲、乙、丙、丁共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因乙、丙、丁逃逸追緝無著,檢察官即先起訴甲。審判中,乙、丙、丁陸續被緝捕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陸續追加起訴乙、丙、丁。檢察官又以甲另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函請法院併予審理。審理終結,法院只就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判處甲罪刑,而於判決理由說明,被告丁之案情繁雜,恐有拖延甲案之迅速審結,因而否准檢察官之追加起訴,而甲另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與原本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不得移送併辦,應另行起訴。檢察官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如認原審法院就追加起訴及函請併辦所為之判決有所違誤,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判決?(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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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2)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15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1日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其理由略為:甲之父親丙於 102年3月1日行經喜樂路口,被乙撞傷致死,為此,向乙請求喪葬費 50 萬元,慰撫金 150 萬元,合計 200 萬元。乙則否認其有過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請敘明理由回答下述問題:受訴法院得否依職權以「甲之請求已罹於時效」及「丙闖紅燈而與有過失」為理由,判決乙勝訴並駁回原告之訴?(25分)

二、甲 1……甲 100 等人居住於乙公司附近,經常聞到來源不明之臭氣,感覺噁心、頭痛、甚至失眠,懷疑係乙公司所排放。甲 1 等 100 人組成「杜絕臭氣自救會」,並以甲 1 作為代表人,其常率眾人至乙公司前抗議,經多次抗議無效果後,決定以「杜絕臭氣自救會」之名義作為原告起訴,請求乙應賠償甲 1 等 100 人總額共 1000 萬元。問:此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及訴之聲明是否合於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杜絕臭氣自救會」外,甲 1 等 100 人有無其他起訴之方式,得以何人為原告起訴及應如何為聲明?(25分)

三、甲及乙因散布猥褻圖畫罪嫌而由檢察官偵辦中。檢察官以犯罪輕微,且無前科,命兩人各自提供 100小時義務勞務,定 1年為緩起訴期間而對甲及乙為緩起訴處分。其後,兩人也各自履行其義務勞務完畢。但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警察又查獲甲之前曾散布猥褻圖畫。檢察官認為此次查獲之散布猥褻圖畫行為與緩起訴處分案件之散布猥褻圖畫行為為接續行為,即以甲散布猥褻圖畫罪提起公訴。其後,甲散布猥褻圖畫罪被法院判處徒刑。乙則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因竊盜行為被警察查獲。檢察官撤銷乙先前散布猥褻圖畫之緩起訴處分,再將乙竊盜罪嫌與散布猥褻圖畫罪嫌一併提起公訴。其後,乙被法院宣告竊盜行為無罪確定,但散布猥褻圖畫罪則被判處徒刑。試問本件甲及乙散布猥褻圖畫罪判決之合法性。(25分)

四、甲駕車與乙發生車禍,致乙受傷,雙方皆自認自己沒過失,不欲和解,正由警方調查中。乙之友人丙獲知此事,即到甲家告訴甲,若甲不到警局向警員承認全是自己的過失且賠償乙所有損失,丙會對甲不利。甲知丙為幫派分子,因而心生畏懼,第二天即趕到警局,向警員承認都是自己的過失,並願意賠償乙損失。不料乙不願意和解,也不願意撤回告訴。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檢察官訊問甲時,乙在場,甲擔心乙會告訴丙,因而仍承認自己有過失。乙仍不願意和解。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審理時,甲之辯護人丁向法院表示,甲先前向警員及檢察官所為之自白,係因受丙威脅所致,因而要撤回自白。請試圖為甲辯護人丁說明其主張之法律依據及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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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7)

10401。(4)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3036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社團法人甲有社員 19 人,日前由董事長乙召集之定期總會,含乙在內共有丙、丁等 11 名社員出席,會中審議變更社團章程案時,計有 6 人贊成,5 人反對,主席乙乃宣布該案決議通過,持反對意見者祗有丙、丁二人當場以總會之決議方法違反法令表示異議,但無效果。丙或丁各自有意依據民法第56條第1 項規定,於決議後 3個月內提起撤銷該項總會決議的形成之訴,俾資救濟。問:提起形成之訴決定當事人適格之原則為何?本件起訴應由何人為原告及列何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設若丁因出國就醫未克參加訴訟而僅由丙為原告起訴,並經法院本案判決丙敗訴確定者,其既判力是否及於丁?丁對該確定判決可否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25分)

二、甲於民國 80年間因惡性倒債,舉家避居中國大陸。家住臺中之乙得知甲之子丙名下所有坐落桃園之 A 地乏人管理,乃於翌年即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在 A 地上興建房屋居住使用迄今,依法已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惟為丙所不認同。直至本年(104年)2 月間丙始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乙提起請求拆屋還地之訴。問:設若乙以已因時效取得登記為地上權人之請求權,並非無權占有 A 地為由,決意對丙提起反訴以維護其占有使用 A地之權益,則乙應如何在反訴狀中表明訴訟上請求(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另設本件丙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並經該法院為本案實體判決後,受不利判決之一方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始提出第一審法院並無管轄權之主張,則該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甲涉犯詐欺罪,經檢察官偵查後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予以緩起訴二年,並命被告於一年內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甲於半年後,向所指定之公庫繳納新臺幣10萬元;惟檢察官誤認甲未遵命履行,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 第1 項第3款規定,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並依法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試申論法院應如何審理?(25分)

四、甲涉犯竊盜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依法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規定,傳喚被告甲,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到庭行準備程序時,檢察官發現被告甲另犯強盜罪,與本案為相牽連之犯罪,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規定,以言詞追加起訴。試申論法院對檢察官於行準備程序時,以言詞追加起訴之強盜罪應如何審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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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5)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4105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何謂客觀的訴之預備合併(或稱假定之合併)與競合合併(或稱重疊之合併)?二者有何不同?試各舉一例說明之。(25分)

二、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一筆,因協議分割不諧,由甲、乙為原告列丙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問:如僅由原告甲一人單獨撤回起訴,是否發生撤回之效力?設若第一審法院已為本案終局判決後,案經上訴,原告甲、乙始向第二審法院撤回在第一審之起訴,其撤回是否合法?又訴訟若經合法撤回之效力若何?試附理由解答之。(25分)

三、被告甲涉犯竊盜罪,被檢察官依法偵查後起訴,未選任辯護人下,管轄法院依法審判後諭知有罪判決確定。試申論無選任辯護人之甲是否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25分)

四、被告甲被檢察官以搶奪罪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後形成心證,發現甲應犯強制猥褻罪。試申論法院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為強制猥褻罪並諭知有罪?(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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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6)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22480
【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 101年 6 月 1 日在臺北市興隆路某代書處向伊借款新臺幣 3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 1年,因屆期未返還,甲乃於 103年 7 月 5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該筆借款。本件一審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為 104年 1 月 15 日,經法院為甲全部勝訴判決後,兩造未上訴而確定。問:(25分)
(一)若乙主張其實際上已於 102年 7 月 5 日返還該借款,但訴訟上未為清償抗辯,則於判決確定後,乙可否以該清償事實為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
(二)若乙主張其實際上已於 102年 9 月 7 日以其對甲亦有到期之貨款債權 500 萬元,對甲發存證信函行使抵銷權,但訴訟上未為抵銷抗辯,則於判決確定後,乙可否以該行使過抵銷權事實為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
(三)若乙未曾以前開貨款債權行使抵銷權,而係在 104年 1 月 15 日訴訟中向法院表示其欲以該貨款債權主張抵銷,但法院以其遲延提出而拒絕審酌,則於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可否以其已另於 104年 1 月 20 日以該貨款債權向甲行使抵銷權為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

二、何謂自由心證主義?何謂證明預斷禁止原則?對於法院的證據評價活動中有所謂窮盡原則,其意義何在?又法律審對於事實審之自由心證可否加以審查?其審查範圍內容為何?(25分)

三、檢察官起訴甲殺人,審判長即指定律師 S 為甲辯護。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殺人罪刑。甲不服,未經律師 S 及其他律師指導,即自行書寫上訴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理由指摘第一審法院所採信之證人乙,與甲有宿仇,其證言不能採信。檢察官未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縱然捨棄證人乙之證言,法院依其他證據,仍足以認定甲殺人罪責,因而以甲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而駁回甲第二審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之合法性。(25分)

四、甲因重傷罪,經第三審法院駁回第二審上訴而確定。其後,檢察總長發現,本案第二審法院合議庭之法官 R 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仍然參與本案審理與判決,因而以原判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提起非常上訴。非常上訴法院則以無理由駁回。試論述非常上訴法院判決之合法性。(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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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1)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415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主張乙向其借款新臺幣 30 萬元,約定應於民國 104年 5 月 15 日返還,但乙屆期未清償,乃於 104年 7 月 5 日具狀向 A 地方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試問:
(一)若甲之聲請,並未提出足以釋明借款債權存在之證據,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二)若甲之聲請已符合支付命令聲請要件,A 地方法院乃於 104年 7 月 6 日對乙核發支付命令,並於 104年 7 月 15 日送達乙,且乙未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之效力為何?事後,乙可否另對甲提起請求確認前開債權不存在之訴訟?(15分)

二、甲主張其在去年向乙買下 A 屋,價金新臺幣 1000 萬元,業已付清,惟乙不僅尚未協同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將 A 屋出賣於惡意之丙,並由丙訴請乙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
(一)甲如欲同時對乙和丙起訴,應提起何種訴訟?(5分)
(二)甲應對乙丙為何種聲明?(10分)
(三)倘若在甲起訴後丙撤回對乙之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甲對乙丙之起訴?(5分)
(四)倘若甲在乙丙間的訴訟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欲對乙丙同時起訴,卻誤未將乙列為共同被告,試問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5分)

三、警員甲持拘票至有毒品前科乙之住處執行拘提時,發現房間內桌上置有毒品之吸食器,認為乙持有毒品,雖無搜索票且經乙表示反對,仍執意開啟桌子之抽屜,果然發現海洛因 10 包。乙迫於現實,乃依警員甲之要求補簽搜索同意書附卷。試問:
(一)本件搜索是否合法?(15分)
(二)其因此扣得之海洛因 10 包,可否作為認定乙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有罪之證據?(10分)

四、甲行竊 X 之住宅,適 X 歸來撞見甲在房內取物,乃將甲逮捕送交警局,X 於警局作成警詢筆錄指證甲後移送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甲後,隨即起訴。一審法院審理中,甲出庭否認竊盜犯行,堅稱尚未進房間,但於法院提示「X 警詢筆錄」時,則表示:「是 X 亂說」,審理時因 X 傳喚不到,法院認定甲僅爭執該筆錄證明力,乃同意該筆錄具有證據能力,據以判決甲竊盜犯行成立。一審判決後,甲選任辯護人提出上訴,上訴理由乃以:甲並未明示同意 X 筆錄有證據能力,及被害人傳喚不到,應再傳喚,或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 規定,而不得直接適用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試從實務與學理詳論此上訴理由是否有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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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3)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司法行政

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11740
【等級】簡任【類(科)別】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主張,乙已答應將乙所有 P 油畫以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出售給甲,並要求乙將 P 油畫交付給他。乙則表示,未曾答應將 P 油畫出售;如果真有承諾出售,他一定會信守承諾,將 P 油畫讓與給甲,但堅信自己未曾有該承諾。因為二人關鍵的意見分歧點為,乙有無答應將乙所有 P 油畫以 100 萬元出售給甲,於是甲向乙的住所地 C 法院起訴乙,請求法院確認被告乙曾承諾將乙所有 P 油畫以 100 萬元出售給原告甲。對此起訴,C 法院得否以其有乙曾為上指承諾的確信心證,而為原告勝訴的判決?(25分)

二、甲主張對乙有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的貨款債權,向乙索討未果,遂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該筆貨款 300 萬元。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甲將對乙的 300 萬元的貨款債權讓與其債權人丙,並通知乙該債權讓與。如丙未聲請承當訴訟,乙以甲對乙主張的債權因移轉而不存在且當事人不適格,請求法院判決駁回甲的起訴,有無理由?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的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受讓人丙?(25分)

三、何謂令狀主義?任意偵查與強制偵查之區分標準何在?警察酒測是否違反令狀主義?我國檢察官是否仍有強制偵查權,請舉三例說明之。(25分)

四、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有何不同?何種證據存有證據能力有無之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採用傳聞法則之理由何在?若證人在法庭上轉述他人之見聞,是否具有證據能力?(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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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6)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法制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860
【等別】高考二級【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將 A 地分割成 B、C 兩地,分別歸由甲、乙取得,主張 A 地為甲、乙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因乙拒絕協議分割,故請求裁判分割。問:(25分)
(一)乙抗辯甲所聲明之分割方法不妥適且不公平,法院認定乙之抗辯為有理由,應如何處理?
(二)甲於訴訟繫屬中,將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於丙,乙因而抗辯甲已無請求分割之權利,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A 祭祀公業尚未辦理法人登記,甲為其派下員所合法選任之管理委員,乙就其是否為該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與公業人員發生爭執。問:(25分)
(一)如乙欲起訴解決紛爭,應列誰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起訴狀上應如何記載被告?
(二)在上開訴訟,A 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丙聲明參加訴訟,乙聲請法院駁回,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乙獲勝訴判決確定後,A 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丁對該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其是否原告適格?

