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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金融工具」新修正,預計112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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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110年9月16日修正發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簡稱IFRS 9),修正有關金融工具會計項目定義與內容,俾利國內公司有一致性之會計處理,並有助財務報表之比較。
本次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短期性之投資」、「長期性之投資」之會計項目分類,新增「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等會計項目,並刪除「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會計項目。
二、為利企業提早因應,調整施行日期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為了讓外界瞭解新修正法規內容,經濟部於110年10月15日(星期五)舉辦「數位時代下企業強化財務健全與營運發展實務論壇」說明「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部分修正條文內容」,並將探討企業持有或交易加密貨幣,以及後疫情時代將數位工具應用於財務與營運流程等。
論壇辦理方式以實體及線上併行,地點在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承曦樓10F國際會議廳,報名網址://cob.ntub.edu.tw/p/404-1016-85706.php?Lang=zh-tw,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
發言人:劉副司長雅娟
聯絡電話:02-2321-2200分機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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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數位時代下企業強化財務健全與營運發展實務論壇」活動議程
經濟部於110年9月16日經商字第11002426940號令修正《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IFRS 9),修正有關金融工具會計項目定義與內容,使非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項目與公開發行公司更加具有一致性。為了有利企業提早因應,施行日期自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此次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修正包括「短期性之投資」、「長期性之投資」會計項目分類,新增「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等會計項目,並刪除「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會計項目。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重點1:參考IFRS 9修正金融資產之分類
註: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修正僅有原則性之規定,更詳細的內容須待EAS 15之配套修訂
(二)修正重點2:修改避險相關會計項目名稱及定義
註2: 包括指定為避險工具之衍生或非衍生金融資產/負債,例如指定外幣銀行存 款作為外幣支出之避險工具
註3: 配合IFRS 9避險會計規定,除現金流量避險之有效避險工具損益外,尚有其他避險工具損益可能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經商字第11002426940號 |
2021年09月16日 |
第十五條 流動資產,指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之資 產、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 實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 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流動資產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 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 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2.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二)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 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之 金融資產。 (2)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 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 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 1.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 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 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 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 之金融資產。 三、應收票據:指商業應收之各種票據。 (一)應收票據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 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票面金額衡量。 (二)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揭露。 (三)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 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 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四、應收帳款: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 (一)應收帳款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帳款 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 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 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二)其他應收款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應比照分別列示 。 六、本期所得稅資產:指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 部分。 七、存貨:指持有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或正在製造過程中以供正常 營業過程出售者;或將於製造過程或勞務提供過程中消耗之原料或 物料。 (一)存貨成本包括所有購買成本、加工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 地點及狀態所發生之其他成本,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 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計算之。 (二)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 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 認列為銷貨成本。 (三)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者,應予 揭露。 八、預付款項:指預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 料款等。 九、其他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第一項流動資產之各類資產,商業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 |
△公司之資金係指現金及約當現金
按公司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
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其立法目的係為確保公司資本之充
實,以保障全體投資者及債權人之權益。所稱「資金」,原則上係指得為消費借
貸之「現金」及「約當現金」,惟具體個案,如經涉訟,自仍應由司法機關本其
確信之法律見解,妥為裁判。
(經濟部87年12月18日經87商字第8722985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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