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

流動資產,指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之資產、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流動資產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2.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之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三、應收票據:指商業應收之各種票據。

(一)應收票據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票面金額衡量。

(二)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揭露。

(三)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四、應收帳款: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

(一)應收帳款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二)其他應收款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應比照分別列示。

六、本期所得稅資產:指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部分。

七、存貨:指持有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或正在製造過程中以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或將於製造過程或勞務提供過程中消耗之原料或物料。

(一)存貨成本包括所有購買成本、加工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及狀態所發生之其他成本,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計算之。

(二)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三)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八、預付款項:指預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

九、其他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第一項流動資產之各類資產,商業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

證期局正式宣布我國將於107年1⽉1⽇開始適⽤IFRS 9。目前國際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之規定並不相同,概略介紹如下。國際會計準則於權益工具項目並無成本選項。

適用非公開發行公司 一、 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 金融工具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衡量 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

二、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 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被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四)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債券) (五)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六)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三、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種類之定義(15.4)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1 分類為持有供交易。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分類為持有供交易: 甲、 其取得或發生之主要目的,係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回。 乙、 屬衍生工具。 2 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企業僅於本公報第十一條允許之情況下,始得作此指定。 在活絡市場無市場報價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付款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企業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但下列項目除外: 1 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 2 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3 符合放款及應收款之定義者。 (3) 放款及應收款:係指於活絡市場無報價,且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付款金額之非衍生金融資產。但下列項目除外: 1 意圖立即或於短期內出售者(應分類為持有供交易)。 2 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 3 原始認列時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4 因信用惡化以外之因素,致持有人可能無法回收幾乎所有之原始投資者(應分類為備供出售)。 (4)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指非衍生金融資產被指定為備供出售,或未被分類為下列項目: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3 放款及應收款。 (5)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係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適用公開發行公司 IFRS 9 4.1 一、 金融資產之分類 企業應下述兩項為基礎將金融資產分類為後續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a) 企業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及 (b) 金融資產之合約現金流量特性 1. 金融資產若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a) 金融資產係於某經營模式下持有,該模式之目的係持有金融資產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 (b)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該等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 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 金融資產若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 則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a) 金融資產係於某經營模式下持有,該模式之目的係藉由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金融資產達成 (b)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 該等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 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3. 除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依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外,金融資產均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二、 金融負債之分類除下列情況外,企業應所有金融負債分類為後續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 於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或適用持續參與法時產生之金融負債 3. 財務保證合約 4. 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財報準則公報 #財務簽證

