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詐欺案件層出不窮,詐騙手法也越來越多元,究竟什麼情況才符合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呢?常見的車手詐騙、atm自動轉帳等等,分別觸犯了什麼詐欺罪則?今天就讓好律師帶著你們一起了解吧!
實際詐欺案例:帳戶被警示有符合詐欺構成要件嗎?
阿皓雖然白天有在工廠當包裝員,但因為家人生病微薄的薪水根本不夠用,在臉書打工社團加了一個女專員的line後,對方告知是澳門線上博弈,因為公司需要很多帳戶來給客戶匯兌,說租借存摺跟提款卡1個帳戶5,000元,因此寄了2本給對方,寄出之前有再次詢問對方是不是真的會按時匯款?對方保證不用擔心,所以阿皓就寄出存摺和提款卡了,不久後阿皓卻接到郵局通知被列為警示戶,結果去開庭時法官說阿皓是幫助詐騙集團騙錢的人,作出有罪判決……
詐欺構成要件,好律師幫你解答!
- 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 刑法詐欺有幾種?分別是哪些罪責?
- 常見刑法詐欺疑問還有哪些?
- 刑法詐欺罪的流程
刑法詐欺注意事項看這裡:
Q: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詐欺罪大致上分有「普通詐欺罪、加重詐欺罪、準詐欺罪」3種,因應詐騙手段的不同而定有不同罰責,且連「未遂犯」都會面臨刑罰。
法律上有以下5點會構成犯罪,且這5項刑法詐欺罪構成構成要件須具貫穿的因果關係,才會成立:
- 施以詐術(凡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法,傳遞不實訊息,使人陷於錯誤〉。
- 不實資訊(被害人誤信行為人所傳遞不實資訊為真實)。
- 財產損害(被害人實際財產有減少)。
- 有不法意圖(有意圖要透過詐術謀取他人的財物或從中獲得利益)。
- 犯罪故意(明知會損害他人利益而犯法,但仍因為自己有所圖而故意去做)。
Q:刑法詐欺有幾種?分別是哪些罪責?
除了了解詐欺構成要件,各種詐欺在法定刑責上其實也不盡相同,以下是包含普通詐欺罪、加重詐欺等刑期與罰金的統整:
詐欺手法 | 刑責 | |
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第339-1條 (收費設備詐欺) |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如:自動販賣機、售票機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
第339-2條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 |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如:銀行ATM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第339-3條 (電腦設備詐欺) |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 |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
第339-4條 (加重詐欺) |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2)3人以上共同犯之。 (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第341條 (準詐欺罪) | 乘未滿18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Q:常見刑法詐欺疑問還有哪些?
民眾諮詢時常會有以下疑問:
1. 他總是騙我加班,或人在外面不方便接電話,結果被我發現明明就是劈腿,他這樣浪費我的青春,可以告他詐欺嗎?
A:刑法詐欺罪是一種財產犯罪,有人說謊或是隱瞞一些事情,但與財產的處分變動無關,並不會構成詐欺罪。
2. 投資或合夥獲利越拿越少,最後被通知因為市場不穩定投資失敗,可以告刑法詐欺嗎?
A:投資本來就有賺有賠,如果這個投資公司、項目都是確實存在,只是因為營運不善或景氣問題賠錢,對方並沒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不符合詐欺構成要件,僅為民事投資糾紛,除非對方一開始誘哄投入金錢的理由就是虛構的,才有可能落入詐欺刑法的範疇。
3. 朋友跟我借錢周轉,結果本票到期一直跟我哭窮,最後整個人失聯,可提告詐欺嗎?
A:除非有證據可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沒有還錢的打算,否則返還借款屬於民事訴訟問題,建議可持相關資料找專業律師評估聲請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
4. 被告刑法詐欺罪可以和解撤告嗎?