三、甲為會計師,因洩漏業務上應守之秘密被訴。檢察官於審判中向法院請求傳喚乙為證人,其與甲同任職於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具有釐清事實關鍵問題的重要性。審判長乃簽發傳票,以證人身分傳喚乙到場說明。乙經合法傳喚,以其具有業務上應守秘密的身分關係,依規定得拒絕證言,乃認其具有正當理由可以不到場,故不予理會傳喚。審判長對於乙經合法傳喚不到場之舉,認為無正當理由,乃為科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之處分,並經法院裁定送達乙。乙不服法院裁定,以「具有業務關係具有拒絕證言權,得拒絕證述為不到場」之理由,提起抗告。試問:
(一)乙主張其可以不到場的理由,是否正當?(10分)
(二)抗告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為何?(15分)

四、被告甲因詐欺罪於偵查中遭聲押獲准,後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裁定審判中羈押。甲於審判始終否認犯行,法院乃認仍有羈押必要,續為延押。審判終結認定事實成立,乃判決甲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亦因刑度過輕提起上訴,惟檢察官之上訴,因逾期而遭駁回。時至宣判時,甲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中,已受 280日的羈押。宣示判決時,甲向法院表示應先將其釋放,法院乃裁定新臺幣 100 萬元交保,於繳交保證金前,仍予還押。試問:
(一)甲是否應予釋放?(10分)
(二)法院具保的裁定是否正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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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2)10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0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316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提起訴訟後,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未限制其受送達之權限,經法院准許。法院於訴訟進行中,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逕送達甲本人,未送達予乙。甲認為已委任乙,乙應會收到通知書並代理到庭,乃未予置理。嗣乙於該次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到場之被告丙復拒絕辯論,是否發生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效力?(25分)

二、甲主張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A 地,在其上蓋屋(違章建築)居住,乃起訴請求乙拆屋還地,並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若干元。甲於訴訟繫屬中,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丙在訴訟上應如何保障自己之權利?(25分)

三、甲為某機關公務員,因涉嫌貪瀆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指揮司法警察至其戶籍地 A 地執行搜索,執行中發現甲另有住所地 B 地,司法警察遂立即至 B 地住所敲門,僅有與甲同住之母親乙在家,司法警察告知乙謂甲涉案欲搜索,乙未阻止,隨之進入屋內搜得相關收賄證物,並將之放入證物袋內,但未製作扣押筆錄。試問法院核發搜索票效力是否及於 B 地?乙未阻止,該搜索是否合法?扣押之證物未加封緘並當場製作筆錄,有無證據能力?(25分)

四、甲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國道 1號高速公路上,時速 90 公里,並未超速,惟乙駕駛自用小貨車突然自甲之右側超車,且未打方向燈直接切入甲之前方,因乙所駕之自用小貨車未與前面大貨車保持安全距離,以致擦撞該大貨車尾部而車身不穩,甲見狀煞車不及,往右閃避仍撞及乙所駕之自用小貨車致乙受傷,經乙提出告訴過失傷害,檢察官依行車記錄器所錄影片認定甲無過失,而為不起訴處分,乙不服聲請再議惟遭駁回。試問乙還有何救濟方法?如有應如何提出?受理機關應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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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4)

10301。(4)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3046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原告甲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命被告乙應返還借貸之古董花瓶一只給甲,於法院審理中,系爭花瓶因地震而摔毀,稍後乙向法院告知此事並提出花瓶碎片,問:甲知悉花瓶毀損後應如何處理該訴?法院又應如何處理該案件?(25分)

二、甲(住所於高雄)因經商需要資金而向乙(住所於臺北)借款新臺幣 2百萬元,雙方並以書面約定若因該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後甲因經營不善,逾期未償還向乙所借之款項,乙乃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甲發支付命令,問: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乙之聲請?若臺北地方法院依乙之聲請對甲作出支付命令並送達給甲,甲接獲支付命令後自知理屈而未於 20日內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確定 5日後又主張臺北地方法院欠缺管轄權而聲請再審,問:甲之聲請是否合法?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聲請?(25分)

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此規定依照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亦有所準用。設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在警車上若以閒聊之方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案情之詢問,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或準用?(15分)若有違反,其法律效果為何?(10分)

四、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又同法第186條第2項規定:「證人有第181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設證人甲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享有拒絕證言權,但檢察官訊問時漏未告以得拒絕證言,且將某甲之證述用作對被告乙不利之證據之一,而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乙在法院審理時,可否以檢察官對甲之訊問違反上開法律規定,主張甲之證述並無證據能力?(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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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6)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22180
【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依民法第767條關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乙交還 A 地,該訴訟涉及兩個主要爭點為:A 地所有權是否為甲所有(爭點一)、乙是否有占有 A 地之正當權源(爭點二),試問:
(1)就爭點一,倘甲欲避免將來法院認定「A 地所有權屬於甲」後,乙又另提後訴訟向法院訴請確認 A 地所有權不屬於甲,而遭後訴訟法院可能為相反於前訴訟法院之認定,甲得如何處理或主張?(12分)
(2)就爭點二,何人應該就有無占有 A 地之正當權源之事實,負舉證責任?(13分)

二、甲起訴請求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之乙,返還消費借貸款新臺幣一百萬元,因未繳納裁判費,甲於民國 103年 5 月 1 日收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駁回其起訴之判決後(假設上訴期間於 103年 5 月 21 日屆滿),甲於同年 5 月 15 日提起上訴,但旋即於兩日後之 103年 5 月 17 日撤回其上訴,問該判決應於何時確定?倘甲遲至同年 5月 30 日始撤回起訴,該判決確定之時間有無不同?(25分)

三、甲、乙雙胞胎兄弟,常以其形貌酷似,身分難以分辨,胡作非為。問:以下二例,法院應如何處理或判決?理由何在?
(1)甲在捷運車廂內扒竊他人皮包,當場為其他乘客扭送警局,甲冒用其弟乙之名應詢。警方詢後,連人隨案移送檢察官,檢察官訊後,旋即提起公訴,惟起訴書仍記載乙之姓名為被告,迨至法院審理中始發現上情。(12分)
(2)甲在捷運車廂內扒竊,經其他乘客發覺時,適逢車到站,甲得以下車逃逸。其弟乙乃以自己之名投案,承認自己犯罪,檢察官遂以乙為被告提起公訴,迨至法院審理中始發現上情。(13分)

四、甲在 Facebook(在線社交網絡服務網站)散布詆毀 A 之文字,A 因而對甲提起誹謗之自訴。嗣於訴訟進行中,A 發現甲幾乎在 Facebook 上網之同一時間亦在 line(個人電腦即時通訊軟體)散布同樣詆毀 A 之文字,遂當庭對甲以言詞追加自訴。問:
(1)A 追加自訴之程序法上條件為何?(12分)
(2)法院如認為甲在 Facebook 與 line 二行為係屬於裁判上一罪,案件應為如何處理?(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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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1)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1415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雙方約定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然甲將貨物交付予乙後,乙至今未償付該貨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 100 萬元貨款,乙除否認該 100 萬元貨款債權外,並主張如法院認為系爭貨款債權存在,則以其對甲已屆清償期之10 萬元借款債權為抵銷。試問:如甲否認該
100 萬元借款債權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 100 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25分)

二、旅客甲在 A 豪華郵輪上摔傷,擬向船籍所在地之B 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船公司乙賠償甲看護費、勞動損失、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A之所在地管轄法院為 C地方法院。甲先就其中900萬元提出假扣押聲請。請附理由說明:甲得向何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由 B 或 C 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效力範圍有何不同?其聲請狀內依法應否表明假扣押標的及其所在地?(25分)

三、刑事訴訟法的目的為何?(至少寫二個)並試從刑事訴訟法法條或歷年大法官的解釋文中各舉出三個條文或解釋文加以佐證。(25分)

四、甲係受僱於某運輸公司之貨車駕駛,此貨車並非甲之所有,而係屬於該運輸公司負責人乙之所有,且為乙之運輸公司重要營業工具。甲性格憤世嫉俗,決定某日深夜以毀損之故意,衝撞某行政機關以示抗議,衝撞後該貨車遺留於現場,除甲輕傷外並無人傷亡,隨後甲被逮捕並解送偵查機關。試問甲在符合訴訟條件,且無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下:
(一)檢察官訊問後申請羈押,該羈押聲請之合法性如何?法院應如何處置?(10分)
(二)假設案發數年後,該貨車仍受到扣押,該扣押處分之合法性如何?乙對此扣押處分如何救濟?(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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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10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0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316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積欠甲一筆貨款 100 萬元,屢次催討均未給付,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該筆款項負責清償(以下稱為「前訴訟」)。經法院為本案審理後,甲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其後,甲又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同一筆貨款(以下稱為「後訴訟」),於後訴訟程序上,丙抗辯該筆貨款債權不存在。試問:前訴訟之確定判決對後訴訟有何效力?後訴訟之法院得否逕依前訴訟之本案判決結果駁回丙之抗辯而判決甲勝訴?(25分)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其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曾前往乙所開設之眼科診所治療眼疾,詎料不僅沒有治癒,反而失明,乙之醫療行為顯有過失;乙則否認其有過失,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試問:受訴法院得否依職權命由 A 醫師就乙之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進行鑑定?如鑑定意見認為乙之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法院是否應依 A 之鑑定意見而駁回原告之訴?(25分)

三、檢察官偵查甲搶劫富商涉嫌強盜案,對甲施以合法通訊監察。檢察官監聽甲與案外人乙電話內容得知,甲向乙表示要搶劫富商,欲向乙購買手槍 1.把。其後,甲被逮捕時,持有之手槍正是向乙所購買。案經檢察官以共同被告起訴甲、乙。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乙皆否認犯罪。甲之辯護人主張,甲、乙之監聽內容屬於傳聞,並無證據能力,並聲請傳喚乙到庭接受詰問。審判期日,乙已逃逸無蹤,傳喚無著。法院播放監聽錄音帶後,採認甲、乙電話通訊內容作為甲有罪之證據。甲案確定後,乙被逮捕歸案。審判期日,被告乙聲請傳喚證人甲到庭接受詰問,但甲行使拒絕證言權而未陳述。法院播放監聽錄音帶後,採認甲、乙電話通訊內容作為乙有罪之證據。試問:本件法官判決甲、乙有罪之採證合法性。(25分)

四、甲涉嫌強制猥褻被提起公訴。甲於偵查時否認犯行。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始自白犯罪,並請求法官為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則反對給與甲緩刑。其後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最後判處甲有期徒刑 1年 6月,緩刑 3年,並命甲向被害人支付 50萬元賠償金。被告以賠償金過高而提起上訴,檢察官以緩刑宣告不當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兩造皆無上訴權,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檢察官不服而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試問:第二審判決及第三審判決之合法性。(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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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7)

10201。(4)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3046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關於受訴法院有無民事審判權一事,係為責問事項或職權調查事項?當事人間得否合意約定由民事法院予以審理?如當事人間均不爭執受訴法院是否有民事審判權,而經第一、二審法院為本案判決後,第三審法院得否以民事法院欠缺審判權限為理由而廢棄原判決?(25分)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其事實及理由略為:乙向甲借款一百萬元,逾期未返還云云(以下稱「前訴訟」)。甲雖獲勝訴判決確定,但因乙無力清償,經強制執行無結果後,遂又向系爭借款之保證人丙請求履行保證債務,問:甲、乙間之判決對丙有何效力?丙得否就甲對乙之借款債權一事予以爭執?此是否因丙有無參加前訴訟而有所不同?(25分)

三、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試問此規定之意旨為何?司法警察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如告知「自白就不會被羈押!」此告知是否違反本條之要求?(25分)

四、當被告犯有「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重罪且嫌疑重大時,是否可以此為羈押被告之理由?試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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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5)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4096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 1、甲2.繼承A 地,如發現A 地被乙無權占有,甲1欲起訴請求乙返還,甲2則無意於起訴,甲1.一人如單獨起訴,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法院是否應駁回起訴?(25分)

二、第二審之上訴狀中如未記載上訴理由,上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大學生甲於手機專賣店竊取智慧型手機一支,老闆當場發現後,將甲扭送至警察局。警員詢問甲後,認為甲坦承犯罪並深感後悔,且無其他前科紀錄,遂將甲責付給甲父母帶回,並交代日後隨傳到案。試問警方此一處置是否適法?(25分)

四、刑事訴訟法內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的立法目的為何?假設犯罪嫌疑人接受警方詢問時自白,後於審判中勘驗發現錄有該自白之段落模糊不清,問此偵查中之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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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6)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32380
【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A 地交還甲,主張該地為甲所有,被乙擅自占用,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乙抗辯其向甲承租A 地,並非無權占有。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後,甲將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丙。丙乃以乙無權占用A 地為由,對乙起訴請求返還該地。問: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丙?乙在丙所提訴訟中,抗辯其訴訟標的已有既判力,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否有理由?(25分)

