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台湾工作条件

雖然近年全球受到疫情的造成外國人來台人數銳減,不過在今年2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放寬「商務人士入境政策」,根據《中央通訊社》的報導,商務人士來台人數有翻倍的成長。
在放寬的商務人士類別中,若有應聘需求的外國人,只要取得「工作證」以及備妥相關文件,就能向該國的駐台辦事處申請商務簽證來台。
究竟「工作證」該如何取得?申請的資格、流程又有哪些規範呢?本文將提供最完整的工作證介紹,詳細提供外國人工作證申請教學。
(延伸閱讀:2022商務人士入境懶人包)

  • 工作證申請資格
  • 外國專業人士在台工作
    •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 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
    •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 藝術及演藝工作
    • 履約人員
    • 外國人來台求學期間工讀
    • 外國人來台畢業後留台工作
    • 就業金卡
  • 外國人來台工作三大注意事項
    • 商務簽證
    • 工作證
  • 居住空間
    • 防疫旅館
    • 短期租屋

「工作證」其實就是「工作許可」,不論是台灣雇主延攬外國人才,或者是外國人在台灣工作都需要向主管機關-勞動部取得「工作證」,簡單來說只要你不具備台灣國籍,但是要在台灣工作就一定要具備的基本文件,而申請資格又可以區分為以下四大類別:

  • 一般外國專業人士在台工作
  • 外國人來台求學期間工讀
  • 外國人來台畢業後留台工作
  • 就業金卡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證的取得方式必須按照各工作專業內容進行申請,目前總共可以分成以下15大項,包含營繕建築、交通、財金、不動產、移民、律師、技師、醫療、環境、文化、學術、獸醫、製造業、批發業、其他。只要依照符合各專業領域所需之申請條件,就可以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外國人在台灣工作證許可。

A01.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從事營繕工程施工技術指導、品質管控或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技術諮詢。

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2.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註:本部已訂有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詳請參考會商機制說明、作業流程及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391號令)
  3. 上開會商機制之相關說明及作業流程
  4.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5.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註: 本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及第8條之1規定。

雇主除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營造業,或取得建築師開業證明及2年以上建築經驗。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9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申請書連結)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審查費收據正本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文件影本:(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2)(一)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二)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一)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二)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 申請單位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A02.交通事業工作

  1. 陸運事業
    1. 鐵公路或大眾捷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諮詢及營運、維修之工作。
    2. 由國外進口或外商於國內承製之鐵路、公路捷運等陸上客、貨運輸機具之安裝、維修、技術指導、測試、營運之工作。
    3. 國外採購之機具查驗、驗證及有助提升陸運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2. 航運事業
    1. 港埠、船塢、碼頭之規劃、設計、監造、施工評鑑之工作。
    2. 商港設施及打撈業經營管理、機具之建造與維修、安裝、技術指導、測試、營運及協助提升港埠作業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3. 船舶、貨櫃、車架之建造維修及協助提昇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4. 從事海運事業業務人員之訓練、經營管理及其他有助提升海運事業業務發展之工作。
    5. 民航場站、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之工作。
    6. 有助提升航運技術研究發展之航空器維修採購民航設施查驗及技術指導之工作。
    7. 航空事業之人才訓練、經營管理、航空器運渡、試飛、駕駛員、駕駛員訓練、營運飛航及其他有助提升航空事業業務發展之工作。
  3. 郵政事業
    1. 郵政機械設備系統之規劃、設計審查及施工監造之工作。
    2. 有助提升郵政技術研究發展之國外採購郵用物品器材之查驗及生產技術指導之工作。
    3. 郵政機械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維修及郵政人才訓練之工作。
  4. 電信事業
    1. 電信工程技術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工作。
    2. 有助提升電信技術研究發展之國外採購電信器材查驗、生產、技術指導之工作。
    3. 電信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技術指導及維修之工作。
    4. 電信人才訓練之工作。
    5. 電信加值網路之設計、技術支援之工作。
    6. 廣播電視之電波技術及其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指導之工作。
  5. 觀光事業
    1.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之經營管理、導遊、領隊及有助提升觀光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2.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經營及餐飲烹調技術為國內所缺乏者之工作。
    3. 風景區或遊樂區之規劃開發、經營管理之工作。
  6. 氣象事業
    1. 國際間氣象、地震、海象資料之蒐集、研判、處理、供應及交換之工作。
    2. 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及指導之工作。
    3. 國外採購之氣象、地震、海象儀器設備校驗、維護技術指導等有助提升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4. 氣象、地震、海象技術人才之培育與訓練及氣象、地震、海象、火山、海嘯等事實鑑定之工作。七、從事前揭6款事業之相關規劃、管理工作。