摘  要: 修正「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部分條文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文號: 金管銀(三)字第 09400368660 號 令
全文內容:修正「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部分條文。 附修正「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附 件: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 第三章 會計科目 第二節 分類編號及說明 第四條 本會計制度之資產、負債、社員權益及損益類會計科目名稱、 略名、 編號及每一科目之含義列述如次: 1 資產 11-12 流動資產 113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 1.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 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 1131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1.其取得主要目的為近期出售。 2.其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份,且 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 1131-01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股票 1131-02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短期票券 1131-03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政府債券 1131-04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公司債 1131-05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金融債券 1131-06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受益憑證 1131-07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受益證券 1131-09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其他 1132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評價調整 凡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按金融資產公平價值衡量而提列 之評價調整屬之。 1136 指定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凡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 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屬之。 1137 指定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 凡指定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金融資產公平價值衡 量而提列之評價調整屬之。 114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凡辦理以票 (債) 券附賣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對手實際支 付之金額屬之。 1141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凡辦理以票 (債) 券附賣回交易所付出之款項屬之。 115-117 應收款項 凡應收各款項屬之。 1151 應收票據 凡應收未收之各種票據屬之。 1152 應收帳款 凡因業務經營或提供勞務發生應收未收之帳款屬之。 1153 應收收益 凡應收未收之各項收益屬之。 13 貼現及放款 凡貼現、放款及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皆屬之。 130 貼現 凡貼現屬之。 1309 備抵呆帳—貼現 (略名備抵貼現) 凡提列貼現之備抵呆帳屬之。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 資產負債表時,於「貼現」下減除之。 137 放款轉列催收款項 凡放款轉入之催收款項屬之。 1371 放款轉列催收款項 (略名催收款項) 凡放款轉入之催收款項屬之。 1379 備抵呆帳-催收款項 凡提列由放款轉列催收款項之備抵呆帳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於「放款轉列 催收款項」下減除之。 14 基金及投資 凡撥充業務基金、各項投資等款項屬之。 140 基金 凡依規定或經核准撥充各單位之資本及業務之基金屬之。 141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凡屬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以及非屬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 益之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 融商品、其他債務商品、放款與及應收款等類別之金融資 產。 1411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凡屬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以及非屬公平價值變動列入 損益之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 之金融商品、其他債務商品、放款與應收款等類別之金 融資產屬之。 1411-01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 1411-0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短期票券 1411-03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政府債券 1411-04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司債 1411-0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金融債券 1411-06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受益憑證 1411-07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受益證券 1411-09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 1418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評價調整 凡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按金融資產公平價值衡量而提列之 評價調整屬之。 1419 累計減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凡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按金融資產之減損或無法回收評價 而提列之累計減損屬之。 143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凡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有積極 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應以攤銷 後成本衡量,並以扣除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1431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凡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有積 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應以 攤銷後成本衡量,並以扣除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1439 累計減損-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凡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按金融資產之減損或無法回收 評價而提列之累計減損屬之。 144 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 凡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符合有意圖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 其建立起密切業務關係,或有積極意圖及能力長期持有被 投資公司股權情形之一者屬之。 1441 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 凡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其原始取得金額屬之 。 1441-01 (刪除) 1441-02 (刪除) 1441-03 (刪除) 1448 採權益法認列之股權投資權益調整 凡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其與成本之差額屬之 。 1449 累計減損-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 凡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其提列之累計減損屬 之。 145 其他金融資產 凡不能歸屬於上列各款之金融資產屬之。 