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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何謂私法人不能承受之耕地?所指是那些是耕地?為何需要特別限制?
一.所謂私法人:指依據私法上的意思行為所設立的組織。又可分為:
(1)財團法人:係財產的集合體,例如私立學校、私立醫院、慈善機構、宗教團體、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海基會…等。
(2)社團法人:係人的組織體,例如公司、銀行、農會、漁會、工會、律師公會…等是。
二.耕地:目的與農業生產及必要相關的土地,確保農地生產的質量及數量,保持生存的基本資源及條件,再另以區域計畫法,特別劃定區域,為耕地用以加以保護;因此特別排除私法人並限制其購買,目的已如前開以不用再行論述,否則會發生私法人假農舍之名,興建住宅、公司聚會所…等,少數人之短期利益,而犧牲大多數人民長期之利益。
因此耕地買賣分割及新購農地興建農舍最小面積0.25公頃限制,係農業發展條例修法時,參照改善農業經營環境辦理農地重劃標準坵塊面積而設定,從客觀國內外經營規模比較,與考慮農業機械操作之便利及灌排設施之有效利用等觀點,每宗耕地0.25公頃已嫌太小;且從台灣農家經濟調查報告及農業所得資料計算耕耘機作業效率結果,亦證實小面積之農地經營較缺乏規模經濟效率。
三.基於整體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考量農地是生產、生活及生態等長期性公共財,影響層面廣大且深遠,故限制耕地分割及新購農地興建農舍最小面積0.25公頃;並為了防堵財團炒作耕地,明文以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其目的即在此)。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四.依此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向承受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憑以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當地農業發展情況及所申請之類目、經營利用計畫等因素為核准之依據,並限制其承受耕地之區位、面積、用途及他項權利設定之最高金額。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農民團體乃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業法、合作社法、農田水裡會組織通則,所組織農、漁會、農業合作社、農田水利會等統稱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包含農業試驗所、實習農場等從事農、漁研究發展之機構、學校、農業財團法人),當農法人單位欲參與法拍農地標售或購買時,農業主管縣、市政府農申請核發承受耕地證明書,如為參與投標需放入前項證明書於投標書內,使其能辨別投標方為有效投標書。
非都市土地之耕地 | |
使用分區(A區) ※註一 | 使用地類別(B區) |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地、森林區 | 農牧用地 |
※註一:使用分區(A區)加 使用地類別(B區),才是耕地的土地屬性判別依據 |
以上四種才叫做耕地。農發條例第33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所以上列四種耕地,可承受對象為限為下列兩種:1.自然人(一般人士)、2.農法人即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等簡稱農法人。
非都市土地之非耕地 | |
使用分區(A區) ※註一 | 使用地類別(B區) |
風景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工業區、鄉村區 | 農牧用地 |
風景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工業區、鄉村區 | 養殖用地 |
風景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工業區、鄉村區 | 林業用地 |
風景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工業區、鄉村區 | 水利用地 |
風景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工業區、鄉村區 | 生態保育用地 |
風景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工業區、鄉村區 | 國土保安用地 |
風景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工業區、鄉村區 | 道地目農路 |
風景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工業區、鄉村區 | 供農用之暫未編定地(旱林) |
※註一:使用分區(A區)加 使用地類別(B區),才是非耕地的土地屬性判別依據 |
五.上列均稱為非耕地,為私法人、自然人、農法人均可以自由購買,並沒有受限制承受對象,需特別注意(B區用地類別)雖然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容易讓人混淆,認為私法人不得承受購買標的物,其實是錯誤的。
另外需特別再注意的是,農法人想參與法拍屋標售,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聲請流程,單位作業牛步、也花時間,通常不是短時間就能下來,因此承受耕地證明書最長有效期間為一年,如有意參與購買,可以提前以某拍賣地號先作為申請通過後,找到適合標的再聲請變更承受地號(以舊案新送),可以節省許多等待期間及作業時間,以免趕不上拍賣的基期及快速流程,看了喜歡的物件也不見得來得及參與標買。
下列提供聲請書範例及應準備之證件說明: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申請書(範例)
受文者:台中縣(市)政府
主旨:本團體(機構)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經擬具符合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 類 目)之經營利用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六份及規費收據乙紙,請審查並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再審查及核發承受耕地許可證明書,請 查照。
法人種類 | 應檢附證件 | |
一.農民團體 | 1.設立許可文件影本。2.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3.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4.位置略圖。5.經營利用計畫書(承受之耕地有違反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列明該耕地承受後適法使用之方式。但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免予說明)。 | |
二.農業企業 機構 |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2.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3.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4.位置略圖。5.經營利用計畫書(承受之耕地有違反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列明該耕地承受後適法使用之方式。但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免予說明)。 | |
三.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 | 1.申請人為農業財團法人者,應檢具設立許可文件影本。2.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3.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4.位置略圖。5.經營利用計畫書(承受之耕地有違反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列明該耕地承受後適法使用之方式。但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免予說明)。其申請經營類目為推廣教育示範田之實習農場,應檢附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 |
團體或機構名稱: 簽章(圖記)
地 址:
聯絡電話:
負 責 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
本團體(機構)擬承受耕地如下:
縣 市 | 台中縣 | 合 計 | ||||
鄉鎮市區 | ||||||
地段 | 南陽段 | |||||
小段 | ||||||
地號 | 207 | |||||
面積 (單位:公頃) | 7 | |||||
使用分區 | 農業 | |||||
用地類別 | ||||||
所有權人 | 陳有錢 | |||||
權利範圍 | ||||||
備註 | 筆數: |
團體或機構名稱: 簽章(圖記)
地 址:
負 責 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台中縣(市)政府審查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案件審查簽辦表
申請單位: 收件日期
文 號:
項目 | 審查事項 | 審查結果 | 審查人 | 備註 | ||||
縣(市)政府審查事項 | 一.申請人資格是否符合,且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是否齊備 二.從事之產業,是否符合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規定 三.承受耕地之區位及面積是否未零散且屬經營所需 四.承受之耕地是否作整體規劃 五.所提出之經營利用計畫書內容是否符合當地農業經營發展需要 六.承受之耕地有違反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經營利用計畫書是否列明該耕地承受後適法使用之方式(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免審查本事項內容) |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 □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
審查結果 | 1.( )審查事項符合,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再審查。 2.( )審查事項不符合,敘明理由駁回之或限期命其補正。理由或補正事項: | |||||||
主 辦 | 科 長 | 處長 | 縣市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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