二、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許可某美國加州聖塔克拉諾縣高等法院判決予以執行,主張該判決命乙賠償甲損害美金20萬元,業已確定,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所定情形。乙抗辯其在該損害賠償訴訟未應訴,有關該訴訟文書均由甲所委任之律師以掛號送達乙之臺灣營業所,未受合法送達,且該判決是缺席判決,有違我國訴訟程序上公共秩序,應不認其效力。問:如乙抗辯屬實,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三、有關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強制辯護」的規定,試問:
(一)所謂的辯護,在審判中係指「形式辯護」或「實質辯護」?請就該條之立法理由及實務見解申論之。(15分)
(二)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因事遲延到庭或中途任意退庭,可否視為已經到場「辯護」?(5分)
(三)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雖有到庭,辯護人僅稱:「請庭上依法判決」或只陳述:「辯護意旨如辯護狀所載」,可否認為已經有「辯護」?(5分)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四、第一審法院受命法官定準備程序期日及處所,疏未注意傳喚被告及通知辯護人,即進行勘驗證人之警詢筆錄光碟。試問:
(一)該勘驗筆錄有無證據能力?理由何在?(15分)
(二)審判期日中,審判長訊問當事人及辯護人對該勘驗筆錄有何意見?渠等均表示:「沒有意見」。則該勘驗筆錄是否得作為證據?(5分)
(三)倘法院於準備程序中,當庭口頭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欲行勘驗證人警詢筆錄之期日及處所,但被告及其辯護人明確表示「不願到場」,並載明於筆錄中,且有簽名於筆錄。試問該勘驗筆錄有無證據能力?(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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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1)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4015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高齡80歲之甲受有輔助宣告,由丙為輔助人。因為甲與乙發生口角,甲用拐杖將乙打傷,乙乃具狀起訴請求賠償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下同)50萬元。訴狀中僅載明被告之姓名等資料,並未載明輔助人,致丙不知甲被起訴之事,甲自行出庭,並與乙當庭同意以10萬元和解。試問:乙之起訴及甲、乙和解之效力如何?(25分)

二、何謂辯論主義?何謂職權探知主義?依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某銀行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之民事訴訟,兩造對於借據之真正均有爭執,惟兩造均未聲請筆跡鑑定或訊問證人,則法院得否依職權將借據送請鑑定或依職權傳訊證人?(25分)

三、甲以販賣營利之意圖購買大量毒品,除部分供自己吸食外,其餘欲伺機出售予不特定人,某日為警方依法查獲及扣得上述毒品,隨即被警方帶回警局,由司法警察乙在製作筆錄前以聊天、溝通方式與甲進行對話,並威脅、暗示如不承認即不製作筆錄,甲、乙對話內容如下進行:「乙問:甲你有沒有將毒品賣給他人?甲回答:應該沒有。乙再問:你擁有這麼大量的毒品是否有販賣意圖?甲再回答:有要賣,但還沒賣出去。」後,乙始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進行權利告知義務、全程連續錄音、影,並製作甲全面承認前述事實之筆錄。不久後,甲被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於審判庭中,乙以證人身分於交互詰問時,否認有對被告甲說不承認即不製作筆錄云云。請詳述理由說明上開警詢陳述是否得作為法院裁判之依據?(25分)

四、甲駕駛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搭載乙,因違規行車為司法警察丙、丁攔停。丙於檢視甲、乙下車所出示身分及駕駛證件後,因聞到甲身上散發濃濃酒味,乃要求甲以呼氣方式測試檢定酒精濃度,甲予以拒絕並拔腿跑離。丙迅速自後追及甲,加以拘捕。旋丙、丁查知乙有施用毒品犯罪前科,無持搜索票,即逕行搜索甲、乙之身體及甲所駕駛自用小客車,惟並無所獲。丙、丁認有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乃不顧甲、乙之反對,在所屬派出所採取乙排放之尿液;將甲帶往醫院採取其體內血液,分別送請檢驗(尿液中有無毒品反應、血液中酒精濃度若干)。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丙、丁所為之拘捕及搜索,是否適法?(15分)
(二)丙、丁所為採取甲之血液及乙之尿液,是否適法?就甲之血液及乙之尿液所得檢驗結果,得否作為認定甲、乙犯罪事實之證據?(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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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6)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法制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660
【等別】二級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民國102年6月間因腹痛前往乙醫院急診,經急診室醫師丙診斷後,開立止痛藥,即請甲回家靜養。詎甲回家服藥後,一睡不起。配偶丁認為丙醫師有診療失當情事。
(一)若丁向法院聲請對於甲就診病歷資料為證據保全,理由中敘明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368條,並主張證據有滅失可能及有釐清事實之必要。法院裁定駁回此一聲請,裁定之理由中亦引述民事訴訟法第368條,但僅說明病歷在醫院應無竄改之可能。問:法院此一裁定是否違法?(15分)
(二)若丁起訴請求乙、丙連帶給付新臺幣200 萬元整,理由說明乙、丙因醫療疏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問:法院對於債務不履行之請求權,是否有闡明之義務?若法官未闡明債務不履行請求權,而判決原告關於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敗訴確定後,原告就同一事實另依據債務不履行起訴主張損害賠償,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二、甲起訴主張乙於某年月日在某地撞傷伊,乙則否認之,並主張其當時未在現場。問:若法官在案發時在現場,知悉乙並非肇事人,法院對其所知事實,可否於判決書直接援引為裁判基礎?對於乙是否在現場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0分)

三、時值歲末年終,公司行號辦理尾牙時節,員警甲等人依照警局規劃執行路檢酒駕勤務,過程中發現X 所駕汽車有隨意變換車道等情形,疑似酒駕,因而攔停其車進行「詢問」。惟X 自覺意識清醒對於酒測堅不配合,員警甲乃擬將X「帶往」派出所進一步調查。試問,員警甲對於X 進行「詢問」與偵查犯罪「訊問」之區別為何?又「詢問」與「帶往」之規範適用是否屬於「強制處分」?(25分)

四、檢察官獲報管區警察 X 有接受賭博電玩業者請託,長期於實施臨檢盤查勤務前「通風報信」,以避免店家遭查緝之不法情事,並且經常涉足有女陪侍場所而接受業者飲宴招待等情。檢察官於依法核准通訊監察期間內,監聽警察X 所使用電話獲悉相關案情並將通話內容轉製監聽譯文。試問,相關監聽譯文是否屬於傳聞證據?其於審判程序如何進行「證據調查」?(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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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3)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司法行政

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11740
【等別(級)】簡任【類科(別)】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駕車闖紅燈撞傷依綠燈號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乙(原為精神健全之成年人),致乙傷重昏迷,成為植物人。乙之父丙因恐乙對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罹於 2年之短期時效而消滅,乃以乙之名義對甲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於起訴狀記載上情且陳明乙已成為植物人。試問:丙代乙以乙名義之起訴是否合法?倘不合法,得如何補正?(25分)

二、在原告甲與被告乙之訴訟中,就兩造簽訂合約第6條約定之訂金性質,承辦法官丙在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審理中當庭闡明:「系爭訂金之性質為何?究為定金或違約金?倘為定金,係證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或立約定金?若為違約金,屬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兩造皆表明係定金性質,並非違約金,但甲主張係證約定金,乙抗辯係成約定金,法官丙並未進一步表態,即宣示辯論終結。丙於判決理由中認定該約定訂金之性質為違約金,並據此為判斷。試問:法官丙能否異於兩造對於契約第6條約定性質之共識(即定金)而自行認定係違約金?丙之所為,有無可議之處?試附理由說明之。(25分)

三、在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下,於通常審理程序外,尚有學理上所稱特別程序,即簡易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以及協商程序,若同時輔以偵查中之緩起訴程序,則至少有四種之多。請問:您認為上述四種特別程序中,何者應扮演主要疏減通常程序案源之角色?比較法上是否有何國法制經驗可供參酌?(25分)

四、請申論我國現行刑事訴訟程序中之強制辯護制度。(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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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2)10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0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16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過世,繼承人有其子女乙、丙、丁3人。剛完成共同繼承登記,遺產中的H 屋(坐落南投縣,市值 150萬元)遭戊(住所在彰化縣)駕駛的貨車衝撞而全毀。乙、丙向戊及其任職的A 公司(主營業所在臺中市)索賠,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因丁不知所蹤,乙、丙2人共同以戊及A 公司為共同被告,向南投地方法院起訴,請求連帶賠償乙、丙、丁共180萬元。乙、丙主張,戊駕駛貨車撞毀乙、丙、丁3人共同繼承的H 屋,A 公司為戊的僱用人,戊因執行職務而撞毀H 屋;A 公司則抗辯戊僅為「靠行」,非其受僱人,且衝撞H 屋時亦非執行A 公司的職務。乙、丙的起訴有無不合法之處?(25分)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108萬元。甲主張乙無權占用屬於甲所有的F 廠房(以下簡稱F)3年,取得占有及使用F 的不當利益。乙抗辯,F 係甲的父親丙所建的違章建築;丙生前將F 出租予乙,其於讓與F 予乙後過世。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返還甲不當得利96萬元,乙對此判決提起上訴,並於言詞辯論中對甲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乙對F 的所有權存在。甲對乙的反訴既未同意亦未反對,僅主張自己因繼承丙的遺產而取得F 的所有權,並否認丙讓與F 予乙一事。試問:乙提起的反訴,程序上是否合法?(25分)

三、甲蓄意損毀 A 的汽車,當場為警所逮捕。警詢時甲認錯並向A 致歉,並承諾願予賠償。A 於是向警方表示保留法律追訴權,警察於製作完筆錄之後,經徵得檢察官同意,並未將甲隨案移送檢察官。惟甲與A 一直無法達成賠償金額的協議,時經8個月,A 不願再做賠償協調,乃正式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傳訊甲,甲完全坦承其犯行,檢察官認為案件輕微且事證明確,乃將甲以毀損罪向管轄法院聲請簡易處刑判決。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四、被告甲因強盜案經檢察官起訴,於一審審判中受羈押。因法官疏忽,未注意羈押期間,致使案件尚未審判終結而羈押期滿,未為延長羈押。於是於審理庭完畢時,諭命甲 30萬元交保,當庭釋放被告。試問法院以具保為釋放逾押被告的作法,是否適法?申論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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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5)

10101。(5)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4106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執達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駕駛汽車於某公路上,路邊一棵百年老榕樹突然傾倒,壓壞其所有之汽車,遂對於乙機關提起國家損害賠償訴訟。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就甲主張乙為系爭榕樹之管理機關,乙表示不爭執,僅抗辯該榕樹係因颱風而倒塌,其不負賠償責任。嗣經法院囑託測量結果,系爭榕樹位於丙機關所管理之土地上。試問乙得否再否認自己為管理機關?(25分)

二、何謂判決之補充?何謂判決之更正?(25分)

三、請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論述下列問題:
(一)羈押原因。(10分)
(二)羈押期間。(10分)
(三)若羈押中被告,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四、甲男、乙女二人係夫妻,因感情不睦,時常爭吵,某日爭吵,乙女被甲男毆傷,遂對甲男提出傷害罪告訴,檢察官嗣對甲男提起公訴。惟甲男於法院審理時否認犯罪,辯稱乙女是自己跌倒受傷云云,乙女則稱二人之子丙童(十歲)可以作證,法院因而傳喚丙童到庭作證。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法院可否令丙童具結?(10分)
(二)丙童顧及甲男、乙女為其親生父母,審判長預料丙童可能不願在法庭中當其二人面前陳述,應如何處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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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6)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2280
【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民國(下同)99年7月5日起訴主張乙於99年5月1日在臺北市文山區某址持棍棒毆打甲,造成甲受有腦震盪及骨折等傷害,迄今仍住院醫療及復健中,請求醫藥費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一百萬元整,並表明係請求之最低金額。問:
(一)在訴訟審理中,甲陸續復支出三十萬元醫藥費,如訴訟中未聲明請求之,於法院就前開聲明為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後,甲可否另起訴請求該後續支出之醫藥費三十萬元?(12分)
(二)對於甲所提醫藥費支出項目及單據,若乙對於該費用支出,是否係因該腦震盪及骨折等傷害所導致及其損害額範圍有所爭執,如甲對之有證明之重大困難時,法院應如何認定之?(13分)

二、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路段駕駛汽車一部,因違規闖紅燈而撞傷伊,造成伊受有如何之傷害等語。被告乙則主張係甲自暗巷中突然闖入車道等語。為釐清此事實,甲因無法提出當時目擊證人之名單,乃請求法院傳訊丙,因丙於案發後剛好路過該地,曾在該路旁人行道上聽聞某目擊證人談論案發經過。若乙主張丙非目擊證人,不得傳訊,此主張是否有法律或法理上之依據?(25分)

三、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決議指出:「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試從理論與實務觀點,詳附理由說明,案件經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之舉證責任與法院職權調查義務間之分際應該為何?被告要否負舉證責任?(25分)

四、某日甲與朋友三人在張三所經營的餐館用餐,無意間甲碰撞到隔桌以A為首的四人中一人;A乃與甲理論,過程中兩人話語不合,兩群人大打出手,多人掛彩。警方據報到達現場,欲將鬧事者帶回警局處理之際,甲不悅,心想曾向張三賒帳未還,一定是被張三藉機報復而出賣報案,因而於警察面前胡亂指摘說,張三的餐館三樓房間藏有槍與毒。警察頓時錯愕,二話不說直接衝往三樓搜扣,果真如指摘內容,意外地起出制式手槍二枝、子彈五十發、安非他命五十公克;執行搜扣行為後,警察也取得張三同意搜索的簽章。試問本案警察搜扣行為合法否?所搜扣的槍、毒品有無證據能力?(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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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1)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4015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分公司有無當事人能力?對於分公司所取得之勝訴確定給付判決,其執行力是否及於總公司?(25分)