1451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凡持有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臺買賣中心買賣之 股票或興櫃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者,其公平價值無 法可靠衡量,則應以成本衡量。 1452 累計減損-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凡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累計減損者屬之。 1454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 凡係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 額之債務商品投資,且未指定為備供出售或以公平價值 衡量且其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者,其應以攤銷後成 本衡量。 1455 累計減損-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時,就帳 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 1457 買入匯款 凡買入各種匯票 (光票) 或旅行支票屬之。 1458 其他催收款項 凡非放款授信轉列之其他催收款項屬之。 1459 備抵呆帳—其他催收款項 凡列提其他催收款項之備抵呆帳屬之。 本科目為抵銷科目,編製資產負債表時,於「其他催收 款項」下減除之。 15 固定資產 凡土地、房屋、機器、交通運輸及其他各項設備等,具有 固定性質之資產屬之。 150 土地 凡所有土地及增加其成本之改良工程屬之。 1508 重估增值-土地 凡土地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辦理重估增值,其重估 增值數屬之。 1509 累計減損-土地 凡土地帳面價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5 號提列之累 計減損屬之。 151 土地改良物 凡有一定耐用年限之各種土地改良物屬之。 1518 重估增值-土地改良物 凡土地改良物按固定資產重估價規定辦理重估價之增值 屬之。 1519 累計減損-土地改良物 凡土地改良物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5 號提列之累計 減損屬之。 152 房屋及建築 凡所有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與增添之建築屬之。 1528 重估增值-房屋及建築 凡房屋建築及附屬設備按固定資產重估價規定辦理重估 價之增值屬之。 1529 累計減損-房屋及建築 凡房屋及建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5 號提列之累計 減損屬之。 153 機器及設備 凡輔助業務處理之各項機器設備屬之。 1535 累計減損-機器及設備 凡機器及設備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5 號提列之累計 減損屬之。 1536 重估增值-機器及設備 凡機器及設備依規定辦理重估價之增值屬之。 1538 重估增值-資訊設備 凡資訊設備依規定辦理重估價之增值屬之。 1539 累計減損-資訊設備 凡資訊設備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5 號提列之累計減 損屬之。 154 交通及運輸設備 凡供交通運輸及電訊用之各項工具及設備屬之。 1548 重估增值-交通及運輸設備 凡交通及運輸設備依規定辦理重估價之增值屬之。 1549 累計減損-交通及運輸設備 凡交通及運輸設備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5 號提列之 累計減損屬之。 155 其他設備 凡不屬於土地、房屋、機器、交通運輸之其他設備屬之。 1558 重估增值-其他設備 凡其他設備依規定辦理重估價之增值屬之。 1559 累計減損-其他設備 凡其他設備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5 號提列之累計減 損屬之。 159 租賃資產 凡屬資本性租賃之設備資產屬之。 1599 累計減損-租賃資產 凡租賃資產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5 號提列之累計減 損屬之。 17 無形資產 凡長期供營業使用且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及無實體存在之各 種排他專用權皆屬之。 170 無形資產 凡各種電腦軟體及租賃權益等屬之。 1718 累計減損-電腦軟體 凡電腦軟體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5 號提列之累計減 損屬之。 1719 累計減損-租賃權益 凡租賃權益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5 號提列之累計減 損屬之。 18 其他資產 凡不屬於上列各項資產之其他資產屬之。 180 預付款項 凡預付各種款項屬之。 1801 預付費用 凡預付未耗之各項費用屬之。 1802 預付利息 凡預付之利息屬之。 1803 預付稅款 凡預繳之各種稅捐屬之。 1806 其他預付款 (略名預付款) 凡預付各款除專設科目處理者外屬之。 1807 短期墊款 (略名短墊) 凡短期墊付之款項屬之。 182-183 什項資產 凡不屬於上列各款之資產屬之。 1830 累計減損–承受擔保品 凡承受之擔保品及殘餘物因估計價值減損而提列之累計 損失屬之。 1835 遞延退休金成本 凡期末已認列退休金負債未達最低退休金負債而補列之 金額,低於未認列前期服務成本加計未認列過渡性淨給 付義務 (或減除未認列過渡性淨資產) 之數額屬之。 2 負債 21-22 流動負債 凡隨時或短期應予償付而具有流動性質之負債屬之。 210 短期債務 凡因債務償還期限在一年以內者屬之。 211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 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 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 2111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 ,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 模式。 2112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評價調整 凡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按金融資產公平價值衡量而提列之 評價調整屬之。 2116 指定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 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凡原始認列時被指 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 債者屬之。 2117 指定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評價調整 凡指定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按公平價值衡量而提列 之評價調整屬之。 213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凡賣出票債券,約定一定日期買回而採融資法會計處理之 應付款項屬之。 2131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凡賣出票債券,約定一定日期買回而採融資法會計處理 之應付款項屬之。 26 其他金融負債 凡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260 其他金融負債 凡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2601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係持有與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買賣之股 票,或興櫃股票連動並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負 債。 27 應計退休金負債 2701 應計退休金負債 凡年度淨退休金成本預計一年內不支付或提撥者及為使 期末退休金負債達最低退休金負債所補列之金額屬之。 28 其他負債 凡不屬於上列各項負債之其他負債屬之。 280 預收款項 凡預收利息,各項收益及其他預收款項屬之。 2801 預收利息 (略名預收息) 凡預收之利息屬之。 2802 預收收入 凡預收之各種收入屬之。 2806 其他預收款 (略名預收款) 凡預收各款,除已專設科目處理者外屬之。 281 營業及負債準備 凡為負債所提存之各項準備屬之。 2811 保證責任準備 凡辦理保證業務依規定提列備供客戶無法履約時,代償 一切債務之準備屬之。 3 社員權益 凡不屬以上之資本公積屬之。 34 社員權益其他項目 凡造成社員權益增加或減少之其他項目屬之。 340 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 凡金融商品之未實現損益,包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平 價值評價之未實現損益之累積損益。 3401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未實現損益 凡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平價值評價之未實現損益屬之 。 341 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 3410 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 凡期末已列為退休金負債未達最低退休金負債而補列之 金額,超過未認列前期服務成本加計未認列過渡性淨給 付義務 (或減除未認列過渡性淨資產) 之數額屬之。 4 收入 41-47 營業收入 凡直接因營業而發生之收入屬之。 450-460 金融業務收入 凡直接因營業而發生之收入屬之。 4501 利息收入 凡收入各項利息,除內部往來及聯社利息外屬之。 4501-02 合庫利息收入 4501-02 放款、買匯及貼現利息收入 4501-02 其他利息收入 4521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利益 凡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相關之利益 屬之。 