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始一份新工作时,每一名雇员都应该:
- 核实他们的雇佣性质
- 核实他们的最低工资标准
- 作好记录,包括工作小时数以及收到的报酬金额。
雇主必须确保他们了解有关雇员应得的工资以及其他工作待遇条件的规则。员工的受雇性质可以是:
- 全职雇员
- 兼职雇员
- 临时雇员(casual)。
各行各业的不同工种都有最低工资标准,雇员薪资不能低于这个标准。一般来说,年龄21岁或以上的雇员每小时工资应该至少有$21.38。如果他们不享受带薪假期,则最低工资应该为每小时$26.73。你可以使用我们的在线薪资计算器(Pay and Conditions Tool)了解不同工种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所示金额是缴税前(即扣除税金之前)的数额。雇主必须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税金。
澳洲税务署(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 ATO)可以提供有关缴税与养老金(superannuation)的信息。请浏览ATO网站作详细了解。
支付雇员薪资的方式可以是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每笔工资都必须发出相应的工资单。
雇员所做的任何工作都必须有酬劳。请观看一段短视频,简单了解工作薪资的相关信息。
建议你自己记录工作时间,这样就知道收到的工资是否正确无误。你可以下载和使用我们免费提供的“记录我的工作时间应用程式”(Record my hours)完成这项工作。请观看我们的短视频了解详情。
无薪酬工作
无薪酬工作在有限的情况下才允许。
如果雇员因工作需要参加培训,他们的培训时间也必须计酬。
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允许无薪酬工作,查看无薪酬工作规定网页。
下载无薪工作
如果你依然不能确定所做的工作是否应该有报酬,可以打电话联络我们,或在线查询。
下一步做什么?
- 使用我们的薪资计算器(Pay and Conditions Tool)查询最低工资、节假日和加班工资以及津贴等信息。
- 使用“记录我的工作时间应用”(Record my hours app),记录跟踪你的实际工作时间。
- 阅读工资单网页(Pay slips page),了解工资单上应该包含哪些项目。我们还登载了一份工资单范本。
所有雇员都有权在法定公共假日期间不工作。但是,雇主可以要求雇员工作。雇员只要有合理的理由(reasonable grounds),即可拒绝这样的要求。
阅读我们的法定公共假日清单网页了解你所在州或领地的法定假日日期。
观看短视频:法定公共假日
公共假日工资
全职和兼职雇员,如果在公共假日当日不工作,他们工资依照正常工作日工作小时数和最低工资率计算。
在公共假日期间工作的那一部分雇员,他们的工资必须依照加班和节假日补薪标准(penalty rate)计算。这是高于他们的最低工资的薪资标准。
休假期间的公共假日
正在休年假或病假中的雇员依然有权享受带薪公共假日待遇。这部分钱并不是从雇员应得的带薪假日中扣除。但是,公共假日必须适逢雇员通常需要工作的日子才能视为带薪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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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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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權益
試用期間系列:新進勞工試用期間未做滿七天走人沒錢領|法務長專欄
試用期間雇主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試用期間不支薪」,這樣的契約合法嗎?儘管有契約自由原則,但仍不得牴觸及違背法令,勞工於試用期提供勞務,雇主即有義務給付工資。實務上常見作法為試用期薪資比正職略低,但提醒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雇主與新進勞工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工作未滿七天離職,視為未通過試用期,不得領薪。」或「試用期間內不支薪」或「試用一周,未通過考核,不得領薪」,或「工作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離職假日不計薪。」,請問這些約定,在法律上有效嗎?
報到上班的第一天,即需給付工資
勞雇雙方縱使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試用期間,但新進勞工於報到上班的第一天開始,即有提供勞務的事實,雇主自然也有給付工資的義務,不因有無約定試用期間而有差別。頂多依照業界實務作法,勞雇雙方於試用期間約定之工資數額,通常較通過試用期考核成為正式勞工之工資數額略低而已,惟仍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前述例子所稱不得領薪、不支薪、不計薪等情形,雇主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該條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於勞動檢查時,固常引用「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不在此限。」的但書規定,做為不給付工資或扣減工資的抗辯,表明新進勞工亦同意此一約定。不過,要提醒雇主的是,因新進勞工已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雇主即有給付工資之義務,故該等約定牴觸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而無效。
勞動部民國106年3月24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26553號訴願決定為例
事實:
訴願人係從事食品及食品原料、日用品等買賣業務,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於105年3月1日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與所僱勞工周○○約定試用期月薪新臺幣2萬3,000元,試用期間離職假日不計薪,周君105年1月13日到職,105年1月30日離職,任職未滿1個月,訴願人未給付周君任職期間共4日之工資(105年1月16日、17日、23日及24日),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以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依行為時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罰鍰2萬元整,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發工資,且勞雇雙方縱另有約定,該約定亦不得違背法令,否則仍屬無效之約定。復查,勞動基準法所謂按月給付工資者(按月計薪、月薪制),除勞雇雙方已有約定外,原則上當月所有日數(非僅有實際工作日)均應給付工資;又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均為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39條明文規定雇主應給付工資之假日。是訴願人雖主張業於105年1月13日員工作業職務規定中與周君約定「工作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離職假日不計薪」,惟該約定顯與前開勞動基準法規定相悖,自屬無效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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