二、原告甲、乙列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甲、乙對丁之遺產有繼承權存在。」主張略以:甲、乙二人為被繼承人丁之養子女,依法得繼承丁之遺產等語。丙則抗辯:其為丁之配偶,丁生前未經丙之同意,單獨收養甲、乙為養子女,且未經法院認可,故丁之收養為不合法,丙為丁之唯一繼承人等語。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本件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10分)
(二)於本件訴訟繫屬後,甲具狀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訴,其效力為何?就乙之訴訟部分是否有影響?(15分)

三、住所在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之某甲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5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主張某乙於100年5月間以投資生意為由向某甲借款新臺幣200萬元,嗣屆清償期並未返還,因認某乙涉有詐欺罪嫌。檢察官某丙偵查後,以某乙並未對某甲實施詐術,本件純屬民事債務糾紛,而於101年3月15日對某乙為不起訴處分。書記官某丁於101年3月18日製作不起訴處分書正本,並於同月19日以掛號郵件送達不起訴處分書給某甲,惟郵差某戊於同月20至22日六度前往某甲之住所按捺門鈴多時均無人回應,某甲居住之公寓復無設置管理員,郵差某戊乃於同月22日(星期四)將該不起訴處分書寄存某甲住所地之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某甲住所之門首,另一份投入某甲住所之信箱內,以為送達。試問:(一)某甲並未前往派出所領取不起訴處分書,惟據告訴代理人即律師某己告知本件檢察官已為不起訴處分,乃於101年4月9日(星期一)親自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聲請再議,試問其再議有無逾期?(二)如某甲已於3月23日親赴派出所領取不起訴處分書,嗣於4月9日始遞狀聲請再議,試問其再議有無逾期?(25分)

四、甲持西瓜刀強盜乙之財物,當場遭警察逮捕。二審法院審判時,法官未提示該扣案之西瓜刀,僅提示內載有該西瓜刀之扣押物清單,並問甲有無意見。嗣經二審法院判決甲有罪,甲不服,以該二審法院審判未依法提示證物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試問,該上訴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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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6)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法制

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21360
【等別】二級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住所:臺中市)以乙為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R法律關係的存在。試分別就下列情形,說明受訴的臺中地方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一)受訴法院無管轄權,僅臺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二)該事件屬於公法上爭議,普通法院無審判的權限。
(三)該事件已經先繫屬於日本的法院,而該事件的日本法院判決有受我國承認之可能。

二、A公司與B公司間有M物所有權歸屬及其衍生的相關權利義務的爭執。A公司主張M物為其所有,遭B公司長久無權占有與利用;B公司則否認M物屬於A公司。A公司向管轄法院起訴B公司,請求被告B公司返還其所有物M;B公司在訴訟中一再否認A公司擁有M物的所有權。試問:(25分)
(一)A公司是否得於言詞辯論中以言詞請求法院,一併確認A公司對M物的所有權之存在?
(二)法院實務上常採所謂的爭點效理論,其與上述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二種情況對當事人而言有無差別?

三、檢察官對甲提起重傷罪之公訴,第一審法院依重傷罪判處甲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訴。在第二審之審理中,甲委請乙擔任辯護人。乙雖然曾為律師,但其律師資格已遭撤銷。由於乙相當富有訴訟經驗,在為甲進行辯護時,法院並未察覺異樣,甲則是從頭到尾一語未發,後第二審法院駁回甲第二審之上訴。試問,本案是否可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第三審法院應如何審理?(25分)

四、某日發生銀行搶案,警方在銀行附近一輛疑為被搶匪丟棄的車上找到一副眼鏡與眼鏡盒。警方利用眼鏡盒上眼鏡行之地址,找到這家眼鏡行,進而扣押儲存在電腦內之電腦驗光紀錄。問,電腦驗光紀錄與在眼鏡上所採得之指紋各屬於何種證據?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如何進行證據之調查?(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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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2)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17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行放款新臺幣1,000萬元與乙,乙屆期不清償,甲銀行擬向乙請求返還借款,問甲銀行得否以「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行」之名義為當事人,進行訴訟?倘以該分行名義訴訟後,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均判決該分行敗訴,該分行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改以「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為之,是否合法?試附理由述評目前實務見解。(25分)

二、甲(受損人)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訴請受益人乙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問何人應就受益人乙受利益「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負舉證責任?是否因「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或「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而有不同?(25分)

三、被告甲因配偶乙婚外情之小三丙登門叫囂,揚言要到甲、乙之辦公室公布姦情,甲憤而拿廚房之水果刀,揮舞驅趕丙,甲、丙雙方扭打下,甲手中之刀子刺中丙之動脈,丙送醫途中死亡。在警詢中,乙指證目睹甲在住處殺死丙,經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甲。乙於地方法院審理中雖到庭,然以其為甲之配偶,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拒絕證言,試問乙在警詢中之證言可否作為證據?(25分)

四、因有人檢舉甲提供其住處為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警察隨即派員到現場,當場查獲聚集不特定人以「麻將」及「撲克牌」賭博財物,並扣得供賭博用之賭具及數萬元賭資。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罪嫌,經檢察官起訴。開庭時,甲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提供場所供A等人打麻將及玩撲克牌,並以金錢論輸贏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普通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等犯行,辯稱:案發當天為農曆年假即將結束之週日,在場之B等人均為其子A之友人,因過年期間至其住所聚會,一時興起在自家玩麻將及撲克牌,案發地點為其住宅,警察不但沒有搜索票,自願搜索同意書也是警察事後請甲之女兒C補簽等語。C亦表示開門時警察未出示證件,也未告訴她可以拒絕同意。而警察則辯稱接獲檢舉,抵達現場後,發現當場有人從事賭博行為,因這也算是現行犯,進門後,叫大家不要動,就開始搜東西了。試問警察之所為是否合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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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6)

10001。(5)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4076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執達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 分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參加的規定如何?(25分)

二、甲步行於路上遭乙駕駛機車所撞傷,甲主張乙應負賠償責任,即對乙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甲應於起訴狀表明何事項?又甲於起訴時傷勢未痊癒,以後尚需支出醫藥費,甲得於起訴狀就此為如何之適當表明?(25分)

三、「被告因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正在監執行;嗣又涉及殺人罪嫌(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之住所送達傳票,被告未到庭,檢察官不待被告到庭陳述,逕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查悉被告另案在監執行,乃借提被告到庭,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坦承殺人,請求速審速結並聲明放棄辯護之權利,法院因而未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逕行審判。」試問:
(一)以上偵查程序所為傳票送達,是否合法?理由安在?(8分)
(二)以上偵查程序所為逕行起訴,是否發生起訴效力?理由安在?(7分)
(三)以上審判程序之進行,有無違背法令?理由安在?(10分)

四、法院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其意義何在?而準備程序中應處理之事項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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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6)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32280
【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住所在臺北市)主張乙(住所在桃園縣)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於新竹縣之A地搭蓋房屋,乃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判令乙應拆屋還地。問:(25分)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其無管轄權而裁定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未注意其有無管轄權而判令乙應拆屋還地,乙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設臺灣高等法院亦未注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而為駁回乙上訴之判決,乙能否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乙交付貨物後,甲遲未給付貨款,乙乃向法院訴請判令甲給付貨款。甲於第一審程序中未曾就時效抗辯是否主張或捨棄作成過爭點整理之協議,第一審乃判決甲敗訴,應給付乙貨款,甲遲至第二審始於上訴狀中提出乙之貨款債權已罹於2年短期時效之抗辯。問:甲於第二審始提出之時效抗辯,法院是否應予以失權之效果?(25分)

三、甲行竊某豪宅,得贓物甚多。乙要求分贓,甲不允,發生爭執,甲持小刀刺傷乙,但傷勢不重。甲另警告乙,如果對外張揚,必對乙不利,可能斷其手腳。乙不甘受到傷害與恐嚇,於是向警方告發甲竊盜,並對於傷害與恐嚇提出告訴。警方調查後,移送地檢署。試問:檢察官針對此三案件可否一併起訴?其法律依據為何?又如果案件均在法院審理中,乙始撤回傷害罪的告訴,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四、甲涉嫌偽造貨幣,司法警察持搜索票前往甲的住處搜索。在甲的住處,除了搜得偽幣的半成品與印製材料之外,並意外發現甲基安非他命一公斤。此外,司法警察在書桌抽屜裏發現甲涉嫌恐嚇取財的信件多封。試問:針對搜索票所未記載的甲基安非他命與信件,司法警察得否一併扣押?有無證據能力?(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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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1)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4015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 分

一、甲男與乙女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舉行結婚儀式並至戶政機關辦妥登記。婚後未滿半年,甲男即與乙女分房,自己去睡客房。乙女多次詢問甲男不願與之同房的原因,但甲男卻因此辱罵乙女。甲亦常因乙女煮食不合口味、或乙女出外工作較晚回家等事而辱罵乙女。兩人並無生育子女。乙女於民國99年12月24日以兩人個性重大不合為由,訴請離婚。甲男收受起訴狀後,提出離婚之反訴,並請求乙女返還聘金新臺幣十萬元、鑽戒一枚與鑽錶一只。法院收受案件後,依規定進行調解。請問:(25分)
(一)若甲男及乙女皆不願進行調解,得否略過強制調解程序,逕行訴訟程序?
(二)甲乙因調解不成立而進行訴訟程序。於本案言詞辯論期日,法院得否就當事人「未」提出的事實加以斟酌?

二、甲主張乙欠甲借款新臺幣(下同)九萬元,而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原告甲九萬元。訴訟進行中,原告甲向法院表示被告乙除了應返還借款外,並應支付甲貨款一萬五千元。試問:(25分)
(一)原告甲之請求,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二)起訴後,原告甲所追加的主張是否應予以准許?其適用的程序為何?

三、司法警察甲、乙接獲線民丙之檢舉,謂毒販丁經常於某特定夜店向熟識顧客兜售「安非他命」毒品。甲、乙為蒐集丁販毒證據並予以緝捕,連續數日偽裝顧客前往該夜店消費,藉機接近丁並與之熟識。某日甲、乙見時機成熟,甲乃向丁佯稱為增進飲酒情趣,欲向其購毒吸食;丁不疑有他,將其預藏於上衣口袋之「安非他命」毒品一小包取出售予甲,於交易毒品之際,甲、乙乃出示證件表明司法警察身分,將丁以現行犯逮捕,並對丁實施搜索,果於丁隨身攜帶之手提包與其在夜店使用之置物櫃中,共搜得「安非他命」毒品數十小包。甲、乙之上開偵查作為是否適法?所搜得之「安非他命」毒品可否做為丁販毒之證據?試申論之。(25分)

四、何謂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其內涵為何?又應如何判斷法律所規定之程序是否正當?試申論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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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6)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法制

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960
【等別】二級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對乙有一筆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借款債權,乙對丙有一筆三十萬元價金債權,因乙怠於行使其權利,甲為保全自己權利,乃代位乙對丙起訴請求給付價金。(25分)
(一)甲提起代位訴訟時,應如何表明其當事人、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乙如何參與甲之代位訴訟?在訴訟上如乙自認其價金債權已受清償,而甲否認之,則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甲為原告,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A 地交還甲,主張該地為甲所有,被乙無權占用。對此,乙抗辯其係向甲承租A 地,屬有權占用(下稱本訴訟)。(25分)
(一)在本訴訟,乙有無向甲承租A 地之事實,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受訴法院應在訴訟何一階段分配舉證責任?
(二)甲於本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將A 地所有權移轉於丙。丙乃對乙主張無權占有而訴請其交還該地。丙是否受本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審判權之行使,原保持「不告不理」原則,惟民國91年增訂「交付審判」制度,於檢察機關對被告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得聲請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因而法院於審判前即預先介入審查。 試問:(30分)
(一)何謂「不告不理」原則?
(二)何謂「交付審判」?
(三)「交付審判」制度設置之意義何在?
(四)運作上,如何避免「司法權」對「行政權」之過度僭越?
(五)准予「交付審判」裁定後之本案審判法官,如何維持審判客觀、中立?

