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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06-26
- 更新時間:107-06-26
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2項至第4項,於本(26)日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規定,擴大納入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製品輸入業、其他食品製造業、餐盒食品販售業自108年1月1日起分階段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電子申報及使用電子發票,實施規模及期程詳見附表。
為推動食安五環政策,凡屬經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其建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分別可依食安法第47條、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詳細資訊可於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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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輸入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至少應包含下列各管理項目:
一、產品資訊:
(一)產品中、英(外)文名稱。
(二)主副原料。
(三)食品添加物。
(四)包裝容器。
(五)儲運條件。
(六)報驗義務人名稱之統一編號、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七)國外出口廠商及製造(屠宰或產品國外負責)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八)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九)批號。
(十)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產品來源之日期或資訊。
(十一)海關放行日期。
(十二)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申請書號碼。
(十三)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二、標記識別:包含產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號、批號、文字、圖像等。
三、產品流向資訊:
(一)產品運送之物流業者其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二)非屬自然人之直接產品買受者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其為食品業者,並應包含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三)產品名稱。
(四)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五)批號。
(六)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產品來源及流向之日期或資訊。
(七)交貨日期。
(八)回收、銷貨退回與不良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原因及其處理措施;回收、銷貨退回產品之返貨者,其名稱及地址。
四、庫存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
五、報廢(含逾有效日期)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處理措施及發生原因。
六、其他具有效串聯產品來源及流向之必要性追溯追蹤管理資訊或紀錄。
前項第一款第六目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指該業者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者,應留存該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資訊。
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三目之原料原產地(國)資訊,其產品之原料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者,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第一項第三款第八目及第四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否,食品業者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與食品業者登錄係不同的說明如下:
- 依據法條不同:食品業者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 9 條規定,與食安法第 8 條第3 項規定之食品業者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制度不同。
- 目的不同:食品業者登錄係為了解業者基本資料、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以有效落實業者之輔導管理,對於業者而言,也可確認上游廠商是否完成登錄取得食品登錄字號來強化自主管理;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係為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時,可以有效地掌握不符規定產品之原料來源及產品流向,並可針對有問題之批次快速進行處理,以降低損失及維護自身商譽。
題庫總數:10 | ||
是非題:5 (○:3、╳:2) | ||
選擇題:5 (A:0、B:0、C:2、D:3) | ||
多選題:0 | ||
roddayeye整理 | ||
Q |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製造、加工、調配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應包含項目為?(單選) | |
原料來源資訊。 | ||
產品資訊。 | ||
庫存原材料及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 | ||
v | 以上皆是。 | |
Q | 目前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之業別共幾種?(單選) | |
23 | ||
24 | ||
v | 25 | |
26 | ||
Q | 追溯追蹤管理辦法為食品安全衛生法哪一條?(單選) | |
第7條 | ||
第24條 | ||
v | 第9條 | |
以上皆非 | ||
Q | 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追蹤之正確性,可依法予以限期改正,將資料更後即不違法。(是非) | |
是 | ||
v | 錯誤 | |
Q | 食品追溯追蹤系統可以往上游追溯到供應商,往下可以追溯到下游業者。(是非) | |
v | 是 | |
錯誤 | ||
Q | 食品業者應保存之來源相關文件為?(單選) | |
產品原材料。 | ||
半成品。 | ||
成品。 | ||
v | 以上皆是。 | |
Q | 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者,無法予以限期改正,並須逕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是非) | |
是 | ||
v | 錯誤 | |
Q | 目前已電子方式申報食品追溯追蹤所使用的管理資訊系統為「非追不可3.0」。(是非) | |
v | 是 | |
錯誤 | ||
Q | 政府推出「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原因為?(單選) | |
不斷爆發的食安危機 | ||
食品供應環節複雜 | ||
政府產也管理不足 | ||
v | 以上皆是 | |
Q | 食用油脂之製造及輸入業者為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是非) | |
v | 是 | |
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