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要點

第 二 章 處理程序

第 四 節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注意下列重要風險管理及稽核事項之控管,並納入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經營或避險策略、權責劃分、績效評估要領及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以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等。

二、風險管理措施。

三、內部稽核制度。

四、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一、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四、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五、其他重要風險管理措施。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一、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一、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所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二、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第二十條第四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前項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二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第二十條第四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前項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二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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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公發布日:廢止/停止適用日期:發文字號:法規體系:
廢/停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
民國 85 年 04 月 20 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2 日
台財證一字第0910006113號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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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規沿革

壹 制定目的: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並加強公開發行公司建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制度,爰制定本處理要點。 貳 法令依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參 適用範圍 一 本要點所稱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 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如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交 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 二 本要點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 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銷) 貨合約。 三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債券保證金交易應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肆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辦理事項 一 擬訂處理程序 公開發行公司如擬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訂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函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 簡稱證管會) 備查,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該處理程序應記載 左列內容: 1 交易原則與方針 (含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經營或避險策 略、權責劃分、績效評估要領及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 ,以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等) 。 2 作業程序 (含授權額度、層級及執行單位等) 。 3 公告申報程序。 4 會計處理方式。 5 內部控制制度 (含風險管理措施、定期評估方式等) 。 6 內部稽核制度。 7 其他事項。 二 資訊公開 (一) 上市、上櫃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 (含以交易為目的及非以交易為目的) 之相關內容,併 同每月營運情形辦理公告並向證管會申報。 (公告格式如附件) (二)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財務報告應行揭露事項由證 管會另訂之。 (編   註:附件請參閱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8年10月版) 900~902 頁) 伍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 一 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制度及會計處理納 入書面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中。 二 內部控制 (一)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至少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1 風險管理應包含信用、市場、流動性、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 2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 任;其有關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並應由不同部門人員負責向 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3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 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二) 董事會應依左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1 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 2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 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三)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左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1 應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程序是否適當及確實依公司所訂 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2 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 (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上限) 時,應即 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三 內部稽核 (一)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 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 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 (二) 上市、上櫃公司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前項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 業年度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向證管會申報,並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 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證管會備查。