四、被告甲涉犯強盜而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32條強盜而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偵查中,被告未羈押);案件移送法院審理後,甲妻乙私自往晤現為律師之昔日情人A,未徵得甲同意即委任A 為甲之辯護人,法院於訊問甲之後,認甲涉犯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之虞,當庭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甲於其妻乙委任 A 之初,即已懷疑乙、A 二人仍暗通款曲,莫名妒火中燒;迨羈押之後,又覺A 辯護不力,氣憤之餘,乃具狀解除對A 之選任辯護,並明示放棄一切律師辯護權利,法院因而逕由甲自行進行辯論以終結審判程序。
試問:
(一)甲在審判中解除對A 之選任,是否有效?理由安在?(10分)
(二)法院在甲放棄辯護權之情形下,所踐行之審判程序,有無違背法令?理由安在?(10分)
【附錄法條】刑法法條:第332條(強盜結合罪)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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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3)100年公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司法行政

100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0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11740
【等別】簡任【類科】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乙向丙購買中古之A車,丙尚未交車前,乙即將A車轉售甲。嗣甲認為乙怠於請求丙交車,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提起代位訴訟,請求丙應將A車交付乙,乙應將A車交付甲。問:乙在訴訟中抗辯其因甲遲延給付價金,已解除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丙則提出乙尚未交付價金之同時履行抗辯。而法院調查證據結果,認為乙、丙之上開抗辯均有理由,應如何判決?(25分)

二、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委任丙、丁二位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均授與特別代理權限,乙於訴訟中抗辯已清償20萬元。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25分)
(一)丙律師認為乙已清償20萬元,具狀向法院表示變更聲明只請求返還80萬元,嗣丁律師到庭則表示仍請求就100萬元借款為裁判,其效力如何?
(二)如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該判決正本於民國100年8月1日送達丙律師,於100年8月5日送達甲,於100年8月10日送達丁律師。嗣丁律師於100年8月23日以甲名義提起上訴,其效力如何?

三、甲男知其妻乙與主管丙有姦情,乃會警於某日入夜至某汽車旅館抓姦,乙、丙於警局均否認通姦,辯稱僅至該館休息而已。惟同行之同事丁(未婚)攜女友至該館,則坦承係受丙之託,安排兩人至旅館姦宿,審判中丁改稱當日驚嚇過度,隨口胡言,乙、丙並未姦宿。嗣丁於丙與其妻戊離婚事件中又坦承安排乙、丙姦宿事;問於乙、丙通姦刑案中:
(一)丁在警局之證言有無證據能力?(13分)
(二)丁在民庭之證言有無證據能力?(12分)

四、甲原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乙涉嫌殺丙未遂案件,起訴後乙經該地院判刑,乙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適甲調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經分案又為承辦該上訴案之公訴檢察官,問甲應否自行迴避?(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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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2)10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0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16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主張乙向其承租房屋,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且因乙之重大過失致失火燒燬該屋之廚房,減損房屋價值50萬元,故甲起訴請求法院命乙給付租金並賠償損害;乙主張自己係代理丙為該租賃行為,丙雖允許乙居住使用該屋,然而丙方為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試問:關於乙究竟是租賃契約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此爭點,以及乙是否有重大過失此爭點,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25分)

二、甲因公務需要,向乙訂購特別設計之電腦一部,乙卻不為給付,甲遂請求法院判決命乙交付該電腦。訴訟繫屬中,乙竟將該電腦賣給惡意之丙,並將該電腦移轉給丙。試問:甲獲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丙?(25分)

三、甲夥同不詳姓名之人,共同將A打傷,A依法對甲及該不詳姓名之人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傳喚甲及A,甲到庭坦承犯行,並供出該不詳姓名之人為乙,A則另因中風昏迷住院未到庭。檢察官再傳乙到庭,乙坦承犯行並認錯。檢察官認甲、乙所犯情節輕微,均尚知悔過,犯罪後態度良好,未得A同意,即對甲、乙為緩起訴處分。待A甦醒,發覺其昏迷住院期間,家人代其收受緩起訴處分書,發現早已逾聲請再議期間,至為氣憤。試問A如何聲請救濟?(25分)

四、檢察官以甲觸犯強盜罪與殺人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提起公訴,地方法院審理後,就殺人部分,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強盜部分則諭知無罪。檢察官就強盜部分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檢察官上訴有理由,且認強盜部分與殺人部分應成立結合犯,以公訴意旨認甲所犯二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容有未洽,將原判決全部撤銷,改判甲犯強盜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試問第二審法院判決是否適法?法律依據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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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5)

9901。(5)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4113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 分

一、19歲之甲向車商乙購買機車1輛,言明價金5萬元,分5期給付,甲於付完第2期之款項後即不再付款,乙乃以甲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給付價金3萬元之訴。書記官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交郵局寄送至甲寄宿處所,郵差至甲之住處時,因甲不在,乃將通知書交給住甲隔壁房之丙,由其代收。問:乙之訴是否合法?法院之送達是否合法?若甲於言詞辯論時由其父親A陪同向法院表示願以2萬元和乙和解,乙亦表示同意,問:法院是否仍應繼續進行訴訟?(30分)

二、請說明證明與釋明之區別。(20分)

三、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合法搜索可分令狀搜索及無令狀搜索,其中合法的無令狀搜索類別有幾種,試分別論述之。(25分)

四、檢察官於何種情形得為緩起訴處分?另緩起訴處分得命被告附帶遵守履行何種事項?試分別論述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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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2。(6)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32380
【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起訴主張:「乙醫師在為其進行某項美容手術時因施用藥物不當,造成其臉部皮膚受損,為此花費醫療費用新台幣60萬元,爰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該醫療費用之損害賠償等語。」被告乙則答辯:「伊之手術無過失云云。」問:法院在此訴訟中,可否闡明甲尚得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另法院可否闡明甲尚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金額若干?(25分)

二、在某借款返還請求事件中,原告甲聲請傳訊丙(甲之配偶)及鄰人丁作證原告曾於某年月日與被告乙在戊代書家中商談借款事宜,問:法官可否以丙係甲之配偶,必定偏袒,不值採信,乃逕行駁回甲之該證據調查聲請,而僅傳訊丁出庭作證?另在此事件中,法官可否依職權傳訊戊到庭作證之?(25分)

三、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已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試舉例說明法院於何種情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25分)

四、某甲涉嫌與其秘書乙女通姦,經其妻丙告訴後,檢察官旋提公訴,法院審理中甲矢口否認通姦之事,表示與乙女僅只同事關係而已,惟甲於與丙離婚民事訴訟中法官訊問時坦承與乙女熱戀中並已同居半年,問甲於民庭訊問時之坦承筆錄有無證據能力?請詳述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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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3。(1)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4015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 分

一、當事人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訴訟卷宗時,何種情形法院得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之?當事人如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中得否准許其聲請,理由為何?(25分)

二、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紛爭解決程序中,除了確定判決以外,還有那幾種情形下法院作成之文書,本法賦予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如對之仍有不服,其救濟途徑分別為何?(25分)

三、何謂傳聞法則?其法理基礎為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傳聞法則於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理由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分)

四、關於下列裁判書之錯誤,應如何補救?試分別回答之。
(一)裁判宣示或送達前發現原本錯誤。(9分)
(二)裁判宣示或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8分)
(三)裁判宣示或送達後發現正本錯誤。(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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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4。(6)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法制

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860
【等別】二級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請具簡明理由,說明下列陳述是否正確,未具理由者,不予給分。(30分)
(一)法院因某法定事由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在該事由仍存在期間,不得依職權自行撤銷停止之裁定。
(二)就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行準備程序,應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受命法官不得調查證據。
(三)對第一審判決之一部提出合法之上訴者,阻卻該判決全部之確定。

二、甲起訴請求乙清償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債務,但乙對甲另有300 萬元債權。請具理由答覆下列問題,未具理由者,不予給分。(20分)
(一)如乙於起訴前,即以存證信函通知甲主張抵銷,但卻未於訴訟中,提出業已抵銷之抗辯。試問:乙能否於受第一審敗訴判決後,在第二審提出抵銷之抗辯?
(二)如乙於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始對甲主張抵銷,並據以對甲提起確認甲對乙之200萬元債權不存在之訴。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證人之意見證據,以排除為原則,惟刑事訴訟法第160條所定「以實際經驗為基礎」之例外情形,究係何指?於被害人車禍前曾診療被害人骨折之骨科醫師,本於其診治被害人之經驗,就被害人車禍後骨骼之傷害原因,所為之判斷意見,是否屬於此種「以實際經驗為基礎」之例外容許情形?試申其義。(25分)(附錄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四、被告涉犯刑法詐欺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並舉出諸多不利於被告之新證據。被告因恐上訴審改判有罪,於第二審行準備程序時,請求認罪協商,經受命法官同意後,合議庭旋於審判期日進行協商程序。在協商程序中,被告坦承詐欺,法院乃依據被告之自白及告訴人之指訴認定被告犯罪,並依被告之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問:以上檢察官於上訴重新舉證、第二審法院同意進行之協商程序及判決之採證,有無違背法令之處?何故?(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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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2)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317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原告甲向法院訴請被告乙應返還借款新臺幣一百萬元,訴訟進行中,法院於送達言詞辯論通知書給甲後,甲卻因急病死亡,遺有配偶 A 和 25 歲之子 B。法院和乙皆不知甲死亡之事,於言詞辯論期日,僅乙到場,乙聲請對甲一造辯論,法院准許乙辯論後,判決駁回甲之訴,問:此判決是否合法?A、B應如何救濟?(25分)

二、甲以新臺幣(下同)八萬元之代價和乙訂立購買某輛中古汽車之契約,甲付清價金八萬元給乙後,乙並未依約交付甲汽車,甲因此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請求判命乙應交付給甲該汽車之訴訟。問:甲之訴應適用何種程序?若訴訟進行中,乙之車庫失火,該汽車被燒毀,問:法院或審判長應如何處理原告之訴?(25分)

三、何謂同一性案件?試問下列情形應如何處理?理由為何?(25分)
(一)此種案件,產生競合管轄之情形。
(二)此種案件,先後起訴於同一法院。
(三)此種案件,先後起訴於同一法院,但先起訴之部分經查並不合法。

四、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試問:檢察官違法搜索被告住所並扣押所取得之證據,應如何判斷認定該證據有無證據能力?(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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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7)

9801。(4)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3046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應將A車返還予甲,主張A車為甲所有,於某日被乙偷走。
(一)在訴訟繫屬中,乙將A車出售並交付予丙,於訴訟有何影響?(10分)
(二)如甲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其執行力是否及於丙?(15分)

二、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應給付甲新台幣40萬元,主張乙簽發同額支票一紙予甲,經甲於票載日期提示而未獲兌現,依票款給付請求權為請求。
(一)如乙抗辯該支票係為向甲借貸而簽發,然甲迄未交付該借款,甲可否追加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10分)
(二)如乙僅抗辯甲之票款給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未為前述(一)之抗辯,甲可否追加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15分)

三、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之義務為何?並請說明證人得拒絕證言之情形有那些規定?(25分)

四、何謂協商程序之判決?其聲請之程序為何?其判決之效果如何?請分別說明。(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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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5)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法院書記官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4106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 分

一、法院就其受理之民事訴訟事件,認無審判權或管轄權時,應如何處理?(25分)

二、合夥有無當事人能力?對於合夥所取得之勝訴確定給付判決,其執行力是否及於合夥人?(25分)

三、檢察官終結偵查之方式有那幾種?對於不當之不起訴處分如何救濟?試分別論述之。(25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說明簡式審判程序與簡易程序之差異。(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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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3。(6)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32080
【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騎機車遭乙違規駕車撞傷,甲因傷勢嚴重,一直住院治療,醫生認為甲未來可能需要長期復健,而且可能須僱專人照料生活起居,故甲將來應支付之醫療費用目前無法確定。問:甲若向法院訴請乙應賠償損害,得為如何之聲明?審判長於辯論終結前應如何處理?若甲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時,僅請求賠償醫療費用,於法院判決乙應賠償甲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且判決確定後,甲又起訴請求乙應賠償甲機車修理費一萬元以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二百萬元,問:甲此之起訴是否合法?(25 分)

二、甲和乙訂立某匹種馬之買賣契約,甲交付價金後,乙並未將該馬交給甲,甲屢次請求交付未果,乃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乙應交付該種馬於甲之訴,訴訟進行中,乙將該馬寄託於丙處。稍後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但丙拒不將該馬交給甲,因此甲又以丙為被告向管轄地方法院訴請丙應交付該馬給甲之訴。問: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訴?若乙係將該馬出租給丙,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之訴?(25 分)

三、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向台南地方法院起訴甲(住台南縣)、乙(住台東縣)、丙(住高雄縣)三人涉犯在台北市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甲在審判中死亡,台南地方法院乃對甲判決不受理,另將乙、丙二人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於台東地方法院。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乙亦死亡,法院對乙判決不受理,另將丙判決管轄錯誤,再移送於高雄地方法院,試問:上開二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四、甲駕車載其父乙出遊,不慎撞傷丙,乙頂替甲到案認罪,檢察官乃起訴乙涉犯過失傷害罪嫌,法院審理中,審判長漏未告知證人甲得拒絕證言,甲仍具結後證稱:乙確實不慎撞傷丙云云,試問:證人甲之上開證言,就乙被訴過失傷害罪案件及甲嗣被起訴偽證罪案件之審判,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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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1)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 分

一、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者,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如何處理?(25分)

二、甲以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訴請乙拆屋還地而獲勝訴判決,乙不服提起上訴,於第二審審理中,甲撤回起訴,乙具狀表示同意其撤回起訴,而終結訴訟。乙乃於三個月內聲請退還第二審裁判費之全部,問法院應否准許,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三、何謂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有無例外?請說明之。(25分)

四、甲男以其女友乙之名義向房東丙承租房屋而共同居住,某日司法警察官丁從其線民處得知甲於該居住處所藏有手槍一把,立即前往甲、乙居住處所欲搜索、扣押該槍械,此際適逢甲、乙二人外出,丁即由房東丙陪同下逕行進入屋內搜索而查獲。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無令狀搜索規定之情形有幾?請敘述之。(12分)
(二)前述搜索程序是否違法?(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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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6)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法制

