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三個月資遣謀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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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的計算 

※資遣費的計算:
一、平均工資:資遣日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二、資遣費計算須視勞工適用勞退舊制或新制而有不同之標準:

(一)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年資(勞退舊制)(勞動基準法第17條):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二)適用勞退新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

※參考範例:勞工工作年資為3年4個月15天,平均工資3萬元。

一、全為適用勞退舊制年資者【未滿1個月天數係以1個月計算】:
【3+(4+1)/12】*30,000元=102,500元。

二、全為適用勞退新制年資者【期間計算係以1個月為30天,1年為12個月計算】:
【3+(4+15/30)/12】*1/2*30,000元=50,625元

三、勞退新舊制年資均具有者,依前二種方式分別計算後相加。

所謂的「謀職假」,是指勞工在雇主解僱勞工的預告期間內,為了另謀工作可以請假外出,這種法定的請假理由就是謀職假。而「預告期間」則是指當雇主要解雇勞工時,必須按其年資進行事先告知解僱事實,勞基法明訂的解雇流程之一。

預告的期間長短,勞基法規定:

  •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

謀職假可以請幾天?

根據勞基法 §16 規定,在預告期間內,勞工每星期可以請最多 2 天的謀職假,並且雇主在勞工請假謀職的這幾日,薪水仍要照常給付。

舉個例子-謀職假如何計算?

阿明工作滿 1 年以上但未滿 3 年,資遣預告期有 20 天,那麼在只有週休二日,沒有額外國定假日的狀況下,可能出現以下幾種可能:

  1. 6 天謀職假

    勞基法的諮詢。 關鍵一:剛剛我的主管打給我說「告訴妳一個壞消息,妳只做到9月30號」 但是當他告訴我這件事的時候,已經是10月03號的下午了,他並沒有預告離職就要叫我走人,而且要我下週一就不要進公司 (我的公西都還在公司)。 關鍵二:理由是因為有兩個同事跟主管說「如果我不離職,他們就要離職」,但是我並沒有做錯任何事情,我的貢獻和努力也是被認可的。 關於上面的兩點關鍵,我想詢問:(我到職即將滿兩個月) 1. 未滿三個月是否可以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2. 未滿三個月是否可以拿到「資遣費」? 3. 未滿三個月是否可以有10天的「謀職假」? 4. 即便已被告知被解雇、不要進公司,但依法,我是否還能進公司? 5. 是否還有其他可以爭取的權益? 以上,謝謝。

    勞資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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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77 1

    發表 2022-10-31 16: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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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問我工作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被資遣,照理來說是不用預告期,但公司跟我說不適合所以要資遣我是10/29,然後要我做到11/10號,這樣我可以請謀職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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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

    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1. 雇主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須給付資遣費,而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在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則分為新、舊制計算標準。(1)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94年7月1日以前)之工作年資(簡稱舊制年資),其資遣費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2)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簡稱新制年資),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計算;(3)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之勞工,其資遣費則依上開規定分段計算後,再合計發給。

    2. 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舊制年資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a.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b.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所稱「以比例計給之」,先將未滿一個月之畸零工作年資,以一個月計,再將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月數換成年之比例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分子/分母)表示。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

    另,勞工如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同法第84條之2規定,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2)新制年資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新制年資之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成年之比例計算。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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