  1. 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2.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註:本部已訂有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規定有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詳請參考會商機制說明、作業流程及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391號令)
    3.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4.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註:本部已針對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訂有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2. 倘外國人係從事觀光事業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旅行業經理人(第11條)、航空器運渡、試飛(第12條)、駕駛員、駕駛員訓練(第13條)、營運飛航(第14條)、普通航空業之駕駛員(第17條)、航空器發動機、機體或通信電子相關簽證(第20條)等工作,除應符合上開條件外,另應具備相關資格證明(應備證明文件詳如「應備文件」)。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及第10條規定。

  1. 雇主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
  2. 倘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及航空器營運飛航之工作,另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聘僱外國人從事本國籍普通航空業之駕駛員工作則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中華民國普通航空業許可證。
  3. 又倘雇主係聘僱外國人從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及本國籍普通航空業之駕駛員工作,除應符合上開條件外,亦應符合下列規範:
    1. 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 雇主應先培訓本國籍駕駛員(聘僱外國籍駕駛員人數總和,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前七年內所自訓之本國籍駕駛員人數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人數總和之2.5倍)。
    2. 本國籍普通航空業之駕駛員工作: 限於未曾引進之機型。但曾引進之機型而無該機型之本國籍教師駕駛員或執行已具該機型執業資格之國籍駕駛員複訓者,不在此限。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5條、第16條及第18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文件影本:(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2)(一)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二)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一)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二)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 受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工作需加附文件:(一)航運事業:(1)航運事業之航空器運渡、試飛工作:雇主所需機型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僱外國人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2)航運事業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僱外國人之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3)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僱外國人之航空醫務中心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自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應另檢附申請日起7年內自訓本國籍駕駛員名冊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書。但該申請年度已檢附者,免附。)(4)航運事業之普通航空業駕駛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正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僱外國人之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5)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發動機、機體或通信簽證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及航空器維修或相關技術五年以上工作證明文件影本。(二)觀光事業:外國人受聘僱擔任導遊須附受聘僱外國人之導遊執業證影本、外國人受聘僱擔任領隊須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領隊執業證影本、外國人受聘僱擔任旅行業經理人須附旅行業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 申請單位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 申請聘僱外籍廚師「具體理由及正面效益」補充說明書

A03.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1. 證券、期貨事業:
    1. 有價證券及證券金融業務之企劃、研究、分析、管理或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2. 期貨交易、投資、分析及財務、業務之稽核或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2. 金融事業:存款、授信、投資、信託、外匯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金融業務,以及上開業務之企劃、研究分析、管理諮詢之工作。
  3. 保險事業:人身、財產保險之理賠、核保、精算、投資、資訊、再保、代理、經紀、訓練、公證、工程、風險管理或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1. 協助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工作。
    2. 協助處理會計師法所定業務之工作。