A:除了雙方之間具有配偶或一定親屬關係的情形可以撤告以外,一般的詐欺都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即使詐欺和解檢察官仍需繼續偵辦,因此若涉案金額龐大,建議還是在訴訟流程中由律師陪同協議或作庭上和解,對雙方都較有保障。
Q:刑法詐欺罪的流程
詐欺訴訟流程,大多是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開始審理案件,法院會定期日開庭,一般會先命受命法官一人行準備程序,而後再另定審判期日行交互詰問和言詞辯論,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 被告身分查驗: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 陳述起訴要旨:以確定起訴效力所及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 調查證據:證據調查程序由檢察官依法負舉證責任,將證據提出於公判庭上,使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在此階段,雙方就證據的證明力互相攻防,盡量讓法官形成對己方有利之心證。
- 交互詰問:由檢察官、律師或是被告分別在法庭上對證人直接問話,讓證人講出對自己有利的證詞,
或發現證人有虛偽不實的陳述時,可以藉由當庭質問證人,降低法官對證人證詞的可信度。 - 言詞辯論:證據調查完後,雙方進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主要可分為兩大部分:一是針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辯論,二是針對被告量刑的辯論(科刑辯論)。辯論終結後法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再開辯論。
- 詐欺判決: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會詢問被告有何其他陳述,在就本案作出判決,例如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
其實許多民事糾紛,諸如買賣、債務、合夥、投資等都和刑法詐欺罪只有一線之隔,法院實務上稱這種很類似的民事糾紛為「假性財產犯罪」,但一般人實在是非常難以區辨,建議若有相關疑慮,可具備相關資料求助專業詐欺律師,以找到最符合需求的維權方式,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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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詐欺罪構成要件有4項:
- 行為人施用詐術
- 受害人陷於錯誤
- 受害人將財產交付
- 受害人受有財產上的損失
以上四項詐欺構成要件缺一不可,所以很多人以為詐騙後得到錢財才會觸犯詐欺罪,只要沒有得手即便被抓都不會有事。但事實上在我國刑法內有詐欺未遂犯之處罰,所以若今天被害人因旁人機靈報警,而未交出財物,還是會因為詐欺未遂而受到刑責處罰。
實際詐欺未遂判例
例如之前桃園市刑大警方於接獲情資指稱,以犯嫌為首的電話詐騙集團在彰化縣設立詐騙機房,專門詐騙民眾錢財,以積欠手機話費、證件遭人盜用、洗錢等話術進行詐騙。
經過數日追查,一舉破獲詐騙集團機房,逮捕13名嫌犯,並搜出大批做案工具,包含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網路設備、手機、提款卡及教戰守則講稿。但因該集團正處於起創階段,僅在培育新人,尚未有實質被害人出現,故即便有詐騙行為,檢察官及法官仍僅得依詐欺未遂罪起訴並判決。
Q:詐欺未遂也是犯罪嗎?
我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有明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詐欺即便是未遂犯一樣屬於犯罪行為,在我國刑法所處罰的範疇內。
Q:詐欺未遂刑責會判多久?
我國刑法第 25 條關於未遂犯的規定載明:「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犯罪都會處罰未遂犯,但詐欺罪就是在刑法第339條第3項中有特別規定明文處罰的類型。
另,"得"按既遂犯之減輕詐欺未遂刑責,條文中得的涵義為”可以”的意思,並非”應”減輕,所以法官可以在普通詐欺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的範圍內依犯罪情節裁量是否有減輕空間,為了不被「判好判滿」,訴訟中的應對和表現就十分重要,建議尋求專業詐欺律師陪同答辯。
Q:若不小心詐欺未遂,能透過律師和解嗎?
可以的!但需要特別注意詐欺不管既遂或是未遂,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司法單位有依法追訴的權責,雖不會因雙方達成和解就可以由被害人撤告,但若能得到被害人原諒,不論是在偵查程序或審理程序,都較有機會爭取較輕刑責。
不過,也因為詐欺和解可能會牽涉到認罪問題,一定要審慎考慮,無法出爾反爾,建議涉案時還是要先諮詢律師並依照案件的實際情況來評估是否需要做訴訟上的和解,以免因訴訟策略的矛盾反而受到不利判決的後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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