壹、制定目的: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並加強公開發行公司建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制度,爰制定本處理要點。
貳、法令依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參、適用範圍 一、本要點所稱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 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 、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二、本要點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 、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三、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債券保證金交易應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辦理事項 一、擬訂處理程序 公開發行公司如擬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訂定「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函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管會)備查,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該處理程序 應記載左列內容: 1.交易原則與方針(含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經營或避險策 略、權責劃分、績效評估要領及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 ,以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等)。 2.作業程序(含授權額度、層級及執行單位等)。 3.公告申報程序。 4.會計處理方式。 5.內部控制制度(含風險管理措施、定期評估方式 等)。 6.內部稽核制度。 7.其他事項。 二、資訊公開 (一)上市、上櫃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含以交易為目的及非以交易為目的)之相關內容 ,併同每月營運情形辦理公告並向證管會申報(公告格式如附表 )。 (二)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財務報告應行揭露事項由 證管會另訂之。
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 一、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制度及會計處理 納入書面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中。 二、內部控制 (一)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至少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 1.風險管理應包含信用、市場、流動性、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 2.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 任;其有關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並應由不同部門人員負責向 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3.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 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二)董事會應依左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1.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 2.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 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三)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左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 1.應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程序是否適當及確實依公司所訂 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3.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上限)時,應即 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三、內部稽核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充當性,並 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 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 (二)上市、上櫃公司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前項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 作業年度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向證管會申報,並至遲於次月五月底 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證管會備查。 附表 ×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字×××號 一、茲將本公司 月份營業額、背書保證金額及資金貸放金額,公告如下 : 附表一:非金融保險事業適用 單位:新臺幣千元 ┌────┬─────┬──┬──┬──┬───┐ │月 份│項 目│八十│八十│增減│增減%│ │ │ │四年│五年│金額│ │ ├────┼─────┼──┼──┼──┼───┤ │ 月│ 開立發票 │ │ │ │ │ │ │ 總 金 額 │ │ │ │ │ ├────┼─────┼──┼──┼──┼───┤ │ 月至 月│ 開立發票 │ │ │ │ │ │累 計│ 總 金 額 │ │ │ │ │ ├────┼─────┼──┼──┼──┼───┤ │ 月│營業收入類│ │ │ │ │ ├────┼─────┼──┼──┼──┼───┤ │ 月至 月│營業收入類│ │ │ │ │ │累 計│ │ │ │ │ │ ├────┼──┬──┴┬─┼──┼──┼───┤ │ │背書│本公司│ │ │ │ │ │ 月│保證├───┤ │ │ │ │ │ │金額│子公司│ │ │ │ │ ├────┴──┴───┴─┴──┴──┴───┤ │本公司本月份資金貸放餘額為 千元,│ │上月份為 千元。 │ │子公司本月份資金貸放餘額為 千元,│ │上月份為 千元。 │ └───────────────────────┘ 附表二:金融保險事業適用 單位:新臺幣千元 ┌────┬─────┬──┬──┬──┬───┐ │月 份│項 目│八十│八十│增減│增減%│ │ │ │四年│五年│金額│ │ ├────┼─────┼──┼──┼──┼───┤ │ 月│營業收入類│ │ │ │ │ ├────┼─────┼──┼──┼──┼───┤ │ 月至 月│營業收入類│ │ │ │ │ │累 計│ │ │ │ │ │ ├────┼─────┼──┼──┼──┼───┤ │ 月│營業費用類│ │ │ │ │ ├────┼─────┼──┼──┼──┼───┤ │ 月至 月│營業費用類│ │ │ │ │ │累 計│ │ │ │ │ │ └────┴─────┴──┴──┴──┴───┘ 二、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本公司所訂「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公告本公司及子公司月份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相關資料如左:(本公司及子公司應分別列表公告) 附表三:非銀行業適用 (一)以交易為目的者 幣別: 單位: ┌───┬──┬────┬───┬────┬──┐ │ │已付│未沖銷交│市價評│已沖銷交│已實│ │ │保證│易契約總│估淨損│易契約總│現損│ │ │金 │金額 │益 │金額 │益 │ ├───┼──┼────┼───┼────┼──┤ │期 貨│ │ │ │ │ │ ├───┼──┼────┼───┼────┼──┤ │選擇權│ │ │ │ │ │ ├───┼──┼────┼───┼────┼──┤ │遠期契│ │ │ │ │ │ │ 約 │ │ │ │ │ │ ├───┼──┼────┼───┼────┼──┤ │交 換│ │ │ │ │ │ ├───┼──┼────┼───┼────┼──┤ │其 他│ │ │ │ │ │ └───┴──┴────┴───┴────┴──┘ (二)非以交易為目的者 ┌─────────────┬─────────┐ │規避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風險者│規避預期交易風險者│ ├───────┬─────┼─────┬───┤ │被避險之已持有│ │被避險預期│ │ │資產或負債金額│ │交易金額 │ │ ├───────┼─────┼─────┼───┤ │所用衍生性產品│ │所用衍生性│ │ │種 類│ │產品種類 │ │ ├───────┼─────┼─────┼───┤ │已認列及被明確│ │被明確遞延│ │ │遞延之避險損益│ │之避險損益│ │ │金額 │ │金額 │ │ └───────┴─────┴─────┴───┘ 附表四:銀行業適用(其屬代客買賣部分得免列入統計) ┌─┬──────────┬──────────┐ │幣│外幣 │新臺幣 │ │別│(單位:百萬美元) │(單位:百萬新臺幣)│ ├─┼──┬─┬──┬──┼──┬─┬──┬──┤ │項│訂約│淨│未實│已實│訂約│淨│未實│已實│ │ │金額│部│現損│現損│金額│部│現損│現損│ │目│ │位│ 益 │ 益 │ │位│ 益 │ 益 │ ├─┼──┼─┼──┼──┼──┼─┼──┼──┤ │期│ │ │ │ │ │ │ │ │ │貨│ │ │ │ │ │ │ │ │ ├─┼──┼─┼──┼──┼──┼─┼──┼──┤ │選│ │ │ │ │ │ │ │ │ │擇│ │ │ │ │ │ │ │ │ │權│ │ │ │ │ │ │ │ │ ├─┼──┼─┼──┼──┼──┼─┼──┼──┤ │遠│ │ │ │ │ │ │ │ │ │期│ │ │ │ │ │ │ │ │ │契│ │ │ │ │ │ │ │ │ │約│ │ │ │ │ │ │ │ │ ├─┼──┼─┼──┼──┼──┼─┼──┼──┤ │交│ │ │ │ │ │ │ │ │ │換│ │ │ │ │ │ │ │ │ ├─┼──┼─┼──┼──┼──┼─┼──┼──┤ │其│ │ │ │ │ │ │ │ │ │他│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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