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21160
【等別】二級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向乙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屆期不還,丙為甲之普通保證人,乙屢次向甲催討欠款皆無效果。乙乃以甲、丙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訴請甲、丙應連帶返還借款三百萬元。言詞辯論時,甲辯稱其未欠乙錢,而丙則未到場。問:甲之答辯效力是否及於丙?若法院審理之後,認為甲確實欠乙三百萬元而丙確為保證人,法院應如何判決?(25分)

二、某大學法律系四年級學生甲、乙、丙等三十人舉辦畢業旅行,由甲出面租A公司之遊覽車出遊,途中因司機B打瞌睡而發生車禍,甲、乙、丙等三十人皆受傷,由於A公司拒絕賠償,甲、乙、丙等三十人乃選定甲、乙、丙三人為原告,訴請A公司和B應連帶賠償甲、乙、丙等三十人每人各新台幣(下同)三萬元,訴訟進行中,甲、乙徵得選定人中二十人之同意,與被告以賠償每人一萬元和解,丙因出國未到場,但法院亦為甲、乙和A、B製作和解筆錄。問:該訴訟和解之效力如何?丙回國後知悉和解之事,乃以自己之名義請求法院續行訴訟,問:法院如何處理丙之請求?(25分)

三、證人與被告間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所定之情形,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規定得拒絕證言,如法院未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之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則所取得的證言對被告的案件有無證據能力?(25分)
【附錄】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第181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第186條第2項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四、甲女因遭其前男友乙男毆打成傷,懷疑乙男所為係受到其女友丙女之教唆,乃於警詢時,提出對乙男及丙女共同傷害之告訴,嗣於偵查中,甲女稱其係個人主觀懷疑丙女教唆傷害,現經丙女解釋已誤會冰釋,甲女因而向檢察官撤回對丙女之告訴,問甲女撤回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乙男?(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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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3)98年公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司法行政

98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11740
【等別】簡任【類科】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在某火災事件中,原告甲起訴主張因被告乙疏失以致甲房屋遭焚燬,屋內家具、錢幣及首飾等財物盡失,請求乙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法院以甲不能提出相關收據或其他證據以證明該等物品之存在,而駁回原告之訴。此一判決是否違背何等證據法則?(25分)

二、何謂處分權主義?在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中,被告之認諾,是否發生何等效力?該訴訟中兩造能否成立「雙方同意兩造間確無婚姻關係存在」之訴訟上和解?或訂立「兩造在系爭訴訟中僅能以某文書作為證據方法」之契約?(25分)

三、甲和乙共同殺死仇人丙,有證人丁、戊目擊殺人經過,又有分別屬於甲、乙所有之殺人兇刀各1把扣案;該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將甲和乙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該案,應該如何調查證據並認定事實?(25分)

四、相牽連案件之意義為何?相牽連案件如何管轄?(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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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7。(2)9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9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315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住桃園之甲向住新竹之乙承租市價新台幣5百萬元,座落於苗栗之房屋,約定租期為1年,租金每月為2萬元。甲積欠乙租金3個月未付,乙於寄終止租約之存證信函給甲後,甲仍不付積欠之租金且拒絕返還所租之房屋,問:乙欲向法院訴請甲應給付租金6萬元並返還租賃之房屋給乙,得向何法院起訴?法院應依何種訴訟程序處理該案件?本案件經第二審判決甲全部敗訴後,甲如認為法院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而不服該判決,是否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25分)

二、(一)原告甲主張其和乙所締結之房屋買賣契約已經合法解除,訴請法院判決命被告乙應返還價金,乙除辯稱契約仍合法存在之外並否認收受價金。問:本案件何造當事人應就何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二)甲駕車經過十字路口時,行人乙突然走過甲之車旁而遭甲撞擊,乙倒地受傷,經送醫治療後,乙向法院訴請甲應賠償服裝破損之損害3萬元、醫藥費10萬元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30萬元。問:於此案件甲、乙各應對何事實負舉證責任?(25分)

三、警員甲某日接獲線報,知悉因殺人罪嫌遭通緝之乙藏身於某民宅中。試問甲之下列行為是否適法?(25分)
(一)甲未申請搜索票即衝入該民宅內,於臥室中發現乙並逮捕之。
(二)逮捕乙並押解回地檢署後,甲復在該民宅客廳內發現一保險櫃,打開後發現櫃內有制式手槍1枝,甲遂扣押該槍。

四、何謂停止羈押?法院對於那些聲請停止羈押之請求不得駁回?(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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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4)

9701。(6)9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9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1980
【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Y以500萬元向X買受一幅畫:
(一)第一審X起訴請求Y給付價金500萬元,Y抗辯買賣契約已因解除而消滅,X即將請求變更為返還該幅畫,Y則不同意X之變更,試問X變更請求是否合法?(15分)
(二)又如X於第一審僅請求給付價金,法院認定買賣關係不存在判決駁回X之訴,X於提起上訴時,以先位聲明請求Y給付價金,並以備位聲明請求Y返還該幅畫,Y不同意X為備位請求,試問X於第二審所為請求Y返還該幅畫,法院應如何處置?(10分)

二、X訴請Y認領A,主張伊因與Y同居二年且發生性關係,而分娩非婚生子A,Y否認與X同居且A非其子,X聲請法院囑託醫學機構對Y實施親子血緣鑑定,但Y拒絕接受血緣鑑定,試問Y得否拒絕?法院應如何處置?(25分)

三、試就刑事訴訟法的學理,各舉二例說明何謂嚴格證明及自由證明。又證據能力之調查係以何方式為之?(25分)

四、未成年養子甲於民國97年元旦遭養父A及一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共同毆打成傷,甲念及情誼,不忍對A提出告訴,迨至同年7月5日,甲之生母乙始知悉不詳姓名者係其痛恨之B,乃不顧甲之反對,執意對A、B提出告訴,試問:乙可否提出告訴?檢察官應如何處置?又若甲僅單獨遭B毆傷,乙可否對B提出告訴?(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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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2。(1)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是支配民事訴訟程序的兩大基本原則。請問:處分權主義之基本內涵為何?試以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印證說明之。(25分)

二、民事訴訟法規定附帶上訴制度之目的為何?於第一審獲得全部勝訴判決之一造當事人,在敗訴之他造提起上訴時,能否提起附帶上訴?(25分)

三、刑事審判權(簡稱審判權)與刑事案件管轄權(簡稱管轄權)之意涵為何?對於無審判權之案件,偵查中及審判中應為如何之處置?對於無管轄權之案件,偵查中及審判中應為如何之處置?(25分)

四、應停止審判程序及得停止審判程序之原因及法理基礎為何?應停止審判程序而未加以停止者,其法律效果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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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5)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法院書記官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4133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於民事訴訟,何種情形得為寄存送達?法院得否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25分)

二、於第二審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其上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訊問被告如何落實被告緘默權,試說明之。(25分)

四、何謂偵查不公開原則,試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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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4。(2)9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9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15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認為乙向其購買總價一千萬元之機器一組,尚有價金七百萬元未付,經多次催討竟不置理,乃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七百萬元,委任書內並記載:丙有代理甲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等語。請附理由,說明丙是否有權為下列行為:(每小題10分,共30分)
1.訴訟繫屬中,具狀主張甲乙間應為承攬關係,乃變更為乙應依承攬關係給付甲七百萬元之報酬。
2.訴訟繫屬中,撤回其中三百萬元之買賣價金之請求(即僅請求乙給付四百萬元之買賣價金。)
3.與乙達成內容為:「乙應給付甲六百萬元,甲其餘請求拋棄。」之訴訟和解。

二、甲、乙二人均喜好收藏畫作,某日,乙告知甲將參觀名畫家丙之畫展,甲乃交付乙一百萬元,委託乙若發現值得收藏之畫作時,代為購買一幅。嗣乙於參觀丙之畫展時,以一百萬元購買A畫,丙旋於翌日死亡,丙之畫作價格一日數漲,甲因獲悉乙購A畫之事,向乙請求交付A畫,但為乙所拒,稱A畫為乙所有。甲乃以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甲就A畫之所有權存在。請附理由,說明下列情形,乙之起訴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之規定:(每小題10分,共20分)
1.乙主張其為A畫所有人,於前開訴訟繫屬中,對甲提起反訴,請求判決確認乙對A畫之所有權存在。
2.於前案判決確定後,乙另案對甲起訴,請求判決確認乙對A畫之所有權存在。

三、試述刑事訴訟審判權與管轄權之概念?法院於承審案件對被告無審判權,且對該案件無管轄權之情形,應如何判決?理由為何?(25分)

四、檢察官以被告觸犯竊盜罪提起公訴,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準強盜罪罪嫌重大,且另有共犯,告知新罪名,被告聞言,拔腿擬逃出法庭,經法官命法警當庭逮捕,並以認被告有串證、逃亡之虞,當庭諭知羈押,被告不服,應如何聲請救濟?依據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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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5)

9601。(1)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民事受訴法院依原告甲起訴狀所載地址送達開庭通知書,就被告乙部分,經郵政機關以「此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倘原告甲部分亦遭郵政機關以相同理由退回,受訴法院又應如何處理?(25分)

二、民事受訴法院於何種情形下,得依聲請准許對於當事人為公示送達?此時,倘無人聲請公示送達時,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有關被告之緘默權與證人之拒絕證言權,在何種情形之下法院負有告知義務?如有違反其法律效果如何?(25分)

四、甲涉嫌在A地竊盜,乙涉嫌在B地犯與甲案有關之贓物罪,請附理由回答下面問題:
(一)承辦甲竊盜案件之A地檢察官,可否對乙在B地所犯之贓物罪合併起訴?(10分)
(二)A地檢察官先對竊盜罪之案件起訴,B地檢察官後對贓物罪之案件起訴,請問:法院應如何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合併審判?(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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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2。(2)9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9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15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乘坐公車時,因公車司機乙及卡車司機丙之過失(經鑑定各為二分之一)而身體受傷。(25分)
(一)如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丙應連帶賠償甲新台幣六十萬元。甲於起訴後,撤回對丙之訴訟,甲之行為效力如何?
(二)如甲以乙為被告,請求乙應賠償甲新台幣六十萬元,乙抗辯其已經甲免除全部債務,經法院認定乙之抗辯有理由,判決乙應賠償甲三十萬元確定。甲又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丙應給付甲六十萬元,甲乙之確定判決對丙之效力如何?起訴後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甲乙丙為某筆土地之共有人,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分割某筆土地。三人於勘驗現場受命法官前成立和解,同意由甲分得A部分、乙分得B部分、丙分得C部分之土地,甲乙丙並願意辦理分割登記,上開內容經載明於和解筆錄。嗣後丙之共有部分經法院拍賣,由丁拍定取得。試問:(25分)
(一)上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如何?甲、乙、丙於何時取得A、B、C部分土地之單獨所有權?
(二)甲可否持和解筆錄,單獨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就丙分得部分應如何處理?

三、附具體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住居所在地在花蓮,其於台東與乙發生激烈爭吵,竟持刀將之砍傷,甲心生悔悟,遂駕車欲將之送往高雄就醫,奈因乙流血過多,於路經屏東時死亡,甲恐事發遂將乙運往高雄山區掩埋。上述情形,何地之法院對之有管轄權?(15分)
(二)我國人民在我國駐外國之使領館內犯罪,究應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抑領域外犯罪?(10分)

四、何謂緩起訴處分?其要件為何?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該案何時確定?(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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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3)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司法行政

96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11740
【等別】簡任【類科】司法行政【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96年5月1日購買A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1戶,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甲因將該國民住宅作非法使用,A市政府爰依國民住宅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向A地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收回甲所承購之國民住宅及基地,A地地方法院以本事件屬公法上原因所發生財產上給付之請求,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而裁定駁回A市政府之聲請;A市政府不服,提起抗告,經該管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而確定。A市政府轉向A地高等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收回上開國民住宅及基地,該高等行政法院認本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應由有管轄權之普通法院審理,遂以裁定駁回A市政府之聲請,並將事件移送A地地方法院。試具理由說明A地地方法院受移送後應如何處理。(25分)

二、甲、乙、丙共有之土地一筆,遭丁無權占有,甲乃對丁起訴,請求丁返還該土地予甲、乙、丙3人,乙、丙對甲起訴一事均不知情,嗣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試問乙、丙其後可否再對丁起訴,請求返還土地予甲、乙、丙3人?依法乙、丙可否另行提起其他訴訟以保障其權利?(25分)

三、共同被告合併審判之原因為何?(25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在何情形下,法院有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之義務?(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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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4。(5)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該土地卻為丁所占用。甲、乙未經丙同意,訴請丁返還該土地於全體共有人,訴訟若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效力是否及於未列為訴訟原告之共有人丙?(25分)

二、請說明民事訴訟法上所稱「和解」與「調解」之意義,二者有何區別?(25分)

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刑事訴訟法設有那些規定,提供必要的協助?(25分)