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2.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註:本部已訂有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規定有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詳請參考會商機制說明、作業流程及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391號令)
  3.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4.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註: 本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6條及第8條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證券、期貨事業」、「金融事業」、「保險事業」及「協助處理商業會計事務」工作之雇主,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證券、期貨事業、金融事業或保險事業之證明;另聘僱外國人從事「協助處理會計師法所定業務」工作之雇主,則應取得會計師執業登記。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1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文件影本:(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2)(一)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二)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一)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二)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會計師(雇主)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 申請單位特許事業許可證或會計師執業登記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A04.不動產經紀工作

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外國人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發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且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8條及第22條規定)

  1. 雇主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本國公司:
      1. 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2.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達美金40萬元以上。
    2. 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1. 設立未滿1年者: 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2.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 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5. 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詳請參考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971號令)
  2. 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財團法人:設立未滿1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2. 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50人以上。
    3. 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
    4. 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文件影本:(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2)(一)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二)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一)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二)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 申請單位營業額證明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A05.移民服務工作

一、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
​二、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從事移民業務2年以上。
  2. 曾任移民官員,負責移民簽證1年以上。
  3. 具備律師資格,從事移民相關業務1年以上。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

一、雇主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本國公司: 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達美金40萬元以上。
  2. 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設立未滿1年者: 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5. 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詳請參考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971號令)


二、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財團法人:設立未滿1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500百萬元以上。
  2. 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50人以上。
  3. 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
  4. 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

​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文件影本:(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2)(一)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二)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一)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二)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 申請單位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 申請單位營業額證明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A06.律師、專利師工作

  1. 外國人從事律師工作,應具備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資格; 從事專利師工作,則應具備專利師資格。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8條、第24條及第25-1條規定。
  2.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應具備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並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之經驗(該期間不以畢業後之年資為限)或外國律師考試及格。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本項係屬法務部委託辦理,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法務部101年9月21日公告、「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一、聘僱外國人從事律師工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中華民國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 另聘僱外國人從事專利師工作,則應為經營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中華民國專利師。
  2. 中華民國律師。
  3. 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5條、第25-1條規定)

二、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應具備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資格。
※本項係屬法務部委託辦理,雇主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法務部101年9月21日公告、「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文件影本:(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2)(一)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二)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一)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二)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律師(雇主)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申請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文件影本:1.聘僱律師: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執照影本2.經營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中華民國專利師或律師之執業執照影本或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A07.技師工作

外國人除應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外,且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8條及第26條規定)

雇主除應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該業務之證明。
​※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6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影本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 申請單位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A08.醫療保健工作

於醫事機構(包含: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藥商及藥局、衛生財團法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從事醫療保健工作。​

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營養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及助產師。
  2.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醫療衛生業務上須聘僱之醫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得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8條及第27條規定)

雇主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醫療機構。
二、護理機構。
三、藥商及藥局。
四、衛生財團法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聘僱前條外國人之機構。
​※ 雇主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8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影本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開業登記證明影本
  • 申請單位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A09.環境保護工作

  1. 人才訓練。
  2. 技術研究發展。
  3. 污染防治機具安裝、操作、維修工作。

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2.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註:本部已訂有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規定有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詳請參考會商機制說明、作業流程及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391號令)
  3.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4.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註: 本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 外國人資格規範得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及第6條規定)

一、雇主以下列各款為限:

  1.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2. 廢水代處理業者。
  3.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
  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聘僱前條外國人之事業。


二、除上開資格要件外,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本國公司: 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2. 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設立未滿1年者: 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5. 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詳請參考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971號令)


三、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財團法人:設立未滿1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2. 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50人以上。
  3. 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
  4. 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

