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法關於對話意思表示採「了解原則」,亦即對話的雙方在了解意思後即生效力,而非對話意思表示如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等,則採「到達原則」,亦即信函以掛號寄出後經郵局送達對方處所,假如對方拒收或故意不收,因該信函處於對方隨時可以接收狀態,已經到達對方得支配之範圍,如此,該信函內通知之事項即生效力,不因拒收或故意不收而有所影響效力。
以下提供一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的判決見解供各位參考:「次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若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該書信達到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或相對人已受郵局通知往取書信(郵件),該書信既已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狀態,依上說明,應認為已達到而發生效力。」
【民法】
第94條 (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第95條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作者:何旻霏律師 被拒收的
#存證信函 民國110年6月11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大法庭裁定做出統一見解,認為相對人受郵局招領通知時,除非相對人能證明有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就已經到達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這個見解是什麼意思呢?以下以小明的案子為例。 小明在台中有一棟美輪美奐的別墅,但因為小明長期在台北工作,因此決定要將別墅出售予小美,雙方談好後,很快就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並約定小美在一個月內先給付頭期款1000萬給小明,沒想到小美卻遲遲沒有將頭期款匯入小明指定帳戶,因此小明以郵局掛號方式寄存證信函請小美盡速履行契約。
沒想到因為郵差一直沒遇到小美,只好製作招領通知單(紅單)置於信箱,請小美到郵局領取信件,但因為招領期滿仍未領取,所以此封律師函遭郵局退回;小明催告履行契約失敗後,決定再以郵局掛號方式寄送解除契約的律師函給小美,但這次仍因郵差找不到小美,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信箱後,此封解除契約之存證信函經 #招領逾期 而退回。請問小明催告履行契約之意思跟解除契約之意思是否已經發生效力? 首先先簡單說明以書信通知其他人履行契約或解除契約,這樣的意思表示何時會生效,是以寄送時生效?還是送達時才生效?在民法第95條第1項有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所謂「非對話」指的就是以書信之方式使對方了解你要傳達的意思,而所謂「到達」就是指意思表示已進入對方的支配範圍,讓對方隨時可以了解書信的內容,通常是以書信投入對方信箱時,就算到達,這就叫做到達主義。 換言之,當書信投入對方信箱時,書信內的意思就開始生效。但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只是郵局通知收信人盡速至郵局領取掛號信的通知單,上面並沒有載明任何書信的內容,那送達招領通知單是否等同於將書信置於收信人可支配範圍,作為意思表示已經到達的時點呢?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見解認為,因為按照郵件處理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掛號郵件通知招領前,必經郵務機關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始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招領郵件,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一般人收到招領通知後,會在郵局營業時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自收到招領通知起就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應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且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無關,但也有可能相對人因為住院或是出國,不小心錯過招領時間而遭逾期退回,故為了保障相對人的權益,如果能證明因為正當理由而無法領取郵件時,則不在此限。
綜上,在前開案例中,小明寄以掛號信寄送的催告履行契約及解除契約的信件,雖然都在郵局黏貼招領通知單後,因為小美還是沒有去郵局領取信件,最後招領逾期而被郵局退回,但是因為小美是故意不去領取信件,不是因為生病住院或是出國工作等正當理由而錯過招領時間,所以在招領通知單送達小美住所時,催告履行契約及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就已經到達而生效,將來在訴訟中,小美不能以未收到這兩封信件為由,否認催告及解約之效力。 ※ 本文由 兆宇國際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 ※
針對時事想闡述專業法律見解嗎?歡迎來稿《蘋果新聞網》法庭中心。
很多人為了保證自己的權益,會委託律師或自己寄發存證信函給他人,證明自己有依法催告或是提出某種意思表示,且確實有送達給對方。然而往往在發生這種情況時,對方也會嗅到「糾紛」的氣息,進而開始會拒收郵件、不接電話、甚至不讀LINE,以便進入訴訟程序後,主張說自己不知情。例如,房東要對於不繳房租的承租人終止租約,除了要證明對方有積欠租金外,還要先催告對方繳納租金,如果通知後承租人還不繳,才能夠合法終止。如果沒有合法催告,原則上不得直接終止,要證明自己有合法催告,房東就會使用存證信函,而承租人這時候也常常會拒收存證信函。遇到對方拒收的時候,法律上要如何認定催告合法? 近日,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了一個統一見解,認為如果是無正當理由拒收存證信函,視同在郵局的招領通知單送達時,原來的存證信函就發生送達的效果:「……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
之所以最高法院大法庭這樣裁定,理由在於:「……招領通知單經置於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自斯時起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應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無涉,並可避免相對人以任意性行為左右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之發生時點……」,除非是收件人可以證明自己確實有正當理由不能去領取,法院這時候才會例外認為送達不發生法律上的效果。 所以如果想著拒收存證信函,來裝做自己不知道對方的意思,之後可別又收了郵局的招領通知單,否則法院還是會認為存證信函已經發生送達的效果喔。 陽昇法律事務所/洪國華律師
撰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Post navigation
關閉 [X]
寄予對方存證信函對方惡意不收遭退
- 美美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10-06 15:35
- 文章人氣:938
- 個人積分:16
-
對方惡意不收存證信函怎麼處理?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10-06 17:1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0160
- 律師評價:103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寄予對方存證信函對方惡意不收遭退,A、將退回來的存證信函完整保留,不要拆封,因為信封上會有退件的理由(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等)。B、如果居所地和戶籍地都沒有人收,在訴訟上可作為惡意逃避或避不出面的佐證。C、可作為應送達處所不明的證明,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照樣可以讓意思表示發生效力。D、如果對方故意拒收、查無此人或遷址不明,則應考慮是否逕行採取訴訟程序,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閣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並明確提示相關問題細節,俾能回覆。
-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主持律師資經歷:前國防部軍事檢察官、法官等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諮詢分類
本月發問者滿意度排名
房佑璟 律師
INFINITAS。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
0910638932
第 1 名 目前評價 22
顏寧 律師
INFINITAS。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
098870630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21
曹尚仁 律師
統領法律事務所
0961365252
第 3 名 目前評價 14
黃崑雄 律師
忒彌斯國際法律事務所
0960419416
第 4 名 目前評價 13
高維志 律師
高維志律師
0988679260
第 5 名 目前評價 12
最熱心律師排名
謝文明律師 律師
彗聖律師事務所
0953738983
第 1 名 目前積分 110364
顏寧 律師
INFINITAS。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
0988706305
第 2 名 目前積分 91294
房佑璟 律師
INFINITAS。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
0910638932
第 3 名 目前積分 87346
曹尚仁 律師
統領法律事務所
0961365252
第 4 名 目前積分 43406
黃崑雄 律師
忒彌斯國際法律事務所
0960419416
第 5 名 目前積分 33506
Copyright © 2008 竤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最佳解析度:1024 x 768
106 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 號玫瑰大樓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