四、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訊問筆錄與審判筆錄有何不同?二者是否均應由書記官製作?(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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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6)9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9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有一子丙。甲男嗣與乙女離婚,未協議由何人擔任現年十八歲之丙之監護人,但丙自幼與乙同居。某日丙騎乘機車不慎撞及十九歲之丁成傷。丁與父、母賭氣離家暫住其念某大學法律系四年級之朋友戊家中,為本件車禍請求損害賠償,委任戊為訴訟代理人。戊以丁之名義具狀起訴。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原告丁(住所如戊之住所)、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住所如乙之住所)、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聲明欄記載「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醫藥費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合計新臺幣二百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試問:
(一)審判長應命原告補正何事項?(15分)
(二)命補正之裁定應向何人送達?(5分)
(三)法院書記官使郵務機構將命補正裁定書送至戊之住所,適戊外出,丁以戊之同居人名義簽名代收。如自簽收日起已逾法院所定補正期限而未補正,法院可否裁定駁回原告之訴?(5分)

二、依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死亡者,於訴訟有如何之影響?(25分)

三、刑事訴訟法中之相牽連案件,有那些類型?法院對於相牽連案件合併判決後,如果當事人對於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時,上訴的效力範圍及於何者?試說明之。(25分)

四、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起訴。試問是否所有案件,檢察官均得撤回起訴?(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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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4)

9501。(5)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住桃園之甲與住新竹之乙、丙共有一土地座落於桃園,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三人多次協議分割皆未成功,此外甲欠乙新台幣二百萬元,乙屢次向甲催討皆無結果,乙乃以甲為被告向新竹地方法院訴請分割土地及返還借款。甲於言詞辯論時到場並辯稱從未向乙借款,因乙提出甲簽名之借據為證,新竹地方法院乃判命甲應償還二百萬元給乙,並就分割土地部份作成分割之判決,甲不服法院之判決而依法提起上訴,問:第二審法院就甲之上訴應如何裁判?(30分)

二、請說明民事訴訟之簡易案件上訴第三審和通常案件上訴第三審之要件有何異同?(20分)

三、請說明我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有幾種?(25分)

四、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審判中快速終結案件之機制有幾種?請說明其適用之要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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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2。(6)9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9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1680
【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兩造當事人或一造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法院應如何進行審理?試簡述之。(25分)

二、X對Y雖有買賣價金債權一五○萬元,但X於起訴狀上僅請求Y交付一二○萬元買賣價金,於第一審亦獲得勝訴的判決。Y不服該判決而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問X得否於第二審以附帶上訴的方式,請求Y應交付一五○萬元?並申訴其理由。 (25分)

三、居住於A地之被告甲,於B地犯竊盜罪,經C地檢察官傳喚到案,訊問後認其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乃當庭諭令逮捕,而向C地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甲,經法院訊問後,准予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羈押被告甲。經被告甲提出抗告,試問抗告法院對於C地法院之裁定,應如何處理?(25分)

四、甲親眼目睹行為人A犯搶奪罪之經過,將其所見所聞告訴乙。嗣後A被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程序中,傳喚乙出庭作證,並命乙具結,經詰問程序後,法官徵詢當事人對於乙之供述是否有意見,檢察官與被告A均表示對乙之陳述無異議。法院乃將乙之證言列為事實認定之證據,並判決被告有罪。試問法院判決有無違誤?申論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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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1)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書記官、執行員、執達員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科目】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82號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問:何謂聽審請求權?請舉民事訴訟法上之規定說明之。(25分)

二、在何種情形,證人得以書狀為陳述?(25分)

三、羈押之撤銷與羈押之停止,其原因各為何?兩者有何不同?(25分)

四、已婚之甲男與未婚之乙女有通姦行為。甲的妻子丙女在民國九十五年三月知道此事之後,在九十五年五月與甲離婚。問:在九十五年七月時,(25分)
(一)丙可否向檢察官僅限定對乙提出通姦罪的告訴?
(二)若丙未提告訴,可否直接向法院對甲、乙兩人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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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2)9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9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12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乙向甲借款並由乙之子丙擔任保證人,乙屆期未清償,甲遂訴請乙清償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借款。丙為輔助乙而參加訴訟,言詞辯論期日僅甲與丙到庭,甲聲請法院依一造辯論判決。丙除否認甲之借款債權外,並謂縱使甲之請求有理由,甲尚積欠乙貨款60萬元未還,亦得提出抵銷抗辯。法院依證據認定甲得向乙請求60萬元,至於乙對甲的60萬元貨款債權,甲並不爭執,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5分)

二、甲主張T鑽戒為其所有,現為乙侵奪並據為己有,起訴請求返還T鑽戒。訴訟繫屬中乙將T鑽戒售與丙並轉讓交付之,丙不知甲乙間涉訟之事,甲得勝訴判決確定,試問判決效力是否及於丙?(25分)

三、甲在台北寄電子郵件恐嚇居住於高雄的乙,乙心生畏懼,向高雄地院自訴。高雄地院有無管轄權?如果甲恐嚇乙之後,因別的案子而在台中監獄服刑,乙向台中地院自訴,台中地院有無管轄權?如果乙提起自訴時,甲從台中監獄刑滿出獄,台中地院有無管轄權?(25分)

四、實務上曾經針對媒體而發動搜索,引發各界的高度關注。請問:搜索媒體與搜索嫌犯的關鍵區別是什麼?應該注意何種細節?(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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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7)

9401。(2)94年第二次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94年第二次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法院於民事訴訟事件行言詞辯論時,在何種情形下,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在何種情形下,不得准許當事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25分)

二、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土地,因協議分割不成,甲遂以乙、丙、丁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准依甲之方案為分割。乙認為第一審判決之方案並無不當,表示不願上訴。但丙、丁二人認為依甲之方案分割對其二人不利,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於審理丙、丁之上訴時,是否應將乙列為上訴人而判決?請詳述理由。(25分)

三、甲妻懷疑其夫乙,另行租賃套房與秘書丙居住,彼此應有通姦關係,乃委請在徵信社任職之丁,找鎖匠開門侵入乙所租套房,擅自在電話筒內裝置錄音器,並於乙所駕汽車暗置錄影機,嗣果錄得乙與丙曖昧之談話內容,及在車上發生性關係之畫面。訴訟中,乙、丙抗辯甲請丁無故侵入住處及汽車,違法監察他人通訊,妨害他人言論與秘密通訊之自由,因此取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有無理由?(25分)

四、簡述偵查中禁止先行傳訊原則之意義?並說明審理中被告在場權的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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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2。(3)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法院通譯、法院書記官

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94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等別】委任升等考試【科別】法院通譯、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大意及刑事訴訟法大意【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在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有何區別?二者之欠缺,分別是否得以補正?請併舉例說明之。(25分)

二、試分別說明何謂民事訴訟法上之「爭點效」與「反射效」?二者間有何異同?請併舉例說明之。(25分)

三、我國刑事訴訟案件,以三審為原則,以二審為例外,詳述之。(25分)

四、不服「不起訴」、「緩起訴」、「判決」、「裁定」之救濟方式各為何?其法定程式與期間規定各如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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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3。(3)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法院通譯、法院書記官

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94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等別】薦任升官等考試【科別】法院通譯、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論及刑事訴訟法概論【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予乙後,以乙違反租約而經甲終止契約為理由,對乙起訴請求返還A屋,主張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乙則抗辯其非無權占有,甲之終止不合法。試問在下列不同情形中,後訴法院分別應如何處理?
(一)甲在訴訟繫屬中,又對乙提起另一個訴訟,本於相同之原因事實請求返還A屋,惟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10分)
(二)就題示之訴訟,法院認定乙之租賃權存在而判決駁回甲之訴,在判決確定後,甲又本於相同之原因事實,再對乙起訴請求返還A屋,惟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15分)

二、試問當事人於下列情形,是否得聲請裁定更正?
(一)和解筆錄,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10分)
(二)甲聲請對乙發新臺幣五百萬元票款之支付命令,法院於所發支付命令誤寫金額為五百元,致乙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告確定。嗣甲發覺上述錯誤而聲請更正。(15分)

三、何謂「交付審判」?其要件與進行方式各如何?(25分)

四、刑事訴訟法第400條規定:「第三審法院因原審法院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交該管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但第四條所列之案件,經有管轄權之原審法院為第二審判決者,不以管轄錯誤論。」試解釋該條意義。(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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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4。(3)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法制

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94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30840
【等別】薦任升官等考試【科別】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試述公示送達之要件?(25分)

二、甲委任乙律師為有上訴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返還借款,第一審為甲敗訴判決,判決書於九十四年十月三日送至設於法院所在地之乙律師事務所由事務所職員丁簽收,惟乙律師於同年月二日因車禍受傷昏迷不醒住院,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一)回復意識,丁將判決書呈乙閱覽,而知本件判決敗訴,即囑丁代書回復原狀聲請書及上訴狀,蓋用乙印章後於翌日向原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並聲明上訴。第一審法院應為如何處理?(25分)

三、試述刑事訴訟法上規定,被告於何種情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與「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25分)

四、何謂「交互詰問」?其與當事人進行主義之關聯如何?又其與憲法保障人權之精神有何關聯?(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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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5。(1)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科目】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以乙、丙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土地,第一審判決准予分割,乙聲明不服,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嗣後乙單獨具狀向第二審法院聲明撤回上訴,其效力如何?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第一審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應送達原告之判決正本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合法送達,應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於同年九月五日寄存送達於其住所地之警察派出所,兩造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應於何時確定?(25分)

三、訊問筆錄與審判筆錄有何區別?請詳述之。(25分)

四、當事人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時,應如何主張其權利?(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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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6。(6)9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法制

9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試題30770
【科別】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代位債務人乙,對乙之債務人丙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訟繫屬後,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丁。試問甲所提之代位訴訟究應如何處理?(25分)

二、A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甲,因乙董事之選舉(決議)過程有瑕疵,而提起撤銷該決議之訴訟。若於訴訟終了前,乙之董事任期已告屆滿,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25分)

三、甲、乙二人口角,乙忿恨離去,揚言有膽別跑,甲誤以為乙將對其不利,轉身拔腿逃逸,不慎絆倒,脊椎扭傷,因而對乙提出恐嚇、傷害之告訴;惟甲於提出告訴後,即因脊椎傷害惡化,併發臚內出血,昏迷住院治療二月。檢察官偵查時,乙否認有任何恐嚇行為,並辯稱甲自行絆倒受傷與之無關。甲於清醒後,得知其告訴之案件,已於一週前經檢察官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不起訴處分確定。試問甲對該不起訴處分不服,應如何救濟?(25分)

四、甲與乙係鄰居,為停車問題爭執交惡,某日甲發現其汽車輪胎四輪遭人刺破,因而在街道上,辱罵「龜孫子、王八蛋」,乙在屋內聞言,以為甲對其公然侮辱,衝出屋外,揮打甲臉部,致甲受有鼻子流血之傷害,二人均提出告訴;甲坦承有怒罵之言詞,但辯稱係針對刺破其汽車輪胎之人,並未指名乙,是乙自己「對號入座」;乙則坦承有傷害甲之犯行,但辯稱甲公然侮辱在先,其所為係正當防衛。檢察官勸諭雙方和解無效,遂以甲犯公然侮辱罪、乙犯普通傷害罪,聲請管轄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受理後,以甲犯公然侮辱罪,乙犯傷害罪,各判處拘役五十日;甲、乙二人均不服,向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合議庭採納甲之辯解,認甲所為係對刺破其汽車輪胎之人而為,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甲對乙有公然侮辱之犯行;而乙傷害甲之犯行事證明確,其辯稱正當防衛尚非可採,因而認甲上訴有理由,乙上訴無理由。試問:地方法院合議庭應如何處理?合議庭判決之後,全案是否確定,不得再上訴?(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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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7。(2)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0580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X基於債務不履行,對Y提起損害賠償訴訟。X向法院陳述依X.Y間之契約,Y應於特定日為X辦酒席10桌,Y並未依約辦理等事由,請求Y賠償其損害。問X上述事由之陳述,是否為盡其主張責任?若自始即未陳述,將發生何種訴訟法上的效果?(25分)

二、債權人X因債務人Y怠於行使其對Z之債權,乃代位Y對Z提起給付之訴。問:(25分)
1.Y得否另行對Z提起給付之訴?
2.Y如何確保其實體的利益及程序的利益?

三、試比較「盤查」、「拘提」、「逮捕」之不同?此三者與「搜索票」之開立要求又有何不同?(25分)

四、非常上訴判決與再審判決在效力上有何不同?(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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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4)

9301。(1)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執達員【科目】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一小時三十分

一、原告甲住台北市,被告乙住桃園市,甲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乙應塗銷坐落新竹市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台北地方法院受理後,認其無管轄權,即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試問桃園地方法院是否因此取得管轄權?(25分)

二、在A對B取得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B另向法院聲請為禁止A實行抵押權之假處分,法院應否准許?(25分)

三、法院於第一次刑事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時,得處理那些事項,並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予以記載?(25分)

四、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於何時確定?又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於何種情況下,檢察官始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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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2。(6)9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法制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試題30670
【科別】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試論公務員拒絕證言之要件及其判斷之主體?(25分)

二、房屋所有人甲,將房屋出租與乙,嗣因乙兩個月以上未付房租,甲對乙終止租賃契約,並訴請乙返還房屋。該訴訟繫屬後,乙將房屋轉租與丙。訴訟結果,甲獲得勝訴判決。甲主張基於終止租賃契約或基於所有權請求返還房屋,所獲之確定判決對丙的效力是否不同?(25分)

三、甲乙結婚後,乙續與老情人丙約會通姦,被甲捉姦在床,試回答下列問題:(25分)
1.甲並不原諒乙之犯行,甲可否自訴丙犯相姦罪嫌?
2.甲事後原諒乙之犯行,甲可否自訴丙犯相姦罪嫌?