※ 雇主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0條、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文件影本:(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2)(一)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二)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一)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二)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 申請單位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 申請單位營業額證明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A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 出版事業:新聞紙、雜誌、圖書之經營管理、外文撰稿、編輯、翻譯、編譯;有聲出版之經營管理、製作、編曲及引進新設備技術之工作。
  2. 電影業:電影片製作、編導、藝術、促銷、經營管理或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3. 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業:節目策劃、製作、外文撰稿、編譯、播音、導播及主持、經營管理或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4. 藝文及運動服務業:文學創作、評論、藝文活動經營管理、藝人及模特兒經紀、運動場館經營管理、運動裁判、運動訓練指導或運動活動籌劃之工作。
  5. 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各種資料之收藏及維護,資料製成照片、地圖、錄音帶、錄影帶及其他形式儲存或經營管理之工作。
  6. 博物館、歷史遺址及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機構:各類文化資產或其他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之保存、維護、陳列、展示(覽)、教育或經營管理之工作。
  7. 休閒服務業:遊樂園業經營及管理之工作。

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2.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註:本部已訂有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規定有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詳請參考會商機制說明、作業流程及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391號令)
  3.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4.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註: 本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得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6條及第8條規定)

一、雇主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博物館、歷史遺址及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機構」等2款: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從事圖書館、檔案保存業、博物館或歷史遺址等機構之證明。
  2. 另「出版事業」、「電影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業」、「藝文及運動服務業」及「休閒服務業」等5款,則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本國公司: (1)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2)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達美金40萬元以上。
  • 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1)設立未滿1年者: 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2)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詳請參考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971號令)


二、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財團法人:設立未滿1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500百萬元以上。
  2. 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五十人以上。
  3. 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
  4. 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

※雇主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1條、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文件影本:(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2)(一)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二)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一)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二)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 申請單位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申請單位為:圖書館、檔案保存業、博物館、歷史遺址及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機構)
  • 申請單位營業額證明影本(申請單位為:出版事業、電影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業、藝文及運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A11.學術研究工作

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2.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註:本部已訂有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規定有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詳請參考會商機制說明、作業流程及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391號令)
  3.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4.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註: 本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得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6條及第8條規定)

雇主應為專科以上學校、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學醫院。
​※雇主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2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文件影本:(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2)(一)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二)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一)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二)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申請單位為專科以上學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學醫院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A12.獸醫師工作

外國人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獸醫師證書,且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 外國人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6條、第8條及第33條規定。

雇主應為獸醫師之執業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聘僱外國人從事獸醫師工作之機構。
​※ 雇主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3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在臺取得之獸醫師證書影本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申請單位開業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A13.製造業工作

經營管理、研究、分析、設計、規劃、維修、諮詢、機具安裝、技術指導等

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2.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註:本部已訂有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規定有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詳請參考會商機制說明、作業流程及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391號令)
  3.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4.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註: 本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外國人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及第8條規定。

一、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本國公司: 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達美金40萬元以上。
  2. 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設立未滿1年者: 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5. 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詳請參考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971號令)


二、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財團法人:設立未滿一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2. 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50人以上。
  3. 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
  4. 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

※雇主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文件影本:
    1. 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 (一)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二)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3. 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
    4. 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一)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二)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 申請單位營業額證明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A14.批發業工作

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2.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註:本部已訂有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規定有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詳請參考會商機制說明、作業流程及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391號令)
  3.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4.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註: 本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外國人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及第8條規定。

一、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本國公司: 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達美金40萬元以上。
  2. 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設立未滿1年者: 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 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5. 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詳請參考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971號令)


二、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財團法人:設立未滿1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2. 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50人以上。
  3. 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
  4. 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

※雇主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文件影本:
    1. 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 (一)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二)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3. 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
    4. 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一)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二)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 申請單位營業額證明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A15.其他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一、從事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
二、從事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三、從事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可參考本部勞職規字第0940503752號令及本部105年3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020791號公告。

一、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2.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註:本部已訂有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規定有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詳請參考會商機制說明、作業流程及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391號令)
  3.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4.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註: 本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二、外國人係從事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除應符合上開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情事:

  1. 經設立15年以上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或於3個以上國家(不含我國)設有海外教學分支單位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 (以下簡稱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
  2. 具備國際廚藝相關證照。
  3. 具有國外餐飲業5年以上工作經驗及於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2年以上教學經驗。

