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資格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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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 建檔日期:106-01-09
  • 更新時間:109-08-28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若您有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需求,本頁面可協助提供相關法規、常見問答,另可撥打您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社會處(局)聯絡電話、里長辦公室、1957福利諮詢專線,以上三個管道都將由專人協助您了解相關救助規定。 

申請說明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相關規定
    什麼情況下能申請低收入戶?又應該如何申請?家庭總收入應如何計算?本區提供您快速了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相關規定。
  2. 宣導DM:相關福利、申請資格說明
    本頁面將上述規定以圖文方式呈現,說明申請條件及資格。 

福利內容 

  1.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醫療補助
    低、中低收入戶的傷病患者,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有健保部分負擔、健保未涵蓋部分的醫療補助,本連結是補助的法源依據。 
  2.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住宅補貼
    低、中低收入戶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住宅補貼,本連結是補助的法源依據。 
  3.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低、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本連結是補助的法源依據。 
  4. 政府鼓勵脫貧自立3+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民眾,接受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後找到工作或參加脫貧措施增加的收入及存款可以不必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3年,評估有必要者可以延長1年,不影響原低(中低)收入戶資格,以累積家庭財產、穩定就業,達到自立脫貧之目標。
  5.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
    1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兒童,可申請開立帳戶為兒童滿十八歲接受高等教育或就業做準備,政府除提供開戶金1萬元外,將依家戶選擇之儲蓄金額撥付相對提撥款至帳戶,滿十八歲後方可提領做升學、就業或創業之用。本連結是帳戶相關說明網頁專區,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1957福利諮詢專線。

通報及轉介 

  1. 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
    如果您是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等,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的民眾,請依此流程進行通報。 
  2. 促進弱勢個案參與創業轉介流程
    如果您是低、中低收入戶的個案輔導社工,您輔導的個案若具有創業動機、能力或潛力者,可參考流程提供創業相關的資源。 

延伸資料 

  1. 社會救助法修法比較表1、比較表2
    100年7月《社會救助法》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計算之最低生活費、家庭人口計算範圍進行修法,本連結提供修法前後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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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案件說明

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含改列、增列、減列及申復

  • 網頁維護: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 申請說明:

    一、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二)審查標準: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111年即23,700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120,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600萬元。
    二、補助項目:
    1、列冊中低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772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補助新臺幣5,065元。
    2、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3、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全額。

  • 申請對象:

    民眾

  •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人員:徐先生、王小姐、楊小姐、蘇先生、王小姐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41、5645、5677、5643、5681
    傳真號碼:(02)29666556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人員:徐先生、王小姐、楊小姐、蘇先生、王小姐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41、5645、5677、5643、5681
    傳真號碼:(02)29666556

  •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全戶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新北市○○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表、切結書、郵局追繳同意書、委託書。
    四、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五、新北市○○區公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六、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八、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16歲以上就讀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以上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最近1個月內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國民年金繳款單、商業保險單、股票帳戶之交易內頁及相關資金流向資料、基金帳戶對帳單及相關資金流向資料、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全文)影本等。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七、全戶戶籍謄本。

  • 申請方式:

    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 交付方式:

    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經戶籍地區公所審查後,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 處理期限:

    44天

  • 備 註: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低收、中低收入戶服務

低收、中低收入戶申請資格

詳細內容: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服務內容、對象、應備文件: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服務內容

服務對象

應備文件

  1. 依家戶核列低收入戶類別,提供生活扶助及健保費全額減免(本市列冊低收入戶需至區公所辦理加保)。
  2. 每年年底辦理次年度複查作業。
  1. 依家戶核列中低收入戶,提供健保減免50%,18歲以下減免100%,及學雜費減免60%。
  2. 每年年底辦理次年度複查作業。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 (本市11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5,281元/人/月)。
  2. 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7萬5,000元
  3.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不超過376萬元

註1: 全家人口範圍包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下(本市11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為2萬2,922元/人/月)。
  2. 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11萬2,500元
  3.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不超過564萬元

註1: 全家人口範圍包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1. 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調查表。
  2. 桃園市政府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3. 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查驗後返還正本)或三個月內全戶現戶戶籍謄本『個人記事』不可省略。 (設籍本市者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
  4.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籍資料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5. 全家人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6. 申請人及受扶助人口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 有工作能力者之勞保投保資料表。
  8. 申請人之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應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私章及填寫社福委託代理書
  9. 婚姻移民者: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10.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醫生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租屋影本等)

因低收入戶資料繁複,建議欲申請民眾下載 低收入戶應備文件告知單,就個人家戶狀況檢視應備文件,且辦理之前建議先跟家庭中心或公所進行電話諮詢。

  1. 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調查表。
  2. 桃園市政府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3. 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查驗後返還正本) 或三個月內全戶現戶戶籍謄本『個人記事』不可省略。 (設籍本市者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
  4.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籍資料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5. 全家人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6. 申請人及受扶助人口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 有工作能力者之勞保投保資料表。
  8. 申請人之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應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私章及填寫社福委託代理書
  9. 婚姻移民者: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10.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 冊、醫生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租屋影本等)

因中低收入戶資料繁複,建議欲申請民眾下載 低收入戶應備文件告知單,就個人家戶狀況檢視應備文件,且辦理之前建議先跟家庭中心或公所進行電話諮詢。

  本市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分下列等級:

第1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第2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第3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之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全戶動產及不動產價值均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

聯絡電話:

(03)3322101轉6402~6407

最後更新日期:1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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