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18)日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民國101年起修正應考資格,以精進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制度,使教考用配合。
考試院蔡副秘書長良文表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於民國90年訂定,並經民國92年4月、92年12月、95年1月3次修正。為精進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制度,因應情勢變遷,考量教考用配合,本次進行通盤檢討,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強化不動產估價師的核心能力,並使應考資格修正有一適度過渡期,民國101年起,應考資格修正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
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及不動產估價實務2學科,及不動產法、土地利用、不動產投資與市場、不動產經濟等4個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6科18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不動產估價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必修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二、專業科目括弧內文字刪除,改列為命題大綱內容,「不動產投資」修正為「不動產投資分析」,「土地經濟學」修正為「不動產經濟學」。
三、配合外交部民國92年6月3日停止核發僑居證明書,改以護照加簽代替僑居證明、華僑身分證明,本次修正相關規定。
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0 筆
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第 1 點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不動產估價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有關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應考資格審查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廢/停
第 2
點本部受理申請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應審核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法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之證明文件,任職於公司、商號者,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任職於財團法人者,為營業登記證影本。
(五)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以前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年月合計達三年以上之影本。
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附前項第四款之文件:
(一)所任職之公司、商號或財團法人已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影本送交本部備案者,得於申請書內註明案號,免再檢附。
(二)所附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係不動產鑑定公司。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資格審查,應於當次考試報名開始之日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以郵寄方式(信封格式如附件二)為之;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第一項各款文件及彙集二人以上之申請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三)乙份。
- 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要點第二點附件
第 2
點本部受理申請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應審核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法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之證明文件,任職於公司、商號者,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任職於財團法人者,為營業登記證影本。
(五)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以前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年月合計達三年以上之影本。
(六)勞工保險卡影本
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附前項第四款之文件:
(一)所任職之公司、商號或財團法人已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影本送交本部備案者,得於申請書內註明案號,免再檢附。
(二)所附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係不動產鑑定公司。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資格審查,應於當次考試報名開始之日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以郵寄方式(信封格式如附件二)為之;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第一項各款文件及彙集二人以上之申請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三)乙份。
- 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要點第二點附件
第 3
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係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該憑單上,不論係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或薪資所得之年資均可採。
(二)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歸戶清單、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且已載明所得發生處所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申請人為公司、商號或財團法人負責人者,得以下列文件擇一替代:
(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或年度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
(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影本。
(四)營業稅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五)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每三個月報繳一次)。
(六)年度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暨繳款書影本(八十六年度及其以前年度)或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八十七年度及其以後年度)。
廢/停
第 3
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係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該憑單上,不論係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或薪資所得之年資均可採。
(二)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歸戶清單、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且已載明所得發生處所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及勞工保險卡影本。
申請人為公司、商號或財團法人負責人者,得以下列文件擇一替代:
(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或年度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
(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影本。
(四)營業稅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五)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每三個月報繳一次)。
(六)年度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暨繳款書影本(八十六年度及其以前年度)或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八十七年度及其以後年度)。
第 4
點第二點第三項所稱代理人係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申請人任職之公司、商號或財團法人。
(二)申請人任職公司、商號或財團法人所屬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鑑定商業同業公會。
(三)申請人所屬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服務業職業工會。
(四)二人以上共同申請,推派一人代理者。
第 5 點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登記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之公司、商號或財團法人,為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簡化申請文件之需要,得檢附本法施行前已登記得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之下列證明文件,具函向本部申請備案,取得案號:
(一)申請人為公司、商號者,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申請人為財團法人者,其營業登記證影本。
第 6
點第二點或第五點規定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影本,應記載下列營業項目之一:
(一)不動產鑑價服務。
(二)不動產評估及徵信。
(三)土地建築等不動產估價。
(四)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估價。
(五)財產鑑價及評估。
(六)徵信服務業。
(七)其他依法登記得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之營業項目者。
第 7 點本部為辦理審查業務,得邀請財政部、經濟部及考選部指派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其他有關機關、不動產相關人民團體、商業團體、職業團體或業者代表列席。
第 8 點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由本部發給申請人審查合格證明文件;不合規定者,則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並退還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
高考不動產估價師|考試院
不動產估價師在美、日等國備受尊崇,除了證照與簽證制度的專業象徵之外,其高薪的形象自然也是不可忽視的光環。由於其收費方式採按%計酬,以不動產價格動輒以千萬、億元為單位,每個case的收入自然十分可觀。因此如能通過本項考試,想要躋身「高薪一族」,自然是易如反掌!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估價師的責任,就是依據專業判斷,替土地和樓房評估出合理價位。基本上,估價的過程,必須考慮到許許多多的因素,如地區的發展性、交通及人口素質等,諸多繁雜的影響因子都會關係到價格的變動。
證照中心管理財經高考不動產估價師
高考不動產估價師 | Real estate estimator of higher examination
不動產估價師在美、日等國備受尊崇,除了證照與簽證制度的專業象徵之外,其高薪的形象自然也是不可忽視的光環。由於其收費方式採按%計酬,以不動產價格動輒以千萬、億元為單位,每個case的收入自然十分可觀。因此如能通過本項考試,想要躋身「高薪一族」,自然是易如反掌!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估價師的責任,就是依據專業判斷,替土地和樓房評估出合理價位。基本上,估價的過程,必須考慮到許許多多的因素,如地區的發展性、交通及人口素質等,諸多繁雜的影響因子都會關係到價格的變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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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不動產估價、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不動產經營、土地管理與開發、建築、資產(管理)科學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建築(改良)物估價、地籍管理等等相關學科至少六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起,其中須包括不動產估價或土地估價。
報名方式
(一)報名郵寄地點: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二)報名方式:
2. 採一般紙本(非網路)報名者,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1)現購:
甲、 時 間:自98年5月15日至5月25日止(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不發售)。
乙、 地 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11643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考選部第二試務大樓1樓),電話:(02)22363491或(02)22369188轉3215。
考試費用
考試內容
■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1.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專業科目
(2)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3)土地利用法規。
(4)不動產投資分析。
(5)不動產經濟學。
(6)不動產估價理論。
(7)不動產估價實務。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考試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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