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66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
單位名稱 | 城市旅遊科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4樓中央區觀光傳播局 |
聯絡人 | 江婉茜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3202 |
傳真號碼 | (02) 27232793 |
電子郵件信箱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068 |
標案名稱 | 2023台灣燈會在台北禮品設計製作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625,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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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07/2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 ||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投標須知下載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8/03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8/04 14:0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觀光傳播局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觀光傳播局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詳契約約定)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府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 ||||||||
廠商資格摘要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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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1、本案招標文件含招標公告、投標須知(及附件)、契約、需求規範、評選須知、詳細價目表(空白)、投標廠商聲明書(及聲明書附件)、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授權書、投標封套、電子領標作業說明、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分包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廠商分包管理要點、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本案採電子領標,廠商投標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本案採固定費用給付(即本案預算金額),廠商報價不得超過本機關公告之固定費用,並應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組成該報價之內容。 4、本案免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為契約總價金3%。 5、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廉政專線:(02)27287568 6、疑義、異議受理窗口: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1年7月25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111年7月29日。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037、傳真23454568、地址: 臺北市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 7、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廠商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者,為無效標。 8、「票據信用查覆單」須蓋查覆單位戳章,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9、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進入本市市政大樓務必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請廠商提早進入市政大樓並配合防疫措施,以免遲到損害自身權益。 10、市政大樓因應疫情提升,電梯與辦公區域進行管制,廠商投標應自行聯繫局處人員,並約定至1樓西區服務檯收取標單。 11、餘詳見招標文件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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