※外國人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8條規定,以及本部105年3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020791號公告。

一、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本國公司: 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達美金40萬元以上。
  2. 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設立未滿1年者: 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 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5. 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詳請參考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971號令)


二、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財團法人:設立未滿1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2. 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50人以上。
  3. 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
  4. 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


三、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除應符合上開規定外,應與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且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設立短期補習班。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6條、第37條規定,以及本部105年3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020791號公告。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文件影本:
    1. 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 (一)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二)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3. 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
    4. 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一)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二)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 申請單位營業額證明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20歲。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惟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三、教授之語文課程為其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四、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14小時,如同時受僱於2名以上雇主,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6小時。外國人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32小時。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2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之大專以上學歷證書影本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文件正本
  • 補習班立案登記證明
  • 補習班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擬聘之外國人每週課程表
  • 受聘僱外國人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所開具之全國性無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犯罪紀錄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E01.運動教練

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持有國家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國家運動教練證。
  2. 曾任運動教練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經國家 (際)單項運動協(總)會推薦。
  3. 具有各該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核發之教練講習會講師資格證書,並經該總會推薦者。
  4. 具有動作示範能力,並經各該國際(家)單項運動總(協)會推薦者。
  5. 具有運動專長,為促進國內體育發展,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得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3條規定。

雇主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學校。
  2. 政府機關。
  3. 公益體育團體。
  4. 營業項目包括體育運動等相關業務之公司。
  5. ​參與國家單項運動總會或協會主辦之體育運動競賽,附有證明文件之機構或公司。

※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5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之大專以上學歷證書影本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受聘僱外國人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其他應備文件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E02.運動員

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代表參加國際或全國性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持有證明文件。
  2. 曾任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並經國家 (際) 單項運動協 (總) 會推薦。
  3. 具有運動專長,為促進國內體育發展,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得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4條規定。

雇主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學校。
  2. 政府機關。
  3. 公益體育團體。
  4. 營業項目包括體育運動等相關業務之公司。
  5. 參與國家單項運動總會或協會主辦之體育運動競賽,附有證明文件之機構或公司。

※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5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之大專以上學歷證書影本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受聘僱外國人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其他應備文件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藝術及演藝工作,應出具從事藝術、演藝工作證明文件或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但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6條規定。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 觀光旅館。 觀光遊樂業者。 演藝活動業者。 文教財團法人。 演藝團體、學術文化或藝術團體。 出版事業者。 電影事業者。 無線、有線或衛星廣播電視業者。 政府機關。 各國駐華領使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國際組織。
※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7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活動企劃書
  • 外國人受聘僱期間從事演藝、藝術工作證明文件或具體工作事績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 其他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或「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之契約內工作。

履約期間30日以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無須申請; 31天至90天,需由在臺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訂約事業機構(授權之代理人)提出申請,但外國人資格不受限制; 91天以上,則應符合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資格規範(例如:學經歷等)。

雇主應為在臺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訂約事業機構(授權之代理人)。
​※ 履約相關規範得參考「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3項、「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7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履約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履約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文件影本: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一)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二)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3)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一)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特許許可事業證明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訂約國內、國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 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書影本及中譯本
  • 外國法人出具之指派外國人履約之指派文件(指派函)
  • 附加應備文件

只要是來台灣求學的外國學施,包含僑生、港澳學生、語言課程學習之學生,都可以依照相關的規範申請工讀的資格,並且依法取得工作許可。

來臺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機關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 僑外生申請工讀條件可參考「就業服務法」第50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

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 工作時間限制可參考「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有效期間之護照影本

如果是外國學生、港澳生、僑生來台讀書畢業後,想要繼續留台工作,依法可以透過兩個管道申請工作證:

  • 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
  • 依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申請

