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保 人 與 受益 人 非 屬 同一 人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受益人取得前開死亡人壽保險給付,是否尚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Q:要保人陳君即為被保險人及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及躉繳鉅額保費,並指定其孫子王君為受益人。王君取得保險公司死亡人壽保險給付計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原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扣除30,000,000元後,剩餘10,000,000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申報及繳納綜合所得稅。惟上開死亡人壽保險給付嗣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是否能申請因10,000,000元計入基本所得稅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所溢繳退稅款?

A: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問題。就上揭案例,保險公司給付上開死亡人壽保險金40,000,000元,既已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陳君遺產課徵遺產稅,另王君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40,000,000元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本案若對死亡人壽保險給付計入基本所得稅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有溢繳稅款情形,則可申請退稅。

更新日期:107-11-06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保單遺產課稅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保險具風險分攤及理財功能,但該局提醒民眾,有關人壽保險之保單要保人如非被保險人,當要保人死亡,其投保的保單價值仍須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投保動機無涉及規避遺產稅情事者,始可適用。倘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被保險人對於要保人具有保險利益,係由要保人支付保險費,當要保人死亡時,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故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但其投保的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中途變更要保人亦應留意相關稅捐申報,因保險契約一旦生效後即享有財產上之權利,中途變更要保人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經他人允受,核屬贈與行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如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購買之保單變更要保人為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亦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契約多非短期契約,民眾可於投保前瞭解相關稅捐問題,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鄧昌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5-23 更新日期:2022-05-23 點閱次數:14264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by 鴻慶會計師事務所 in 國稅局快報, 最新消息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需符合三要件:1.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2.該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3.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民眾如領有符合前揭要件之保險給付,記得要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說,近來發現轄內張君在101年度領有人壽保險滿期給付9,589,000元,經查係張君的兒子在95年間投保六年期人壽保險,被保險人為張君配偶,滿期受益人為張君,但張君在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該局乃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扣除6,000,000元後按20%計算補稅717,800元並處以1倍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是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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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個人,可是要課稅的!

王永才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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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免稅 但要保人與受益人別寫錯

常常聽到人們說保險是免稅的,但是如果你寫錯要保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係,則領回來的錢是要課稅的喔!

依據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若依遺產及贈與稅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保險契約書之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時,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要保人有贈與保險利益的事實,應依遺產與贈與稅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應計入課稅範圍之保險給付,其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且受益人已領取保險給付者,在稽徵機關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之保險給付 相關稅賦簡表

如果保單尚未滿期,受益人尚未領取保險給付,則可以去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為要保人。

但是,在變更要保人時要注意保單現金價值是否有超過220萬,如果金額超過會有贈與保險利益也需要繳交贈與稅,那麼須由原本的要保人需申報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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