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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風 國三下 (2016/12/05) |
條文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條例 110.12.15 第 18-1 條第 6 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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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法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
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駕駛汽機車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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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記點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
- 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48 條、 第49條或第 60條第2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
- 有第29條第1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29條之2第1項、第2項、第4項,第30條第1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事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 。
- 有第43條、第53條、第53條之1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
- 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記點條款時,吊銷其駕駛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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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汽車行照期滿,如何換領新照? (一)車種: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下列車輛之證照免申請換發:
1.校車、幼童專用車及救護車以外自用汽車行車執照。
2.機車行車執照。
3.自用拖車使用證。
(二)應備文件:
1.行車執照。
2.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三)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汽車換照窗口,或以網路、電話語音、超商代收、通信換照(須自行支付手續費及掛號回郵郵資)方式辦理。
(四)規費:
新臺幣200元。
(五)注意事項:
1.汽車行車執照每3年換發1次。
2.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牌照稅以輔導繳納為原則)。
3.車輛已屆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辦理檢驗合格。
4.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換發行車執照。※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 - 車輛吊扣期間可否辦理退費?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作業方式,如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者,得由汽車所有人向該管轄區之公路監理單位申辦免徵(或退費)事宜。另吊扣牌照期間經查獲違規行駛者,除依法處罰外,汽車燃料使用費應徵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
- 持有職業汽車駕駛執照,如何換領普通汽車駕駛執照?
(一)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正反面(影)本1份。
2.原領之職業駕駛執照。
3. 本人最近兩年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 半身彩色照片2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4.「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1份。
(二)辦理程序:
1.「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1份。
2.職業汽車駕駛執照逾審註銷換領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免辦理體 檢。
3.職業汽車駕駛執照已超過審驗日期尚未逾1年者,不需檢附體 檢表,於繳納違規罰鍰後換領普通駕照。
4.連同應備文件,至各公路監理機關服務台抽取號碼單等候叫號 。
(三)規費:新臺幣200元。
(四)注意事項:
1.職業汽車駕駛執照逾期審驗1年以上,而被註銷駕駛執照者, 得憑其職業駕駛經歷換領同級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
2.職業換普通於應審日前可免辦審驗即予換照,超過指定審驗日 期尚未逾1年者,若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4條規定之延審理由,罰鍰新臺幣300元免辦補審驗, 於繳納違規罰鍰後可換領普通駕照。 - 實施日期後才滿75歲(民國31年7月1日(含)以後出生)的駕駛人,需要來換照嗎? 要,收到通知單後,請於78歲前依規定完成首次換照即可;但尚未完成換照前,若有違規記點或吊扣駕照處分者,請於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換照。
- 辦理各項異動登記繳納汽燃費之相關規定為何? 1、新領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
2、車輛過戶,應先將當季(年)及以前年度(季)欠費繳清。
3、車輛換(補)發牌照及變更登記者,應繳清當季(年)以前之欠費。
4、車輛報停、繳銷、報廢,繳到辦理日之前一日為止。﹙車輛如毀損、不堪使用應請洽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繳銷、報廢手續﹚。
5、車輛失竊,繳到失竊日前一日為止(請檢具警察單位之報案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6、廢棄、拖吊車輛,繳到拖吊日為止(請檢具環保單位之拖吊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7、逕行註銷牌照車輛,應繳到註銷日之前一日止,吊銷牌照車輛,應繳到申辦登記之前一日止。
8、繳、註、吊銷及報停、報廢車輛,經查獲違規行駛者,汽燃費應補繳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
- 汽車行照期滿,如何換領新照? (一)車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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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維護單位:監理組交通安全科(2200)瀏覽:273,711更新:111-10-28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