四、被告之辯護人甲律師於準備程序進行中,抗辯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乙之警詢筆錄為傳聞證據,並無證據能力,檢察官則聲請傳喚製作該警詢筆錄之刑警丙,以證明該筆錄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試問:受命法官應如何處理此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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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3。(3)93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法院通譯、法院書記官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考試試題
【等別】委任升等考試【類科】法院通譯、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大意及刑事訴訟法大意【考試時間】一小時三十分

一、在民事訴訟上,法院於何種情形,得或應將訴訟事件通知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第三人於何種情形,得對於確定判決提起撤銷之訴?(25分)

二、於何種情形,得聲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法院為該項處分時,可否命先為一定之給付?(25分)

三、檢察官依偵查結果之不同,於終結偵查時所可能採取的處分有那些?(25分)

四、試比較刑事訴訟簡易程序與簡式審判程序主要之差異,並簡要說明其不同之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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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2)9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九十三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0580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原告甲對被告乙、丙、丁訴請確認就某動產共有權存在,乙、丙委任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嗣乙、丙選定丁為當事人後,乙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戊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則:(25分)
1.Α律師在該訴訟之訴訟代理資格是否受影響?
2.乙死亡是否影響丁被選定人資格?戊是否得承受訴訟?

二、何謂人身保全?法院在處理時是否因其有無執行名義而有不同?(25分)

三、刑事訴訟法上有所謂「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以及「不待陳述逕為判決」,兩者有何不同?又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或不待陳述而逕為判決,其情形為何?(25分)

四、試解答下列問題:
1.何謂「自訴」?何謂「告訴」?兩者有何不同?(9分)
2.甲打傷乙,經乙提起自訴並經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後,乙怒而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應如何處理?(8分)
3.甲以一棍連續毆傷乙丙二人,乙先提起自訴,丙嗣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應如何處理?(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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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8)

9201。(3)9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法院通譯、法院書記官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等別】委任升等考試【科別】法院通譯、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大意及刑事訴訟法大意【考試時間】一小時三十分

一、何種案件可以簡易程序審理?由何人聲請簡易程序?(25分)

二、何謂單獨被告與共同被告?區別單獨被告與共同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實益為何?(25分)

三、上訴第三審有何種限制?(25分)

四、告訴乃論的相對概念,應該是「非告訴乃論」,而非「公訴罪」,請說明其意義。(提示:除了親屬竊盜之外,竊盜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對於竊盜犯是否只能循公訴程序進行追訴,而竊盜被害人不能自訴?)(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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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3)9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法院通譯、法院書記官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等別】薦任升官等考試【科別】法院通譯、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概論及刑事訴訟法概論【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試說明下列民事事件之管轄法院:
1.住所在台中巿之甲、乙夫妻,因夫妻失和,乙妻返回桃園縣娘家居住,嗣經甲查獲乙在桃園與舊情人通姦,甲乃以乙與人通姦為由,起訴請求與乙離婚。 (10分)
2.甲所有坐落桃園縣之土地,為住所在新竹巿之乙無權占用,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土地。(10分)

二、說明下列情形之送達,是否合法:(每小題10分,共30分)
1.對身陷大陸之被告為公示送達。
2.郵務人員送達,不能送達本人,又無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交付,乃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乙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之信箱內。
3.由分租房屋之學生代收應送達之文書。

三、緊急搜索(逕行搜索)行為之要件為何?其與一般搜索行為之要件有無不同?依法檢警機關如何發動緊急搜索?試分別論述之。(25分)

四、刑事訴訟程序中之「告發」與「告訴」之概念區別為何?告訴對於告訴乃論之罪之效力為何?試分別論述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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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3。(1)9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執達員【科目】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一小時三十分

一、於通常訴訟程序,當事人在那些情形,得於第二審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25分)

二、於通常訴訟程序,第三審法院在那些情形許可提起第三審上訴?(25分)

三、目擊證人甲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並陳述被告乙殺人之經過。法院審判時,辯護人主張甲的陳述是審判外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試問辯護人之主張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請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說明之。(25分)

四、甲騎機車不慎撞傷乙,乙向檢察官提出傷害告訴。檢察官以甲犯罪輕微,不顧乙反對,即對甲為緩起訴處分。乙對該處分不服,試問乙得如何請求救濟?該救濟程序適用之前提要件如何?法院應如何處理?請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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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4。(6)9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法制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等級】一級考試【科別】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含問題解析)【考試時間】三小時

一、甲、乙、丙、丁四兄弟共有一筆建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乙因長年在外,丙、丁乃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在全部土地上對半各建築三層樓房一棟。九十年十月間甲、乙返鄉欲使用該土地,與丙、丁商量未果,甲、乙共同對丙、丁提起請求拆屋還地及分割共有土地之訴。第一審受命法官開庭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甲對小弟丁不忍對簿公堂,欲撤回對丁之訴。問:(二十五分)
1.訴撤回之程序。
2.甲應如何方能發生撤回其訴之效力。
3.訴撤回之效力如何?

二、甲死亡,遺有妻乙及未成年子女丙、丁,乙並懷孕在身。甲之友好為其組成治喪委員會,公推戊為主任委員,己為執行長治喪。己以治喪委員會名義辦理喪事,對葬儀社庚負債新台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於辦畢喪事後不為清償。問下列各種情形之效力(包括訴訟合法與否及有無理由)? (二十五分)
1.庚對乙、丙、丁及乙之胎兒提起請求連帶清償二十萬元債務之訴。
2.庚對治喪委員會提起請求清償二十萬元債務之訴。
3.庚對戊請求清償二十萬元債務之訴。
4.庚對己提起請求清償二十萬元債務之訴。

三、何謂證據排除法則,其學理依據為何?並就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試述有無該法則之適用及其範圍。(二十五分)

四、詳述非常上訴之意義及其立法目的。設某甲犯殺人案件,二審法院於審判期日未經甲之辯護人到庭辯護逕予辯論終結判處甲之罪刑,案經上訴三審駁回甲之上訴而告確定,試問該案可否提起非常上訴,如提起非常上訴,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及其理由。(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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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5。(4)9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試解答下列有關管轄之問題:
1.任意管轄與專屬管轄有無競合之可能?(十二分)
2.第一審法院之判決違背任意管轄時,發生何種效力?違背專屬管轄時,發生何種效力?(十三分)

二、試解答下列有關事實認定之問題:
1.法院如何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真偽?(十二分)
2.在刑事訴訟上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在,所要求心證之程度,與在民事訴訟上為認定待證事實之真偽,所要求心證之程度,有何不同?(十三分)

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7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於身心障礙者涉案或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試問:刑事訴訟法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設有那些特別規定,以保障智能障礙者之訴訟基本權?(二十五分)

四、何謂緩起訴?緩起訴與微罪不檢舉之職權處分有何區別?緩起訴之要件為何?試申論之。(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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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6。(7)92年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

九十二年高等檢定考試試題
【類科】法務類【科目】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何謂適時提出主義(或稱為限制的自由順序主義)?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何?違反適時提出之規定者,有何不利之法律效果?(二十五分)

二、甲(住所在新莊)主張乙(住所在桃園)無權佔住其所有座落於新莊之房屋,甲乃向桃園地方法院訴請乙應返還該房屋。桃園地方法院指定期日通知甲、乙兩人進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時,乙拒絕交還房屋並主張該屋之所有權屬於乙,並提起確認該屋所有權屬於乙之反訴。問:桃園地方法院就甲、乙所提之案件有無管轄權?乙之反訴是否合法?(二十五分)

三、試述刑事訴訟法為防止檢察官濫行起訴,設有何制衡機制?(二十五分)

四、試述現行法對於自訴之提起有何限制規定?如有違反,法院應否命補正?(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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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7。(2)92年第二次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九十二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A於九十二年三月二日向B住所地之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B發支付命令,B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接到支付命令,旋於同月十日將其住所由台北遷往台南,並於同月十五日就該支付命令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異議,台北地方法院乃改分訴訟案件,審理中,被告B抗辯台北地方法院無管轄權,其抗辯有無理由?(25分)

二、試說明撤銷羈押、視為撤銷羈押與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25分)

三、何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其與保全執行之假處分有何不同?(25分)

四、法院於何種情形下,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在何種情形下,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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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8。(6)9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法制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試題
【科別】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債權人甲代位債務人乙對第三債務人丙提起返還借款訴訟所獲得之確定判決,其既判力是否及於乙?試申論之。(25分)

二、甲駕駛大客車於下坡路段肇事,致乘客乙等受到傷害。於損害賠償訴訟中,乙等以「甲與隨車員聊天」、「超速駕駛」為攻擊之焦點,主張甲有「過失」。法院就上述焦點事實無法獲得心證,乃依據證據調查所得酒測的結果,甲當時酒精濃度高於法定值甚多,而認定甲有「過失」。問:法院如此之認定,有無違背辯論主義之原則?(25分)

三、試問下列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1.非法搜索、扣押所得之物。(9分)
2.司法警察之調查報告。(8分)
3.司法警察夜間詢問被告所製作之警詢筆錄。(8分)

四、甲駕車不慎同時同地撞及乙、丙二人,乙因而受有普通傷害,丙因而死亡,試解答下列二問題:
1.乙先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須告訴乃論),丙之子丁嗣再告訴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應如何處理?(10分)
2.丙之子丁先告訴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乙嗣再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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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3)

9101。(2)91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九十一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法制【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乙向甲購買貨物一批,並轉賣與丙,丙發現該貨物有瑕疵,向乙表示解除契約,並起訴請求乙返還買賣價金。甲為輔助乙,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聲明參加訴訟。請問:
1.下列案例中,甲行為之效力為何?
2.甲承認該批貨物確有丙主張之瑕疵。(十三分)
3.第一審判決乙敗訴,甲列乙為上訴人而提起上訴。(十二分)

二、下列案例,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二十五分)
甲主張乙向其借款新台幣一百萬元,而簽發支票一紙交由甲收執,以為清償之用,經甲提示付款不獲兌現,甲乃向乙提起給付票款之訴。乙對支票之真正不爭執,僅以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未成立為抗辯。此種情形,應由何人就借款未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甲向乙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某日甲發現遺失信用卡,立即向乙銀行辦妥掛失手續。但乙銀行嗣後仍就該信用卡於掛失前已發生之消費帳款新台幣十萬元,自約定之扣款帳號扣除之。甲乃以乙銀行為被告,主張該帳款係由第三人盜刷,請求確認其對乙銀行關於該十萬元之債權仍然存在。此種情形,應由何人就帳款係由第三人盜刷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刑事訴訟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後,法院以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起訴,應具備那些條件?(二十五分)

四、何謂公訴優先原則,說明其內容及理由。(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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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2。(1)9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執達員【科目】訴訟法概要【考試時間】一小時三十分

一、甲(住台北市)主張:乙(住台北縣永和市)積欠借款新台幣壹佰萬元,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乙發支付命令,乙抗辯本聲請案應專屬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而提出異議後轉入通常程序,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終局判決。問:此判決是否合法生效? (二十五分)

二、原告A(住台南市)訴請台南地方法院判命被告B(住台南市)償還借款新台幣佰萬元。B委任親戚C律師(住台中市)應訴。B敗訴後,由C律師代收送達判決書,並代理提起第二審上訴。問:應如何計算其法定期間?(二十五分)

三、有夫之婦乙與同事丙通姦,乙之夫甲對乙、丙之通姦行為,如提起自訴,其自訴是否合法?如為告訴,告訴是否合法?如甲自訴後,再向檢察官告訴,檢察官對該告訴應如何處理?如甲向檢察官告訴,經檢察官開始偵查,甲又向法院自訴,法院應如何判決?(二十五分)

四、甲酒醉駕車,被警察路檢發現而移送法辦。檢察官告知甲,如甲願意配合地方法院檢察署酒醉不駕車之宣導活動,即不予起訴。檢察官如此作為是否合法?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說明之。(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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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3)91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考試。法院通譯、法院書記官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考試試題
【等別】委任升等【類科】法院通譯、法院書記官【科目】民事訴訟法大意及刑事訴訟法大意

一、請說明民事訴訟上合意管轄之要件。(二十分)

二、依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之舉證責任如何分配?若甲駕車經過十字路口時,撞倒闖紅燈之行人乙,致乙身體多處受傷,乙於送醫治療出院後,向甲求償遭甲拒絕,乙乃向法院訴請甲應賠償醫藥費五萬元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十萬元。若甲、乙於訴訟中完全否認對造之事實陳述,則甲和乙於此案件中各應就何事實負舉證責任?(三十分)

三、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茲所謂特別情形為何?請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二十五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何人得提起自訴,又自訴之提起,法律有何種之限制,請分別說明之。(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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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

1.「*」考選部巳更正測驗題答案。2.本超連結檔以考選部最近公告為依據,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未收編之科目,敬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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