4521-01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股利收入 4521-02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處分利益 4521-03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評價利益 4521-06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處分利益 4521-07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評價利益 452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利益凡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認 列之利益屬之。 4522-01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股利收入 4522-0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處分利益 4524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已實現利益 凡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相關已實現利益屬之。 4524-02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處分利益 4532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 凡長期投資權益法按持股比例認列被投資公司本期獲利 及有資料顯示投資價值已獲利,且回復希望甚小時之獲 利數屬之。 4532-02 採權益法認列之處分利益 460 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凡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衡量,應於資產負債表日重 新評估,於以前年度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 少,宜就資產原認列為損失之範圍內於損益表認列為利益 。 4601 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凡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衡量,應於資產負債表日 重新評估,於以前年度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 或減少,宜就金融資產原認列為損失之範圍內於損益表 認列為利益。 4601-01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4601-02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4601-03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減損迴轉利益 4601-04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4601-05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減損迴轉利益 4602 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凡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衡量,應於資產負債表日 重新評估,於以前年度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 或減少,宜就非金融資產原認列為損失之範圍內於損益 表認列為利益。 4602-01 固定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4602-02 無形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4602-03 承受擔保品減損迴轉利益 4602-09 其他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49 其他收入 凡不屬於以上各種收入或利益屬之。 491-499 其他收入 凡不屬於以上各種收入或利益屬之。 4910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 凡成本衡量金融資產相關之利益屬之。 4910-01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股利收入 4910-02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處分利益 4920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利益 凡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相關之利益屬之。 4920-02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處分利益 4940 收回呆帳及過期帳 凡收回呆帳及過期帳費用之收回暨利益之補收等屬之。 4940-01 收回呆帳 4940-03 過期帳收入 4950 財產交易利益 凡出售資產而發生之利益屬之。 4960 租金收入 凡資產出租所收受之租金屬之。 4990 什項收入 凡不屬於以上所列各種其他收入項目屬之。 5 支出 51-57 營業成本 凡直接因營業所發生之支出皆屬之。 550-560 金融業務成本 凡金融業務直接因營業所發生之支出屬之。 5521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失 凡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相關之損失 屬之。 5521-02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處分損失 5521-03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5521-06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處分損失 5521-07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評價損失 552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失 凡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認列之損失屬之。 5522-0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處分損失 5524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失 凡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相關已實現損失屬之。 5524-02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處分損失 5532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 凡長期投資依權益法按持股比例認列被投資公司本期虧 損,及有資料顯示投資價值已減損且回復希望甚小時之 減損數屬之。 5532-02 採權益法認列之處分損失 560 資產減損損失 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衡量,應於資產負債表日重新 評估,凡資產之帳面價值超過可回收金額認列之損失屬之 。 5601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凡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衡量,應於資產負債表日 重新評估,凡金融資產帳面價值超過可回收金額認列之 損失屬之。 5601-01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5601-02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5601-03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減損損失 5601-04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5601-05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減損損失 5602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凡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5 號內容衡量,應於資產 負債表日重新評估,凡非金融資產帳面價值超過可回收 金額認列之損失屬之。 5602-01 固定資產減損損失 5602-02 無形資產減損損失 5602-03 承受擔保品減損損失 5602-09 其他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5605 (刪除) 5609 (刪除) 59 其他支出 591-599 其他支出 凡不屬於以上各種損失或費用者。 5910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損失 凡成本衡量金融資產相關之損失屬之。 5910-02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處分損失 5920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損失 凡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相關之損失屬之。 5920-02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處分損失 5940 呆帳 凡放款保證及各項應收款項經評估可能發生之損失屬之 。 5945 過期帳支出 (略名過期支出) 凡本年度對於以前各年度收益之退還、費用之補支等屬 之。 5950 財產交易損失 凡出售資產而發生之虧損屬之。 5951 出售不良債權損失 凡出售不良債權產生之差額損失屬之。 5955 資產報廢損失 (略名報廢損失) 凡資產報廢而發生之損失屬之。 