上述兩者都需要依照前面提到的前面提到的「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申請方式同步辦理,前者「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的資格也要符合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但是後者可用評點新制申請,申請的詳細工作內容、資格、工作證取得方式如下:

依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申請

應符合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下各工作類別之工作內容。(詳請參考一般外國人在臺工作專區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外國人應為在臺取得大學學士(含)以上學歷之外國留學生、僑生與其他華裔學生,並經本部審核累計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及本部110年12月1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94311號公告。

雇主應符合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下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 (例如: 特許行業資格、資本額、營業額等資格要件,詳請參考本網站一般外國人在臺工作專區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規範)。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及本部110年12月1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94311號公告。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申請書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評點表及符合各評點項目應備文件
  •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在臺取得學士學位以上之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建築師、會計師、律師(雇主)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 申請單位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 申請單位營業額證明影本
  •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就業金卡是台灣政府為了延攬國外專業人士來台工作的政策,是一張具備工作、簽證、外僑居留、重入國許可的四證合一證明,外國專業人士只要依照具備科技領域 (科技部) 、經濟領域 (經濟部)、 教育領域 (教育部)、 文化、藝術領域 (文化部)、 體育領域 (教育部)、 金融領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律領域 (法務部) 、建築設計領域 (內政部)就可以申請,並且享受相關的福利與權益。

得申請就業金卡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領域專長:科技領域、經濟領域、教育領域、文化、藝術領域、體育領域、金融領域、法律、建築設計領域、國防領域。

最後再進行簡單統整,外國人如果在台灣工作需要取得的文件以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由於疫情趨緩針對邊境管制的解禁,部分商務簽證目前是開放申請,也包含來外國人來台工作的選項,針對商務簽證申請流程、包含日本、韓國、港澳、大陸人士商務簽證的申請教學可以參考:
2022商務人士入境懶人包。

在申請商務簽證的同時,若是商務目的為來台工作,就需要具備「工作證」才可以申請商務簽證,工作證則又依照不同的專業領域、資格條件、準備文件而有所不同,詳細內容可以參考本文。

若最終成功取得工作證、商務簽證後,就需要考慮居住問題,不論入台時的防疫旅館選擇,或是短期租屋選擇,都可以考慮使用mrhost找出適合的房型,有效解決居住空間的問題。

外國入境的旅客,不論入境目的為何,只要訪台都需要完成居家檢疫10天,外國人若在台灣沒有居所,就需要下訂防疫旅館作為居家檢疫的居所。

工作簽證又可分為短期停留簽證、長期居留簽證,不論具備的簽證資格為何,都會有時間上的限制,因此外國人來台工作,選擇「短期租屋」不僅可以做為自主健康管理的場所,當作住所的選擇也更佳彈性。

台北短租飯店推薦

新北短租飯店推薦

台中短租飯店推薦

高雄短租飯店推薦

相關文章

  • 2022外籍人士入境懶人包,商務、學生、探親、觀光、宗教簽證超完整解析!
  • 7天自主健康管理規定懶人包,檢疫後應該怎麼做?大眾運輸工具相關須知告訴你!
  • 2022最新回國必看入境懶人包,管理辦法、流程規定與檢疫方式一篇補足!​
  • 2022最新居家隔離懶人包,居家隔離縮短為3+4,自主防疫快篩陰性再出門

發表回覆。

    mrhost

    後疫情時代的旅宿專家
    放心,投入下一段旅程

    類別

    全部
    居家檢疫
    居家隔離
    短租飯店
    自主健康管理
    防疫旅館
    限時活動

    最新資訊

    八月 2022
    七月 2022
    六月 2022
    五月 2022
    四月 2022
    三月 2022
    二月 2022
    一月 2022
    十一月 2021
    九月 2021
    八月 2021
    四月 2021
    三月 2021
    一月 2021
    十二月 2020
    十一月 2020
    九月 2020
    八月 2020
    七月 2020

    RSS 訂閱

Toplist

最新的帖子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