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項目說明
福利名稱:新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服務
福利說明:(一)第一級,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或領有本市榮譽市民證明、或領有居留證並基於互惠原則領有本市政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外國籍身心障礙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第七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五】。 2、第二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一】。 (以上需障礙等級註記重度以上者) 3、第一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九】。 4、需乘坐輪椅之下列人士(依實際認定,且障礙等級註記中度以上者): (1) 第七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五】。 (2)第一類至第八類含二類以上或含ICD診斷欄位註記【一三】。 (3)ICD診斷欄位註記【一五】。 (二)第二級,設籍本市、或領有本市榮譽市民證明、或領有居留證並基於互惠原則領有本市政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外國籍身心障礙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需乘坐輪椅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依實際認定)。 (三)第三級,本市除前兩級別之身心障礙者或其他非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第七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五】。 2、第二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一】。 3、第一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九】。 (以上需障礙等級註記重度以上者)
補助內容:服務項目: (一)就醫、就學、就業及就養。 (二)參加公民投票、民族掃墓活動。 (三)經本市專案核准配合之公益活動或其他活動。 本服務之服務範圍: (一)以本市、臺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轄內為服務範圍。 (二)設籍新北市之服務對象,預約訂車起點與終點須有一端位於本市轄內。 (三)非設籍本市之服務對象,預約訂車或臨時訂車,起點須位於本市轄內。 本服務之服務時間:營運中心預約訂車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7時;用車前一日上午9時至下午7時及當日上午9時至用車前2小時
承辦單位: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姓名:陳泓奇 電話:(02)29603456#6801 e-mail: 姓名:陳宥竹 電話:(02)29603456#6986 e-mail: 傳真:(02)29661543 營運中心:(02)82583200
應備證件:一、所需文件: 1、身分與設籍地點資料文件。 2、聯絡人或聯絡方式。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詳情請於復康巴士網站查閱或請電洽營運中心
申請方式:傳真復康巴士營運中心驗證應備證件後,於復康巴士營運中心網站上預約或電話洽復康巴士營運中心預約。 網站位址://www.ycbus.org.tw/ 訂車專線:(02)8258-3200 傳真專線: (02)2966-7277 申訴專線: 0800-227799 ,(02)2706-2686#221
- 申辦地點:
板橋區 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 02-29603456 www.ntpc.gov.tw
臺南市復康巴士服務辦法
1.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
第1010404150A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 102年5月2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
第1020375276A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為提供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及短暫性行動不便民眾之交通運輸服務,以促進其社會參與,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第 3 條
復康巴士接送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對象、時段、優先順序、申請期限及受理申訴方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4 條
本服務項目:
一、小型復康巴士:就醫或社會參與。
二、中型復康士:休閒旅遊、會議或集會等集體性活動。
第 5 條
本服務小型復康巴士乘載數以四人為限及二輛輪椅;中型復康巴士乘載數九人及五輛輪椅。
本服務範圍小型復康巴士為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及至臺灣高速鐵路嘉義太保站;中型復康巴士接送起迄點應有一端位於本市境內。
前項小型復康巴士服務範圍,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擴大之。
第 6 條
本服務計費方式小型復康巴士如附表一:中型復康巴士如附表二。
第 7 條
首次申請本服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小型復康巴士:
(一)申請表。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應檢具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應檢具六個月內醫
生開立需乘坐輪椅之證明。
(五)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之低收入戶者,應檢
具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二、中型復康巴士:
(一)申請表及活動之相關文件。
(二)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相關社會福利機構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符合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一者,其相關資料影本。
第 8 條
已申請本服務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扣點載計並取消當日服務:
一、於用車當日取消服務,未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致影響其他服務對象權益,扣計一點。
二、預定用車時間十五分鐘後,未抵達申請地點候車,經司機電話聯繫後,不能立即抵達並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致影響後續服務班次,扣計一點。
前項扣點累計達五點者,自翌日起十四日內停止其申請服務。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收費項目 | 計費方式 | |
一 | 搭乘者 | 依臺南市計程車費率三分之一計費,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
二 | 共乘 | 共乘路段依臺南市計程車費率六分之一計費,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由搭乘者各自負擔。 |
三 | 一人陪同搭乘者 | 免費。 |
四 | 增加陪同者 | 每單趟加收新臺幣五十元整,並以一人為限。 |
五 | 低收入戶每週搭乘六次單趟以內者 | 免費。 |
六 | 就醫每週搭乘四次單趟以內者 | 免費。 |
七 | 停車費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 | 依實際支付金額計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