5960 營業資產出租費用 (略名出租費用) 凡以營業資產出租所支付之費用屬之。 5990 什項支出 凡不屬於以上各種其他支出項目屬之。 65 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減除相關所得費用××之淨額 ) 凡因會計原則變動產生之累積影響數屬之。 650 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凡因會計原則變動產生之累積影響數屬之。 6501 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凡因會計原則變動產生之累積影響數屬之。 第六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第二條 資產之評價,應以下列各項為準。 一、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及其他金融資之評價方式應依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規定處理。 二、採權益法認列之股權投資之評價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5 號規定處理。 三、各項放款、透支、貼現及各項應收款項等債權之評價,應 以其帳載金額減除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準。每期結算時, 應按期末債權餘額,依債權收回之可能性,計提備抵呆帳 。 四、預付費用等之估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或未消耗 部分之數額為準。 五、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交通運輸、機器、資訊及其他設 備之估價,除特殊情形外,應以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減除 累計折舊、累計減損後之數額為準。 六、租賃資產為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資本租賃條件者,以各 期租金給付額及優惠承購價格或保證殘值之現值總額 (或 租賃開始日該資產之公平市價之較低者) 屬之。並計提累 計折舊。 七、受贈資產應按取得時之公平市價入帳。 八、不同種類固定資產之交換,應按公平市價入帳,承認換出 資產之交換損益。同種類資產之交換,如無另收現金者, 應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 (或加計另支付之現金) 或公平 市價較低者,作為換入資產之成本入帳;如有另收現金者 ,則現金部分應視為出售,按比例承認利益,換入資產部 分應視為交換,不承認利益,但如有損失,仍應全額承認 。 九、固定資產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重估發生之增值列為固 定資產增值公積,不作收益處理。如屬土地重估,應減除 土地增值稅後,以其重估差額列為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土 地增值稅則列為長期負債。如發生之減值應先沖減公積, 公積不足時依法減資,經重估價之固定資產,自重估基準 日後,其折舊之計提,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十、固定資產經整修後,如確能增加其效能或延長其耐用年限 者,其整修支出應列為資本支出。其效益僅及二年內或無 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十一、有期限無形資產之攤銷有法令規定者,依其效能存續期 間為準,但最長不得逾二十年。 十二、下列各項支出,應作為資本支出或列為遞延費用,再分 期攤銷,不得逕以費用或損失出帳: (一) 凡支出為獲得新資產,或其支出確能增加原有資產之 價值者。 (二) 凡支出效益可以延及以後數個年度,或可以節省以後 年度之支出者。 十三、信用合作社於核准營業前發生之費用,減同期間收入後 餘額,除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或能由營業收回者得遞延為 開辦費外,應作為當期費用。 十四、各種遞延費用之攤銷,應依照稅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 (刪除) 第三條 負債之評價應以下列各項為準: 一、估計負債應依合理估計之金額予以列帳。 二、預收與遞延收益,應依事項歸屬之時期攤銷之。 三、金融商品負債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辦理評價。 第九條 損益表之科目列示結構及帳項內涵如下: 一、收入及費用應按性質分類,分別揭露利息淨收益、利息以 外淨收益及營業費用之類別。 二、利息淨收益係利息收入減利息費用之淨額: (一) 利息收入係融資授信、各種存款及金融資產所產生之利 息收入。 (二) 利息費用係收受存款或舉借其他債務及金融負債所發生 之各項利息費用。 三、利息以外淨收益: (一) 手續費淨收益係手續費收入及手續費費用之淨額,手續 費收入係代辦各項手續所獲得之收入;手續費費用係委 託辦理各項手續所發生之費用。 (二)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係買賣或 借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以公平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未按 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三)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備供出售 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及股息紅利。 (四)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持有 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五) 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損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六) 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及評價 之損益。 (七) 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相關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辦理。 (八) 其他非利息淨收益係不屬於上列各科目之其他非利息淨 收益,包括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無活絡 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損益、處分不良資產、承受擔保品 、提列放款以外之其他業務損失準備,包括提列保證責 任準備所產生之費用,及處分固定資產之損益等。 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合計百分之五者 ,應於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四、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合計數。 五、放款呆帳費用係信用合作社針對放款資產所提列備抵呆帳 之費用。 六、營業費用:營業費用係信用合作社為從事營業所需投入之 費用,應視實際需要分列明細記載之,主要區分為用人費 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七、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係前列三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 益、所得稅費用 (利益) 與稅後損益。 八、停業部門損益係本期內處分或決定處分重要部門所發生之 損益,包括當期停業前營業損益及處分損益。處分損益應 於決定處分日加以衡量,如有損失應立即認列,如有利益 則應俟實現時始得認列。 九、非常損益係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損益項目,應單獨列示 ,不得分年攤提。 十、會計原則變更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之後 。 十一、本期淨利 (或淨損) 係本會計期間之盈餘 (或虧損) , 係前四款之合計數。 十二、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十二條 (刪除) 第三節 業務會計處理程序 第一二九條 信用合作社持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備供 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及其他金融資產 ,其買賣、還本、收息或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增減資、 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辦理。 第一三○條 信用合作社持有採權益法認列之股權資產,其買賣、還本 、分配股利或股票股利、增減資、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應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辦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一條 本會計制度由主管機關頒布施行。 本會計制度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相關法條:
  •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 第 3、6、10 條(94.12.27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247 期 33692-33711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5 年 4 月號 第 51-7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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